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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案例目录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四、保险协会被诉五、律师诉北京网通滥用支配地位六、微软黑屏警告事件与反垄断七、中国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八、东进与英特尔知识产权案九、两拓合资反垄断审查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四、保险协会被诉五、律师诉北京网通滥用支配地位六、微软黑屏警告事件与反垄断七、中国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八、东进与英特尔知识产权案九、两拓合资反垄断审查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和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将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网上资料:汇源100%果汁占据了国内纯果汁46%的市场份额,中高浓度果汁占据39.8%的市场份额。2007年,汇源果汁销售79万吨,营业额26.56亿元。可口可乐旗下的“酷儿”、“美汁源”等果汁饮料在中国果汁饮料市场也有一定消费影响力。全部可口可乐品牌在中国的销售额早在2005年就已超过了100亿元。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第21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2008年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审查内容:商务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竞争问题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审查决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相关内容新浪网围绕“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作了一个专题调查,有35万人参加投票,28万人反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占投票总数的79%。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这是又一个民族品牌的消亡,让人感到痛惜。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民族品牌消亡论从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一些民族品牌被外资收购,这些民族品牌有的被雪藏起来,最终从人们的记忆中消失;没有消失的,也有不少市场份额萎缩,不复当年之勇。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美加净:该品牌原占有国内市场近20%的份额。1990年,上海家化与庄臣合资,“美加净”商标被搁置。中华牙膏:1994年初,联合利华取得上海牙膏厂的控股权,并采用品牌租赁的方式经营“中华”牙膏,如今,中华牙膏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少。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乐百氏:2000年,乐百氏被达能公司收购,现在乐百氏品牌已基本退出市场。小护士:法国欧莱雅2003年收购小护士。5年后的今天,小护士在市场上也几乎销声匿迹。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大宝:2008年7月30日,强生宣布完成对大宝的收购。至此,中国化妆品市场的竞争已形成外资主导的局面。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问题:(1)《反垄断法》通过经营者集中制度对于建立、维护竞争秩序的意义(2)《反垄断法》通过经营者集中制度对于保护民族品牌的意义(3)审查标准、程序等的完善问题(4)相关市场认定问题(5)资料信息公开性问题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图书公平交易规则》1、制订背景第一,对消费者不讲诚信。如图书高定价、低折扣,严重破坏了图书价格体系,搅乱了市场秩序,这实际上也是对读者的欺诈行为。第二,伪书、假书的出现,也是具有欺骗性质的行为。此外,正规出版社出版伪书、假书,容易给不法分子盗印留下空隙。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第三,剽窃、抄袭官司时有发生。经常出现此出版社抄袭彼出版社、此作者抄袭彼作者的现象,有些知名作家也被曝光。第四,书店之间打折扣战。如民营书店和国有书店之间的折扣战、实体书店和网上书店的折扣战、新书打折(含全场打折)等现象,都造成了市场销售秩序的混乱。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第五,不讲信誉,长期拖欠款项。书店拖欠出版社的书款,出版社拖欠印刷厂的印款,出版社拖欠作者的稿酬,使书业出现三角债的死结。这些现象的危害是,出版行业在读者心目中威信不高;同时,行业与行业之间威信也不高。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2、监督和执行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和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成立《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咨询核查机构。(第27条)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3、规则性质行业规范性质;行业自律性质是否具有强制力?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4、争论焦点:第六章“促销”:“限折令”第22条、第23条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市律师协会在2010年1月15日发出联合声明,“限折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建议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中的八五折限价规则,违反《反垄断法》的多项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不利于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图书市场竞争秩序,因而是无效的。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首先,八五折限价规则的实质是一种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为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活力,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在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而且在第十六条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这种价格垄断协议限制了企业的定价自由,损害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压抑了企业的技术和管理创新活动,不利于鼓励进步企业和淘汰落后企业,不利于推动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其次,八五折限价规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在商家自由定价的经营模式下,商家竞争越充分,消费者的谈判地位越强,选择空间越大,消费者就越能享受质优价廉的实惠。反之,在商家联合定价的经营模式下,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大大萎缩,消费者的谈判地位严重削弱,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都无法得到充分尊重。市场经济是崇尚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经济。为确保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自主选择图书,并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八五折限价规则应认定无效。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第三,八五折限价规则不利于强化同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违背了行业自律规则只能律己、不能律他的本质属性,压抑了市场公平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要求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六条明文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了行业协会的违法后果。自律是最大的行业自我保护措施,护短则是最大的行业自残行为。更重要的是,行业自律规则只能约束会员企业,不能约束会员之外的第三人(消费者),更不能擅自为消费者创设义务和责任。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当当网在2010年1月11日发布声明称,“限折令”对当当网来说,不具有可操作性。当当网在售图书有60万种,新书占销售量的30%。“限折令”没有给出统一的调价时间,而且这一规定的实施将影响部分图书的销量。另外,一些小网站、小书店很难监管,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对于不执行限折令的企业有什么处罚方式?这些都没有细则出台,我们将等待细则出台后再研究实施。”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该规则实际上没有被遵守。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2008年8月1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法,涉嫌行政垄断。该案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件提起诉讼的案件。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电子监管网是由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入网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原告4家防伪企业认为,该公司同国家质检总局存有利益关系,涉嫌垄断行为。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向全社会建立的公共服务网。列入电子监管网的产品都是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企业认为:若以现在的技术来实现每个最小包装都附上电子监管码,势必会造成生产效率下降,生产成本增加。从事防伪技术的企业则担心:电子监管网被指定由一家企业运营,未经招投标,不公平。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北京一中院以上诉人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这四家企业中的三家通过北京一中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消一中院此前做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受理。最终也未被受理。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2008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为推广电子监管网而专设的两个组织——电子监管网推进领导小组和推进办公室被撤消。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多家防伪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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