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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6-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20141009
附件6《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光缆传输干线网(以下简称为光缆干线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光缆干线网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光缆干线网指以光纤为介质,跨区域传输广播电视信号的网络系统,由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构成。其中,基础网络系统包括光缆线路、基础传输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配线架等附属设施,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包括节目信号接入系统和节目信号处理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配线架等附属设施。第三条根据网络的覆盖范围、业务重要性,分别将光缆干线网的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光缆干线网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一)基础网络系统分级。国家光缆干线网络应达到一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光缆干线网应达到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地市光缆干线网宜参照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执行;(二)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分级。为卫星提供信号源的业务系统、信号覆盖全国的业务系统、中央和省级重要节目覆盖全省的业务系统应达到一级业务系统保障要求,其他业务系统应达到二级业务系统保障要求。2第二章基础网络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光缆线路第四条光缆线路的工艺标准和电气指标应符合《广播影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的要求,重要光缆线路宜实时监测光纤指标。一级基础网络的每条干线光缆(含引接线路)应有2芯以上备纤。第五条中心站引接光缆线路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区光缆宜采取管道或直埋敷设方式,其中至少有1条路由为全程管道方式;(二)二级基础网络的引接光缆线路应有2条以上不同路由,每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2芯以上备纤;(三)一级基础网络的引接光缆线路应有3条以上不同路由,每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2芯以上备纤。第六条节点站引接光缆线路应有2条以上不同路由,每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2芯以上备纤;在城区部分应至少有1条路由为管道方式。第七条中继站引接光缆线路仅有1条路由时,其敷设应为管道或直埋方式。第二节基础传输系统第八条同步数字系列(SDH)/多业务传送平台(MSTP)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SDH/MSTP长途光缆传输工程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二)二级基础网络宜采用环网结构,系统应有统一的外接时钟3源,设备的交叉板件、电源板等核心板件应采取1+1备份方式;(三)一级基础网络在符合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的基础上,设备的时钟板等板件应采用1+1备份方式,接口板件应采用N+1备份方式。第九条波分复用(WDM)系统、光传送网络(OTN)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光传送网络(OTN)工程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二)每条传输系统链路至少有1个备波,光传送网络(OTN)宜采用环网结构;(三)设备的交叉板、电源板等核心板件应采用1+1备份方式。第十条传输网管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SDH/MSTP网管系统应符合SDH/MSTP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光传送网络(OTN)网管系统应符合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光传送网络(OTN)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二)二级基础网络的传输网管系统应采用1+1备份方式;(三)一级基础网络的传输网管系统在符合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宜配置异地备份;(四)网管系统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第三节供配电系统第十一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中心站1、二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42、一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二)节点站1、二级基础网络节点站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2、一级基础网络节点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三)中继站应保证一路以上稳定可靠的外电。第十二条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以下规定:(一)中心站1、二级基础网络中心站的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4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1小时以上;宜配置自备电源;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2、一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4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2小时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5路。(二)节点站1、二级基础网络节点站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供电;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4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宜配置自备电源;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2、一级基础网络节点站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4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1小时以上;宜配置自备电源;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三)中继站中继站宜配置自备电源或与有关单位签订供电保障协议,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4小时以上;无自备电源或未与有关单位签订供电保障协议的,直流基础电源的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8小时以上。第十三条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第四节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第十四条配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配置满足传输系统容量要求的ODF架和DDF架;(二)光缆线路、传输设备系统和站内互联光纤应成端在不同的ODF子框内,不同路由的光缆线路宜成端在不同的ODF子框内;6(三)不同速率的数据电缆接口应成端在DDF架内的不同端子板上,DDF架端口容量应有冗余。第十五条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其中,中继站应达到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节点站应达到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中心站应达到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机房设备安装、接地、线缆布放和跳线还应符合《有线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传输设备安装验收规范》(GY5076)的有关规定;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二)应设立对全网各站点的供配电系统运行状态、机房环境的集中监测系统;(三)中心站应设立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的集中电力监控系统。第十七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586)的有关规定。节点站对网络监控机房、设备机房、UPS机房及电池室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心站在节点站基础上还应设置机房门禁系统。第十八条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7(一)中继站、节点站应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二)中心站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第五节维护器材第十九条备品备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建立备品备件库,二级基础网络重要板件、系统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应按全网总量5%以上备齐,一级基础网络重要板件、系统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应按全网总量8%以上备齐;(二)二级基础网络的中心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4小时内送达,节点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6小时内送达,中继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10小时内送达;一级基础网络的中心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2小时内送达,节点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4小时内送达;中继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10小时内送达;(三)应建立线路备用材料库,凡线路中采用的各种型号、芯数的光缆均应配置相应的备缆、接头盒及辅助材料。备缆总长度应在光缆线路总长度的1%以上,接头盒及辅助材料应满足抢修工作需要。第二十条光缆干线网运行维护单位应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仪器仪表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运行维护规程》(GY/T239,以下简称《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第六节灾害防护与应急传输第二十一条灾害防护与应急传输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各站机房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8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二)基础网络系统宜建立应急、灾备传输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应能够应急传输重要节目。第三章广播电视业务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节目信号接入系统第二十二条接入光缆线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或改造光缆线路的各项工艺标准和电气指标应符合《广播影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二)二级业务系统的接入光缆仅有1条路由时,其敷设应为直埋或管道方式,且光缆中纤芯数量应有冗余;(三)一级业务系统的接入光缆应有2条以上不同路由,其中至少1条路由为管道方式;每条路由的光缆纤芯数量应有冗余。第二十三条接入系统应具备环路保护功能或按1+1备份方式配置;一级业务系统的接入系统宜配置网管系统。第二节节目信号处理系统第二十四条编解码复用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二级业务系统的编码器应有备份;复用器及适配器可采用单机模式,但应配置应急备机;(二)一级业务系统的编码复用系统应配置网管系统;编码器应采用1+1备份方式配置,复用器及适配器应采用1+1备份方式配置;编码复用系统应具备主备系统自动、手动切换功能。第二十五条节目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对二级业务系统的输入、输出主路节目信号进行监听监9看,备路信号可采用轮巡方式监听监看。应配置异态声光报警设备;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输入、输出电视节目信号的质量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二)应对一级业务系统的输入、输出主备路节目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节目信号码流进行监测,并具备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异态信息记录要求同二级业务系统。第三节供配电系统第二十六条业务系统机房的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中心站1、二级基础网络的业务系统机房应接入二个不同供电回路;当一个供电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个供电回路不应同时受到损坏;2、一级基础网络的业务系统机房应接入二个不同供电回路,其中至少一个供电回路应为专线;当一个供电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个供电回路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二)节点站1、二级基础网络的业务系统机房宜接入二个不同供电回路,如只有一个供电回路,应配置自备电源;2、一级基础网络的业务系统机房应接入二个不同供电回路,当一个供电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个供电回路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第二十七条业务系统机房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4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1小时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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