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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提单主要条款分析提单的内容一、提单正面内容•1.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一般包括下列各项:(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Descriptionofthegoods,mark,numberofpackagesorpiece,weightoquantity,andastatement,ifapplicable,astothedangerousnatureofthegoods);(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Nameandprincipalplaceofbusinessofthecarrier);(3)船舶的名称(Nameoftheship);(4)托运人的名称(Nameoftheshipper);(5)收货人的名称(Nameoftheconsignee);提单的内容(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PortofloadingandthedateonWhichthegoodweretakenoverbythecarrierattheportofloading);(7)卸货港(Portofdischarge);(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Placewherethegoodsweretakenoverandtheplacewherethegoodsaretobedeliveredincaseofamultimodaltransportbilloflading)(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Dateandplaceofissueofthebillofladingandthenumberoforiginalsissued)(10)运费的支付(Paymentoffreight);(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Signatureofthecarrierorofapersonactingonhisbehalf)。•上述正面记载的11项中,提单内容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须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和功能的规定。2.一般记载事项•(1)属于承运人因业务需要而记载的事项:如航次顺号、船长姓名、运费的支付时间和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通知人等。•(2)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数量争议的批注;为了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而加注的内容;为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条款;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物,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害免除责任为内容的印章等。•(3)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作承诺的条款。提单样本第八章提单主要条款分析提单背面主要条款1.定义条款(Definition):提单(或提单有关的法规)中,对于提单有关用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定义条款:用以说明、规定本提单条款中经常出现的一些名词,以便明确在为提单所证明或构成的运输合同中所代表的概念、避免理解上的差异。各船公司的提单中,一般都订有定义条款,对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货方”(merchant)的含义和范围作出规定。中远提单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发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2.首要条款(Paramountclause):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如果发生纠纷时,应按哪一国家的法律和法庭裁决。这一条款一般印刷在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第一条,所以又称为“至上条款”。中远提单和中外运提单均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免责应适用《海牙规则》。3.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Clause):是指印于提单背面,明确规定某国法院对提单争议案具有排他性管辖权的条款。设置目的:防止发生司法管辖的纠纷和节省诉讼费用,方便、合理地解决争议。中远提单第2条:凡出自本提单或与本提单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解决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4.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responsibilityclause):说明签发本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律或公约依据。中远提单第3条、中外运提单第4条、华夏提单第3条均规定: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的划分及豁免均应该依据或适用《海牙规则》。5.承运人责任期间(DurationofLiability)条款:说明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中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1)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采取“港至港”期间,即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2)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采取“钩至钩”期间,即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为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6.承运人免责条款(Immunities):指承运人完善的、谨慎的完成了运输以及保管货物的义务后,对依然无法改变的不利情况,可以免除责任(需要举证)。7.托运人责任(ResponsibilityofShipper):指对托运人责任的规定。一般而言托运人责任有:(1)如实申报货物情况中外运提单和中远运提单规定,假使托运人提供的货物细目不准确,他应予负责并必须向承运人支付正确运费和已收取运费差额的两倍,或者正确运费的两倍减去已收取的运费,以金额小者为准,作为清偿承运人所受的损失。(2)按规定时间支付运费与各种费用8.特定货物条款(SpecialCargosClauses):明确承运人对运输某些特定货物时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或为了减轻或免除某些责任而规定的提单条款。“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的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p1319.包装与标志(唛头)条款(Packingandmarkclause):规定货物应妥善包装,标志必须正确、清晰。中远提单第5条:货物标志应该以不小于5cm长的字体将目的港清晰地标注在货物外部,并保持到交货时仍然清晰可读。否则,产生的罚款和费用由托运人负责。10.运费和其他费用(FrightandOtherCharges):指对运费与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币种、计算方式以及运费收取后是否退还等情况进行规定的条款。中远提单第6条和中外运提单第8条:(1)预付运费和费用在装船前支付,到付运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交货前付清;(2)无论预付还是到付,船舶或货物其中之一遭受损失或灭失都应毫不例外地全部付给承运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减;(3)一切同货物有关的捐税或任何费用由货方承担;(4)装运易腐货物、低值货物、活动物、甲板货以及目的港无承运人的代理人时,运费和其他费用必须在装船时全部付清。11.自由转船条款(Transshipmentclause):如果需要,承运人为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可以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包括改变航线,如合理绕航、改变港口、转船等,不得视为违法运输合同,凡因此造成货物的损失、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中远提单13条:自由转船引起的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经营船舶所完成的运输。12.装、卸货和交货条款(Loading,DischargingandDeliveryClause):货方应该以船舶所能装卸的速度尽快不分昼夜供货和提货,周末和假日也包括在内。货方对于违法本条款引起的一切损失或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滞期费。(中远提单第8条,中外运提单第12条)13.留置权条款(Lienclause):如果货方未交付运费、空仓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的费用及其他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承运人有权扣押或出售货物以抵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运人仍有权向货方收回差额。(中远提单第10条)14.光租船条款(DemiseClause)及承运人身份条款(IdentifyofCarrierClause):班轮公司针对以期租方式租进的船舶会在提单中说明,承运人是真正的原船东,而不是它的班轮公司。所以,虽然班轮公司签发了提单,但该提单仅仅是一个代理合同,及班轮公司不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真正的承运人是船东,班轮公司是船东的代理人。15.并入条款(IncorporationClause):表示将租船合同中相关内容并入提单中的条款。当并入条款与合同主文条款相冲突时,合同主文条款优于并入条款。16.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Both-to-BlameCollisionClause):规定由于船舶碰撞所致货物损失由碰撞双方由各自过失责任大小承担赔偿义务。船舶碰撞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配?(1)因不可抗力发生或者原因不明者,损害由受害者自负;(2)若因一方船舶的过失发生者,由该船舶负损害赔偿责任(3)若碰撞的各方船舶共有过失时,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通常采用“1910年碰撞公约”:即实行过失比例原则(p135-136)。17.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及杰森和新杰森条款(Jason&NewJasonClause):——共同海损条款规定在何地、按照何种规则理算共同海损。中远和中外运提单均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杰森与新杰森条款则规定了对共同海损的分摊问题。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法律上可以免责的过失或者疏忽而导致的共同海损,承运人有权要求货方分担共同海损。18.喜马拉雅条款(Himalayaclause):赋予装卸工人、港站经营人、船员等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享受提单中的责任限制和诉讼时效限制的权利。由于索赔方与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没有合同关系,所以索赔方往往会绕过运输合同直接向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为保护第三方,更为了自身利益,船东或承运人经常在提单或其他合同中加入一个条款,其目的是承运人以代理人或者信托人身份将本来是第三方的履行辅助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使其享受承运人责任限制、一年的诉讼时效。19.甲板货(舱面货)条款(DeckCargoClause):规定船舶有甲板运输的自由,承运人对因此而造成的毁损、灭失或赔偿请求不负责任的条款。甲板货:木材、危险品、重大件及集装箱货物等,因其特殊性或习惯,常装载于甲板上运输,这些货物称为甲板货或舱面货。20.灭失或损坏通知条款(NoticeofLossorDamage):该条款是收货人等向承运人提出的表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并提出保留索赔权利的书面声明。中远提单11条:除非在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接收货物的人的保管之前或当时,将灭失或损坏及其一般性质的通知,用书面提交承运人或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否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情况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通知应于交付货物的三天内提交。如果货物状况在其收到时已经联合检验或者检查,则无须提交书面通知。21.诉讼时效条款(LimitationofAction):规定在交货时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收货人等起诉承运人的诉讼时间期限。《海商法》: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22.单位责任限制条款(Limitof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每计费单位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的限制。中远提单12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每件货每计费单位不超过人民币700元,但承运人接收货物前托运人以书面申报的货价高于此限额,而又载入本提单并按规定支付了额外的运费者除外。如果每件货每计费单位货物的价值超过上述申报价值,则按申报价值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申报价值。而且任何部分损失或损坏,均应按申报价值比例计算。”23.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在当事各方可能或已经发生关于货物运输有关的纠纷时不得未经仲裁直接起诉。仲裁条款的内容通常包括:(1)交付仲裁的合意(2)约定仲裁的范围(3)仲裁地点(4)仲裁机构(5)仲裁员的选任方法(6)仲裁适用规则(7)仲裁费用的负担,等•24.地区条款(LocalClause)或美国条款(America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船舶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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