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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畜牧/养殖 > 201051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1附件: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理财业务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风险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流程,对理财产品风险、外部合作机构综合实力和客户风险进行评估,据此对理财业务进行风险分类,并在经营管理中加以运用的过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代客交易业务和《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中定义的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综合理财服务包括自主理财业务和代销理财业务两类。第四条理财业务风险分类的目标:(一)准确分类。真实、全面揭示理财业务的风险程度,准确认定其风险分类。(二)产品控制。对理财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审查审批和推广销售措施。(三)明确准入。为外部合作机构准入提供依据,合作机构的经营绩效、管理水平和理财能力应与产品风险等级相适应。(四)分层销售。对客户实行分层管理,产品销售中客户风险承受度应与产品风险等级相适应。第五条理财业务风险分类应坚持如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应真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外部合作机构理财综合水平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2(二)全面性原则。对适用本办法的所有理财产品均应在审批前进行风险分类,所有外部合作机构在与本行合作开展理财业务前均应进行风险评价,原则上所有购买本行理财产品或通过本行代理交易的客户均应在销售前进行风险评估。(三)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对理财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和结果进行重检和调整。第二章概念释义第六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本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或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融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融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根据业务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自主理财业务和代销理财业务两类。(一)自主理财业务:本行作为投资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事先约定,自主对投资者资金或资产进行交易、投资、配置和管理的业务。(二)代销理财业务:产品由本行之外的机构研发、设计、投资、管理和维护,本行仅作为代理销售人向客户销售前述产品的业务。第七条代客交易业务是指本行以平等的交易对手身份为客户提供汇率、利率、信用、股票、股指、商品等基础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业务。第八条根据银行是否承担保本责任,理财产品分为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一)保本理财产品:本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保证本金支付及/或支付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的理财产品。(二)非保本理财产品:本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3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第九条根据风险从高至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五个等级。(一)高风险:投资标的价值潜在波动幅度较高,存在较大损失可能。(二)中高风险:投资标的价值可能存在一定波动,存在一定的损失可能。(三)中等风险:投资标的价值波动幅度较低,存在较小损失可能。(四)中低风险:产品本金可实现保障,但收益存在一定波动;对于不交付本金的代客交易产品,其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五)低风险:产品除本金可实现保障外,还有一定的收益保证;对于不交付本金的代客交易产品,其以买入保护为目的。第三章方法和标准第一节产品风险评级第十条产品风险评级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产品投资标的、期限、募集金额等因素,确定理财产品基础风险等级。基础风险等级是指根据产品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大小确定的风险水平。(二)在产品基础风险等级基础上,考虑风险的实际承担者,确定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和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第十一条产品的基础风险等级评定分为以下两个步骤:(一)根据关键风险因素,初步确定基础风险等级;(二)对其他可能对产品风险产生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根据影响情况适当对基础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具体评价4标准参见附件1《产品基础风险等级评定表》。调整原则为:依据“事项描述”判断是否需要对基础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标准”进行调整,同一“事项类别”一般只需进行一次等级调整。如产品的风险等级需同时调增或调降,可相互抵销。产品风险等级调增事项不限于附件所列,对于附件中未列出的、从事理财产品研发运作和管理的总行部门和一级分行(以下简称“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或风险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调增风险等级的事项,可直接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调整。第十二条银行和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评定。在确定产品基础风险等级的基础上,根据理财业务运作方式和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评估银行和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第十三条自主理财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承担风险等级的评定。该类理财业务中,非保本产品的风险主要由客户承担,本行主要承担声誉风险及合规风险,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等于基础风险等级,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基础风险等级降低2个风险等级,最低降至低风险。保本产品的风险主要由本行承担,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或中低风险,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等于基础风险等级。第十四条代销理财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承担风险等级的评定。该类理财业务的风险主要由客户承担,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等于基础风险等级。本行不承担该类产品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仅承担声誉风险,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基础风险等级降低3个风险等级,最低降至低风险。第十五条代客交易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承担风险等级的评定。该类业务的风险主要由客户承担,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等于基础风险等级;本行仅承担交易对手违约风险,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依据客户和交易平盘对手中信用评级低者评定,具体原则如下:5(一)交易对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1、本行评级在AAA级(含)以上;2、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评级为AA-/Aa3/AA-级(含)以上;3、国内机构评级在AAA级(含)以上。(二)交易对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中低风险:1、本行评级在AA级(含)以上,AAA级以下;2、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评级为BBB-/Baa3/BBB-级(含)以上,AA-/Aa3/AA-级以下;3、国内机构评级在AA-级(含)以上,AAA级以下。(三)交易对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1、本行评级在A级(含)以上,AA级以下;2、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评级为B-/B3/B-级(含)以上,BBB-/Baa3/BBB-级以下;3、国内机构评级在A-级(含)以上,AA-级以下。(四)交易对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中高或高风险:1、本行评级在A级以下;2、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评级为B-/B3/B-级以下;3、国内机构评级在A-级以下。(五)对于过去两年内曾与本行开展理财业务,且发生过以下情形的,如本行以其为交易对手,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均为高风险:1、客户不愿承担理财损失,要求本行通过各种方式对其亏损进行补偿的;62、与本行进行衍生品交易,不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缴纳保证金的;3、与本行进行衍生品交易,因产品亏损,将交易展期两次(含)以上的,或不愿承担支付义务或平盘损失,造成本行部分或全额垫款的;4、理财业务中,客户不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六)如客户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并能够实现逐日盯市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第十六条未纳入本办法的产品风险评级标准的确定。由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提供产品说明书,对产品结构、投资标的等情况进行说明,对产品预期收益进行测算,并全面揭示产品风险,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依据产品部门提供的产品说明书,确定该类产品的风险评估标准,会签相关部门后,报请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执行。第二节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价第十七条目前本行理财业务合作机构有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四类。本行与外部机构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合作:(一)代销方式:本行代理销售外部机构的产品,该类产品不使用本行品牌,本行仅作为产品销售渠道,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二)合作开发方式:本行与外部机构合作研发理财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冠以本行品牌。该类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产品募集资金的运用主要由外部合作机构负责,本行参与资金的投资和管理;二是外部合作机构仅提供业务平台,本行实际负责资金的运用和管理。7第十八条针对理财业务特点,对外部合作机构的风险评价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合作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二)合作机构综合管理水平;(三)合作机构理财能力和与本行合作情况。基金公司采用托管业务管理部门设计的《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基金管理公司评价体系》进行风险评价。其他外部合作机构的第(一)、(二)项依据金融机构打分卡评级衡量,第(三)项作为打分卡评级结果的调整项。第十九条对合作机构理财能力和与本行合作情况进行分析时,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三方对机构的评级、在本行托管资产情况等。具体调整原则如下:(一)信托公司。根据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发布的信托公司理财能力排名,排名在前十位的可加5分;过去两年内信托公司有重大违规记录的减2分。(二)保险公司。对于在本行托管资产余额排名前五位的可加5分;市场规模排名前五位的可加2分;过去两年内保险公司有重大违规记录的减2分。(三)基金公司。对于在本行托管资产余额排名前五位的可加5分;过去两年内基金公司有重大违规记录的减2分。(四)证券公司。对于在本行托管资产余额排名前五位的可加5分;过去两年内证券公司有重大违规记录的减2分。第三节客户风险评估第二十条理财产品购买者和通过本行代理交易的客户分为个人客户和对公客户,在向客户推介产品时应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8资交易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方面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第二十一条个人客户的风险评估侧重于风险承受度和投资经验评估。(一)风险承受度评估。根据个人客户的年龄、资产净值、风险偏好、投资风格和目的等对客户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层。(二)投资经验评估。根据个人客户既往投资标的、投资期限等情况,将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两类,各类标准如下:1、有投资经验客户:该类客户曾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外汇及其衍生品、投资于股票/股指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或与利率、汇率、股票、股指、信用、商品等挂钩的非保本结构性理财产品,且累计投资期限在两年以上。2、无投资经验客户:未投资于上述产品,或投资期限不满两年的客户。个人客户的风险评估采用问卷打分方式(附件2)进行定量测评,根据评分结果从高至低,将个人客户分为激进型、进取型、稳健型、谨慎型和保守型五类。第二十二条对公客户的风险评估区分衍生交易业务和非衍生交易业务。非衍生交易业务(包括综合理财服务和代客基础产品交易)侧重于对公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衍生交易业务侧重于对公客户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评估。均采用问卷打分方式(非衍生交易业务使用附件3,衍生交易业务使用附件4)进行定量测评,根据评分结果从高至低,将对公客户分为激进型、进取型、稳健型、谨慎型和保守型五类。9第四章分类流程第二十三条产品风险评级流程。根据产品风险评级时点不同,产品风险评级分为产品风险初评和产品风险重估两类。第二十四条产品风险初评是在产品正式发售前,确定产品风险等级。基本流程为: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评估产品风险等级,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认定。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应在评级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需在取得完备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第二十五条产品风险重估是对尚未到期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基本流程为: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估,如产品风险等级与最近一次评估结果不同,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需对调整理由和结果进行说明,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对产品风险等级重估结果进行认定。如产品风险等级未发生变化,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将产品重估结果报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备案。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应在产品风险重估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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