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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2)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2.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情节显著轻微,危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不起诉宣告无罪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件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退回检察院/不受理终止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如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只能终止审理;如有证据证明其无罪的,应作无罪判决法律规定的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没有犯罪事实2.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公安侦查的案件: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自侦案件:发下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考点三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2.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一般情况下,翻译费用应由公检法机关承担。考点四管辖1.立案管辖★★★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四种案件)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2.中级法院管辖案件中级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起诉,中院认为不需要判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3.特殊地域管辖漏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原则上由原审法院管辖;服刑地或犯罪地法院审判更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犯罪地法院管辖新罪服刑期间再犯罪,由服刑地法院管辖脱逃期间犯罪原则上服刑地法院管辖;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考点五回避1.回避的对象、事由及效力回避对象回避事由效力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5)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委托人请客送礼的;(6)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辩护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人、诉讼代理人的;(7)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8)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9)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10)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2.回避的程序申请回避的主体申请期间决定主体救济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审查起诉阶段:侦查人员、检察审判人员—院长检察人员—检察长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人员审判阶段: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聘请或指派方的负责人申请复议;法庭当庭驳回的,不得申请复议。考点六辩护与代理1.有效辩护原则★★★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内容。具体来说,有效辩护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2.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3.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人权保障的理念,还有助于强化辩方成为影响诉讼进程的重要力量,维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方居中“兼听则明”的刑事诉讼构造。2.辩护人的范围★★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绝对排除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相对排除(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并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除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诉讼权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提出意见,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提出辩护意见。4.刑事诉讼中律师与非律师权利的区别(1)阅卷权律师非律师阅卷权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复印、拍照、扫描等)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采取技术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决定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检、法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2)会见通信权律师非律师会见通信权会见阶段: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即可会见通信。证书要求: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在场要求: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时间要求: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核实证据: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3)调查取证权律师非律师辩护律师需要经过许可才能调查取证:a.向一般无调查调查取证权证人调查取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b.向控方证人调查取证: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其自行收集、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因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法院收集、调取,或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取证权(4)提出意见权①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提出意见权的,应当附卷。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③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应当听取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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