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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类法律法规部分第一讲基本框架第一部分:第一节法律法规概述第二节教育法律关系第三节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第四节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第二部分: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一、教育法规的内涵教育法规即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它由国家政权机构制定,是现代同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在我国,教育法规有着指引、评价、教育、保障的作用,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教育法规的类型(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也称制定法,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属于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非法律条文形式,但为国家认可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主要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也称基本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普通法也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且不得与根本法相抵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他相关法律则为普通法。(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的内容包括两部分,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或者规定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比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等。程序法则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时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我国现行教育法规通常是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兼而有之,尚无纯粹的程序法。(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及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殊法则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及特别地区,如《XX省职业教育条例》。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一)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不同层级并具有从属关系的教育法律文件所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我国教育法律的纵向结构为: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之相抵触。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调节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由于它对整个教育全局的宏观调控作用,还把它称之为“教育宪法”或“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位于《宪法》、教育法律之下,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之上。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分为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规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在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备案。其名称一般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几种。如《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6.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或称教育行政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按制定颁布机关,可分为两类: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称部门教育规章,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教育法规,且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二)横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按照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构成要素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体系。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括:1.教育基本法。它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基础教育法。它包含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3.高等教育法。它是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它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救育、终身教育等。从内容来说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单独立法尚有争议。6.学位法。它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7.教师法。它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进修、培养等为调整对象,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8.教育投人法或教育财政法。它以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学设备等办学物质条件保障为调整对象。从教育发展的实际来看,它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但是否单独制定尚在论证中。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教育法律规范通常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部分。(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其表述形式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等字样。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有权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范。其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具体,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一般包括禁止性和义务性的两种表现形式。任意性规范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做具体规定,它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一旦当事人经协商确定了权利与义务以后,即受法律的保护。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是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违反“行为准则”的有过错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它属于否定性规范,起到事前预警、事后惩戒的作用。奖励性规范是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时给予奖励的规范。它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导向作用。二、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教育法律法规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都有其相应的法律关系,如学校与社会、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等。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和教育发展的需要,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其基础上调整教育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别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如学校与教师的、学校及其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等。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如学校与社区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题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它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横向平等的特征,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有一些明显的教育特征。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力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如学生按照法律规定入学等。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三者之间关系密切,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类,它是联系教育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中介,常引起法律纠纷。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二者是法律关系的核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四)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或内容)中任何一项的改变。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通常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第三节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一、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具有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是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性质的危害程度,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三种类型: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1.行政法律责任: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其中,行政处分又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2.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可以划分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些承担方式可分别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3.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法律责任的归责需要解决的是认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同时具备下列四个规则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有损害事实有损害
本文标题:2016年教育类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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