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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计生执法资格考试复习题1.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律是什么?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人口计生工作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何时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本决定自何时起施行(我国全面两孩政策自何时起实行)?(2015年12月27日,2016年1月1)3.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何时通过《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本决定自何时起施行?(2016年1月15日,2016年1月16日)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女方多长时间产假、男方多长时间护理假的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一般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5.自2016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我省开始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有哪几种情况之一的夫妻还可以申请再生育?(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6.《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什么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7.《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多少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20元)8.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多少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多少补助?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按多少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5%,一次性;100%)9.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什么部门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10.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多少个月的,申请再生育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18)11.借哪些名义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收养、代养、送养、寄养)12.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规定,但有哪几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一)妊娠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13.正常情况下,出生婴儿性别比一般保持在多少至多少之间?(103-107)14.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哪些情形之外,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根据《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五)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15.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有什么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伴性遗传性)16.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多少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直至什么的行政处分?(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开除)17.任何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非法做什么或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鉴定胎儿性别)18.禁止药品什么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零售)19.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什么机构使用?(获准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0.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虚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21.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如何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经批准的施术机构为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时,应当查验、登记哪些相关证明,并将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需终止妊娠的,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查验、登记其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查验、登记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查验、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需终止妊娠的,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查验、登记本人身份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妊娠的,应查验、登记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2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2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由哪个部门审查批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2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哪个部门审查批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26.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几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三)27.某甲在某医院从事胎儿超声产前诊断,则需取得哪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省级)28.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29.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怎样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安全、有效、适宜)30.什么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个体)31.计划生育技术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应当取得什么资格?(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护士)3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各实行几级鉴定制度?(县、设区的市、省三级;设区的市、省两级)33.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哪些内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3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哪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违法生育当事人在一地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另一地能否因同一事实再次作出征收决定?(不能)35.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多少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30日)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申请如何缴纳?(分期)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几年?(三年)36.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征收单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什么专用票据?(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37.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什么?(立案、调查、审查、告知权利、作出征收决定、送达决定书、分期缴纳、执行、结案。具体见《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及文书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2〕113号))38.《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征收管理社会抚养费哪几种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办法》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征收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几种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1)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2)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3)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4)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5)不依法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39.什么是政策符合率?--政策符合率是指某地区一定时期内(月、季、年),符合生育政策出生的活产婴儿数与同期婴儿出生总数的比例,通常用百分数表示。其计算公式为:政策符合率=符合生育政策的出生人数÷同期出生总数×100%40.什么是人口出生率?---人口出生率=某地域年内(或一定时期内)出生人数÷年(或同期)平均人口数×1000‰41.低生育水平是指什么?(一般认为一对夫妇平均生育2.1个孩子,也就是总和生育率达到2.1时,则称达到生育更替水平。生育水平在更替水平以下,称为低生育水平。)42.育龄妇女通常是指年龄在多少范围内的妇女?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是指年龄在多少范围内的妇女?(15-49;20-29)43.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坚持群众“三自方针”是什么?(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44.我省从2011年开始,将几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2年在全省推开。(三)45.奖励扶助制度实行的“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是指什么?(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46.《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几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47.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社会抚养费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人应当自被申请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提出申请?(3个月)48.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计划生育行政诉讼中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什么责任?(举证)49.计划生育“两个纪律”是指什么?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有哪些?(计划生育“两个纪律”是指“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即: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群众工作纪律:不非法关押群众;不打骂侮辱群众;不损坏群众财产;不违规收费
本文标题:2016年计生执法资格考试专业法律知识复习题(5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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