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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生物技术发明的权属保护与国际协调——兼论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作用姓名:宋欣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指导教师:刘惠荣20080605生物技术发明的权属保护与国际协调——兼论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作用作者:宋欣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相似文献(3条)1.学位论文杨望远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005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和生物技术发明专利的出现,围绕着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权利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乃至生物技术发明专利制度本身,在国内和国际,尤其是生物技术产业强国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引发了诸多争论并夹杂着种种疑虑和误解。1理论上的争论和制度的确定程度与产业发展的繁荣程度密切相关,这无论是在该领域法学理论研究和生物产业欣欣向荣的发达国家,还是在处于基本理论争论、生物产业处于下游的发展中国家都得到切实验证2。本文正是从知识产权的专业角度出发,介绍国内外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发展及其制度体系,探索我国相关制度设计,以期对这个崭新的法学研究领域有所贡献。全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生物技术的起源以及发展,从古代经验形态的生物技术、近代传统生物技术、现代分子、基因生物技术三个阶段进行历史的回顾,将本文的研究范畴界定在现代生物技术,然后针对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状况、特点,初步探讨它与法律,进而是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本文做出综述,对该领域理论研究已经取得成果、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进路一一做出说明。第二部分生物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在本部分,作者首先试图从规则主义的角度进行阐释,将生物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划分为生物材料、生物技术方法、生物技术产品三个种类,结合美国、欧盟、日本、我国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和思路进行实证分析和阐释,作者承认任何分类都是人为的、外在的并且是存在一定缺陷的前提之下,尽可能科学地设计分类方法,以避免分类的主观性,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比较分析;其次,本文尝试从消极排除的角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进行界定,展开对于“公共秩序”(公序良俗)原则的论述,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道德原则的处理方法,即淡化道德色彩,由法律制度予以吸纳。第三部分生物技术授予专利的条件,即发明和发现的纷争和专利“三性”的分析。本部分着重对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进行解读,对由于生物技术的发展所导致的专利法的制度变迁进行回顾分析。分析表明,生物技术以传统技术的特异性对各国专利法的演进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生物技术领域的可专利性分析仍然是对传统专利普遍规则的阐释和适用,同以往所有人类历史上重大的科技突破一样,这里仍然在讲述一个老故事:那就是旧的制度体系对新生技术的包容,新生技术对旧制度的演进推动,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两元互动关系。第四部分,我国的初步对策。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其检讨说起,具体分析我国的具体国情、国际发展趋势、国际条约中我国所承担的义务、现行国际法中各国对此问题所达成的基本共识,在发明和发现的纷争、是否属于医疗方法的归属、专利审查的道德限制、审查标准的设定等问题上提出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粗浅制度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学在该领域的探索起到一点绵薄之力。2.学位论文杨大为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005生物技术的发展使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本文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性出发,分析了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特殊性问题,力图在生物技术与知识产权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契合点。关于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问题,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知识产权的私益性和公益性的辨证关系,具体到生物技术知识产权领域,本文从基因资源提供者参与利益分享的合理性、由基因专利归属而引发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植物品种保护与农民权等几个方面分析了这一问题。本文认为,为了平衡智力成果创造者与基因资源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基因资源的提供者理应参与基因专利的利益分享,发展中国家可以凭借其丰富生物资源和发达国家共同分享生物技术成果,植物品种保护应该优先考虑到农民权,应该兼顾植物育种者和农民等植物使用者的利益。关于生物技术专利中的发明与发现之争,本文首先回顾了西方发达国家在生物技术专利实践中对发明与发现的界定,接着分析了生物技术基础研究成果的可专利性,最后得出结论,我们应淡化发明与发现之分,着重于“三性”审查,即只要天然物质和基因被分离和纯化以后具有工业实用性,就应该给天然物质和基因发明等基础研究成果授予专利。关于生物技术与公共政策问题,本文认为,在审查一项生物技术发明是否获得知识产权时,该项发明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以及涉及到的伦理、道德问题是必须考虑的。在生物多样性方面主要从生态平衡和生物技术安全性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在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道德方面本文认为,对那些不明显违反伦理、道德,或者是由于利用或被滥用而可能造成危害的发明,则应当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同时辅以其它法律、法规加以约束。本文最后立足我国国情,提出了应当通过提高认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途径来促进我国生物技术成果尽快产业化,综合运用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抢占新世纪科技发展的制高点。3.学位论文曹朝霞基因技术发展的国际立法问题研究2005基因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复杂而深远,其中既有积极方面,又有消极方面。从分析基因技术的这种“双刃剑”效应入手,本文在开篇即明确了基因技术发展应兼顾保护和规范的观点,并从国际立法的层面展开对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规范的研究。在与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中,《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公约》(UPOV公约)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保护指令》将基因技术纳入专利法保护范畴,划定了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范围,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依据。UPOV公约规定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授予标准,创设了对植物新品种的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本文在详细分析这两个公约的内容和特点的基础上,提出基因技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国际社会必须共同努力,进一步拓宽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加强有关国际立法,才能改变现状。与基因技术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一样,目前规范基因技术发展的国际立法同样亟待加强。基因技术的消极影响集中体现为生物安全问题和克隆技术的应川问题。生物安全问题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必须谨慎对待。《生物安全议定书》是目前唯一专门规范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它确立了风险防范原则,在此基础之上规定了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的具体制度。该议定书把基因技术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联系起来,对规范基因技术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人类克隆技术包括生殖性克隆技术和治疗性克隆技术。生殖性克隆技术破坏了个人的独立性,将人工具化,侵犯了人的平等权,必须禁止应用。国际社会对此认识趋同,但由于对治疗性克隆技术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推迟了《禁止克隆生殖的国际公约》的制定。这使得规范克隆技术的国际立法严重滞后,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公约规范克隆技术的发展。各国必须充分认识到规范克隆技术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共同努力,推动有关国际立法的进展。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2eaff6f7-3f16-4800-8e63-9dea00957eb6下载时间:2010年9月7日
本文标题:生物技术发明的权属保护与国际协调——兼论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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