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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消防工程师押题之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三篇建筑消防设施第二章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第一节消防给水设施1.下列情况下可不设备用泵:(1)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2)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P1622.消防泵的串联在流量不变时可增加扬程。消防泵的并联主要在于增加流量,在流量叠加时,系统的流量有所下降。P163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布置要求:(1)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管道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内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4)高层民用建筑内每根消防给水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与室外数据相同)P1654.消防水箱(屋顶满足10min消防用水量):(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³,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³,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³;(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8m³,当一类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³;(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³。P168:新规第二节室外消火栓系统1.设置要求:(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4)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5)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L/s~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m~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6)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P170第三节室内消火栓系统1.不分区消防给水方式。整栋大楼采用一个区供水,系统简单、设备少。当高层建筑最低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大于1.0MPa时,可采用此种给水方式。P1722.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³的库房,可采用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3)栓口离地面的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7)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其他30m。(8)消火栓栓口的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采取减压措施。P1733.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栓口直径应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应小于19mm,长度不应超过30m,水喉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第三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一节系统的分类与组成1.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属于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P175第二节系统的工作原理与适用范围1.干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湿式系统适用在环境温度:4℃~70℃)P1802.雨淋系统主要适用于需大面积喷水、快速扑灭火灾的特别危险场所。严重危险级Ⅱ级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P181第三节系统设计主要参数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应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用途、规模及其火灾危险等级等因素确定。P1822.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的民用建筑可采用局部应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m²,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P1853.除特殊规定外,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0h确定。P186第四节系统主要组件及设置要求1.闭式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和色标:68℃--红色;93℃(厨房用)--绿色。P1872.喷头选型:(2)对于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5)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P1883.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P192第四章水喷雾灭火系统第一节系统灭火机理1.水喷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作用。P195;细水雾灭火机理:(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浸湿、乳化)。2第三节系统工作原理与适用范围1.水喷雾系统可用于扑救闪点高于60℃的可燃液体火灾,如燃油锅炉、发电机油箱、输油管道火灾等。2.水喷雾系统的离心雾化喷头喷出的水雾具有良好的电气绝缘性,因此水喷雾系统可以用于扑灭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井、电缆夹层等电气火灾。P198第五节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1.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与雾化角有直接关系。同一水雾喷头,雾化角小,则射程远。P2022.保护对象为油浸式变压器时,水雾喷头应布置在变压器周围,不宜布置在变压器顶部。P203第五章细水雾灭火系统(大部分同水喷雾)第二节系统分类1.按工作压力分类:(1)低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2)中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MPa且小于3.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3)高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P210,注意数字变化及等号。第五节系统设计参数1.细水雾灭火系统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2.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²,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P2153.系统管道宜采用专用接头或法兰连接,也可采用氩弧焊焊接。对于泵组式系统,水泵吸水口至贮水箱之间的管道、管道附件、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MPa.P219第六章气体灭火系统第一节系统灭火机理1.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是由氮气、氩气和二氧化碳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气体。P221第四节系统适用范围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气体灭火系统适用范围基本相同)P226第五节系统设计参数1.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P2282.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0.006%。P2303.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P223第六节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1.高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应符合下列规定:储存的容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5MPa,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19MPa±0.95MPa;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充装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为0~49℃。(低压2.5MPa,环境温度宜为-23~49℃)P235第七章泡沫灭火系统第二节系统的组成和分类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小于20的泡沫灭火系统。该系统是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首选灭火系统。(最常用)P241第三节系统形式的选择1.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³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和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0m³的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可选用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2.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系统。P242第八章干粉灭火系统第一节灭火机理1.普通干粉灭火剂:可扑救B类、C类、E类火灾;多用途干粉灭火剂:可扑救A类、B类、C类、E类火灾;专用干粉灭火剂:可扑救D类火灾。P2542.干粉的灭火机理:(1)化学抑制作用;(2)隔离作用;(3)冷却与窒息作用。第三节系统工作原理及适用范围1.干粉灭火系统迅速可靠,适用于火焰蔓延迅速的易燃液体(无水寒冷区):(1)非水溶性及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2)天然气和石油气等可燃气体火灾;(3)一般带电设备的火灾。P257第四节系统设计参数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2)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P2573.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³。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局部室内30s、室外60s)。第九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一节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系统分类1.火灾探测器根据其监视范围的不同,分为点型火灾探测器和线性火灾探测器。P2643第二节系统组成、工作原理和适用范围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组成。2.系统分类及适用范围:(1)区域报警系统适用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2)集中报警系统适用于具有联动要求的保护对象。(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一般适用于建筑群或体量很大的保护对象。P270.271(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第三节系统设计要求(三)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2.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间划分。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3)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4)建筑物闷顶、夹层。3.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火灾探测器。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且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宜增设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P2724.任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5.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6.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P2757.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一个探测区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N=S/(K×A),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S—该探测区域面积;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K—为修正系数,500~2000人取0.9~1.0;2000~10000人取0.8~0.9.8.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1)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2)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P2789.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P27910.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报警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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