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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15-001】中信泰富异地分销代理协议项目名称:【中信泰富神州半岛】委托人:万宁仁信发展有限公司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_________万宁金信发展有限公司__受托人:【】签订日期:【2015】年【】月【】日签订地点:【万宁】合同编号2015-001版本/修订2015版异地分销代理协议发布部门/日期中投行政部/2015年1月1/11甲方(委托人):万宁仁信发展有限公司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万宁金信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万宁市神州半岛中信泰富销售中心联系人:王上联系电话:15008066407乙方(受托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开发的【海南神州半岛】楼盘的各项目(具体包括【朝阳海岸、星悦海岸、岛屿院、林屿墅、泰悦居等】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委托乙方异地分销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授权和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乙方为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代理销售的合作方。第二条委托事项2.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位于【海南神州半岛】的楼盘(具体包括【朝阳海岸、星悦海岸、岛屿院、林屿墅、泰悦居等】项目)委托乙方在【】(城市名)分销代理,推荐意向购房客户并促进成交。乙方可代理销售的房源、价格及优惠折扣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2.2甲方委托乙方对本项目进行一般分销代理:即甲方在委托乙方代理分销本项目的同时,拥有自行销售或选择其他第三方进行本项目代销、分销的权利。第三条合作期限本协议合作期限自本协议双方签章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前述合作合同编号2015-001版本/修订2015版异地分销代理协议发布部门/日期中投行政部/2015年1月2/11期限届满前,甲方的项目售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第四条甲方权利及义务4.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楼书、折页、户型单张等宣传物料及房地产开发销售的相关资料(如《认购协议书》、《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等)与证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出售许可证》等复印件)。4.2在合作期限内,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销售进度资料,以便配合乙方开展销售推广业务。4.3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和联系。4.4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配合工作和客户归属确认等工作。4.5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完成其推荐客户在本项目参观、选购和签约、收款等各项接待工作,并保证现场的接待质量。4.6在销售过程中如出现例如关于“项目价格的变更”、“阶段销售优惠政策”、“销讲培训资料”等所有需乙方执行类文件,甲方需以最终确认文件书面签字的形式提供给乙方,乙方方可执行。乙方对外陈述售价必须以甲方书面确认的价格为准,否则相应一切后果及甲方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4.7甲方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4.8甲方在同时有数个客户竞买项目中同一房屋时,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售予项目利润最大化者,如该等客户予甲方利益相同时,则应售予先下定金者。第五条乙方权利及义务5.1通过乙方的客户网络及资源等对本项目进行推广,包括配合甲方所举办的本地及异地活动、协助甲方物色合适的客户资源。5.2组织协调客户前往本项目现场做实地考察,如有必要可指派专人(具有较强的接待能力、熟悉【海南】房地产楼盘)负责全程接待客户工作。如因客户投诉或经甲方调查乙方负责销售甲方该项目的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合同编号2015-001版本/修订2015版异地分销代理协议发布部门/日期中投行政部/2015年1月3/11和时间立即更换;5.3完成购房过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于客户到达本项目看房之前以传真的方式确认购房客户或购房团名单、人数,甲方应及时确认回传。5.4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向客户作如实介绍,不得夸大、隐瞒或其他违法行为。售楼过程中如因乙方对客户的误导、欺诈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5.5乙方不得超出甲方授权向客户做出任何承诺,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责任概由乙方负责。5.6乙方派专人负责与甲方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并做好看房后的跟进成交工作。5.7乙方为履行本协议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乙方场地、人员工资、交通住宿、日常运营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需宣传推广,可由乙方向甲方上报方案,最终由甲方审核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5.8甲方的销售策略、销控情况等作为商业机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有义务保密并保证不得告知第三方,如有泄露,甲方有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责任。5.9为支持乙方开展分销工作,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交营销推广活动方案及优惠政策建议等,经甲方认可确认后乙方方可执行,并由甲方配合支持,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交销售情况汇报及分析,包括营销活动效果、客户成交或者不成交原因分析、市场信息等。5.10乙方不负责项目成交客户的交房入住办理工作。5.11乙方应积极配合、协助甲方客户在乙方销售现场的接待工作,并保证现场的接待质量。5.12乙方在分销过程中,仅能以甲方销售代理的身份与客户接触,遵循甲方的各项销控管理政策,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政策和资料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代理销售工作。5.13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出更有效的销售及推广方案,积极地为甲方利益考虑而合同编号2015-001版本/修订2015版异地分销代理协议发布部门/日期中投行政部/2015年1月4/11提议其他的营销手段,乙方应配合甲方销售进度。5.14乙方应主动将客户的相关要求和咨询内容反馈给甲方,在征得甲方事先同意并预约的情况下安排客户参观项目。5.15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参与新闻发布会或其他联合推广活动,如有需要和其他代理友好合作。第六条房源及价格确定代理销售的房源6.1.1乙方销售代理的房源以甲方指派的联系人给乙方指派的联系人发送的书面文件为准。如书面发送方式为传真,则同时甲方联系人还应以本合同载明的邮箱发送电子版一份。6.1.2乙方推荐客户购买本项目房屋并交纳定金前,须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与甲方指派的联系人进行最新销售控制的书面确认。如有违反规定,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及损失。6.2销售价格的确定乙方代理销售房屋的价格以甲方提供的可销售房源的价格表为准,实行一房一价,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价格调整后甲方应及时将价格表传真给乙方,乙方签收后回传视为收悉。同时双方还应通过本合同载明的邮箱以电子邮件方式再行确认。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销售价格及优惠条件,否则造成差价款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七条客户的认定7.1甲方应通过相关销售管理系统数据来认定客户。7.2若甲方系统中,已有该客户登记信息且甲方委托的代理公司销售员对该客户的最后的跟踪记录时间与乙方将客户信息知会项目销售现场的时间间隔在3个月以内的,则不确认为乙方推介客户。如超出3个月的,则确认为乙方推介客户。7.3凡是乙方推荐的客户,乙方须在第一时间将该客户的详细资料提供给甲方或录入甲方指定的相关销售系统,该客户应为首次到访或致电本项目,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客户名单及资料进行审核并书面确认客户归属,双方以第一时间传真客户名单相合同编号2015-001版本/修订2015版异地分销代理协议发布部门/日期中投行政部/2015年1月5/11互确定为核定依据,同时双方还应通过本合同载明的邮箱以电子邮件方式再行确认。7.4甲乙双方认可的客户确认形式包括:邮件、短信、传真,乙方将客户信息以双方认可的确认形式知会到项目销售现场,由甲方人员核对并录入相关销售系统;7.5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的客户,可由乙方安排带到售楼处,由甲方现场销售人员登记进入相关销售系统,并由甲方指定销售员进行现场讲解和后续销售服务,乙方指定的驻场工作人员可陪同参与,但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客户做出任何与交易内容不一致的承诺,若乙方在代理分销过程中有不当说辞或行为,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7.6客户正式签署合同时,若签署合同中的最终购买人之一与签署合同前已在甲方相关销售系统有效期内登记的客户属同一组客户(配偶、父母与子女均视为同一组客户)的,则该客户不计为乙方推介客户;但若上述客户(或一组客户)按本条第2款最终确认时间早于甲方相关销售系统登记时间的,则该客户仍算乙方客户。7.7凡是经过甲方确认的乙方推荐客户,甲方不得以任何优惠形式吸引客户与甲方私下成交。否则一经查实,甲方仍应支付该成交单元的代理佣金。凡甲方确认的已登记的乙方推荐客户业绩均属于乙方销售业绩。第八条房款的收取在甲方现场的乙方客户直接由甲方财务收取定金和房款;异地的乙方客户则将房屋定金及房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至甲方指定的公司账户,乙方无权代收与甲方项目销售有关的一切资金往来。第九条代理费用及结算方式9.1代理费用9.1.1代理费用按乙方销售产品的不同,分别计算。其中,“洋房类产品”系指岛屿院、林屿墅组团多层建筑物的商品房;“公寓类产品”系指朝阳海岸、星悦海岸、泰悦居组团多层及小高层建筑物的商品房;“别墅类产品”系指其他低密度两层住宅商品房。9.1.2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乙方完成的洋房类产品代理销售,合同编号2015-001版本/修订2015版异地分销代理协议发布部门/日期中投行政部/2015年1月6/11则甲方按乙方代理销售的实际成交金额(房屋销售合同金额)的【3.0】%支付乙方代理费,费用按月结算;9.1.3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乙方完成的公寓类产品的代理销售,则甲方按乙方代理销售的实际成交金额(房屋销售合同金额)的【4.0】%支付乙方代理费,费用按月结算;9.1.4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乙方完成的别墅类产品的代理销售,则甲方按乙方代理销售的实际成交金额(房屋销售合同金额)的【5.0】%支付乙方代理费,费用按月结算;9.1.5本合同所称回款金额是指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并支付成交金额全款(成交金额指合同金额)。买受人因对定金合同或《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构成违约而支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或甲方不予退还的定金不计提销售代理费用。9.1.6前款所指销售金额为一个销售周期内的经乙方代理销售的实际成交累计总额。销售金额按销售周期计算,不得跨周期累计。销售周期起止日期在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调整销售周期,届时以甲方的实际书面通知为准。9.2结算方式9.2.1代理费结算条件甲方向乙方结算并支付全额代理费的条件为乙方成功代理销售,即乙方客户已与甲方签署该单位的《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支付合同全款、提供完整办理该单位备案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则甲方按照销售金额全额支付乙方相应代理费。9.2.2代理费结算程序9.2.3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佣金结算报表,甲方应在核准日合同编号2015-001版本/修订2015版异地分销代理协议发布部门/日期中投行政部/2015年1月7/11的当月15日前核算审批完毕,甲方核对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税务发票(税费乙方自理),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日历天(遇节假日顺延)内向乙方支付上月代理费。代理费用以人民币(转帐或支票)方式支付给乙方。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佣金结算报表审核有出入,则退回给乙方,由乙方修改后再另行提交,相应结算及支付日顺延。9.2.4特别情形及其处理9.2.5.1如因乙方原因《商品房预/出售合同》被解除的,乙方应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解除后15天内(以合同解除协议签署或者发出解约函为准),将基于该笔交易收到的代理费退还甲方,如果乙方逾期退还佣金,则每逾期一天需要支付给甲方相当于应退佣金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将乙方应退还的佣金及应支付的违约金直接从下一期佣金中予以抵扣。9.2.5.2乙方的购房客户如在委托代理服务期内预缴购房定金,虽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于委托代理服务期届满后签订,亦应视同乙方成交客户,甲方应在实现成功销售后支付乙方相应的基本佣金。9.2.5.3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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