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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知识概述六大核心考点宪法:权力制衡(三权分立)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刑法:犯罪构成行政法: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宪法第一节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构成1.国家机构的含义组成国家机器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2.国家机构的基本构成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资本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分权制衡1.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掌握;2.每个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都不能离开其他机关的协助;3.每个机关都拥有防止、抵御其他机关侵犯其权力的法律手段。三、我国的国家机构(一)、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1.民主集中制,目的是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2.各国家机关有明确的权限划分,合理分工、协调一致;3.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民主决定;法律和决策的执行,必须高度集中,实行严格的责任制。4.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等级职权。(二)、我国的国家机构1.国家主席2.全国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3.国务院及地方政府4.人民法院5.人民检察院6.中央军委权力制衡:1.人大和政府的权力划分(人大最高权力)2.人大和常委会的权力划分(人大每年开一次会、会期两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2.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3.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任期是5年全国人大职权1.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2.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3.中央国家机关任免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4.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5.最高监督权。(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主席)6.其他职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全国人大的主要工作是立法和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处理法案和一般议案的程序区别不大,基本上都要经过四个阶段:第一,提出议案。提出议案的主体有三大类:一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三是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主席团是议案列入议程的决定机构。第二,审议议案。第三,通过议案。第四,公布决议或法律。根据议案的性质不同,公布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法律案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二是选举结果及重要决议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与全国人大代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2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3.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等。4.任免权(对比县级以上)。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5.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6.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①提出议案的权利。代表的这项权利只能集体行使: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1/10以上的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1/5以上的代表才能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②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属于代表监督权的主要形式,受质询的机关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的答复。③言论免责权。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④刑事豁免权。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因为现行犯被刑事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如果主席团或常委会作出相反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马上释放代表。⑤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利。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1)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任期每届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2)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职权①法规制定权。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②提案权。③领导权。④管理权。⑤任免权。⑥紧急状态决定权。是指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⑦其他职权。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批准市县级建制及区域划分省政府批准乡级建制及区域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1)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年龄方面,必须年满45周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2)国家主席的职权①公布权。②任免权。③外事权。④授予荣誉权。(3)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1)中央军委的任期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为期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2)中央军委的责任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即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检察长、检察员没有特定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这是一种双重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为领导关系。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一、立法权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5、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二、立法的效力上下位阶的法(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4)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1)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2)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三、立法裁决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省级人大常委会四、立法审查(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权力制衡领导关系: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改变撤销监督关系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撤销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公民含义1.公民和国籍2.公民与人民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3.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三、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四、宗教信仰自由五、人身自由(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四)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①财产权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光荣职责)③劳动者的休息权。④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⑤物质帮助(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⑦文化权利和自由。七、特定主体的权利①妇女的权利②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③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一是合法、一是正当)。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④烈军属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八、外国人的权利①国家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②庇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选举制度一、选举权的享有和行使4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注意:1.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2.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比较:剥夺政治权力是没有选举权,而停止行使是有选举权,但不允许行使二、选举形式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县级)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三、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一)选举的组织1.直接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2.间接选举:各级人大的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由下级人大主席团主持)(二)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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