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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纺织服装 > 2014监理工程师合同第六章知识点整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1.施工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包括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简称“标准施工合同”)。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之内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包括《合同条款及格式》(简称“简明施工合同”)。2.标准施工合同的组成项目内容通用条款24条131款。除“通用合同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专用条款应针对项目的特点、招标人的要求,在专用条款内针对通用条款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合同附件格式·合同协议书--需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履约保函·预付款担保【重点难点】履约保函与预付款担保履约保函预付款担保担保期限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日止(没有到缺陷责任期满止,即对承包人保修期内不承担担保责任。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预付款止。担保方式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即持有履约保函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严重违约情况时,即可凭保函向担保人要求予以赔偿,不需承包人确认。在赔偿要求提出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用无条件担保形式。担保金额保持担保金额与剩余预付款的金额相等原则。3.简明施工合同:简明施工合同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内的中小工程施工。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承包人仅承担施工义务,因此合同条款较少,共17条69款。4.合同当事人(两方):注意:监理人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5.监理人5.1监理人的定义1.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属于受发包人聘请的管理人,与承包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2.监理人在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中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员,但又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重点难点】:监理人不能与被他管理的主体有利害关系,即不能与承包方(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的供应商有关系,但未禁止监理人与发包方(建设单位)有关系。5.2受发包人委托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1)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2)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照执行。(4)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5.3监理居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核心地位(1)监理人应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对施工工程的任何想法通过监理人的协调指令来实现;承包人的各种问题也首先提交监理人。(3)监理有权确定,但无权决定。【重点难点】监理人的“确定”1.在协调处理事项中,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慎“确定”后通知当事人双方并附详细依据。2.监理人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不用决定,而用确定一词,即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方案或发出的指示并非最终不可改变,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均可按照争议的条款解决。5.4监理人的指示:(1)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二节施工合同的订立1.合同文件★1.1合同文件的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确认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2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另行的约定,以上合同文件序号为优先解释顺序。1.3中标通知书的含义:相当于合同法中的承诺,是招标人接受中标人的书面承诺的法律文件。具体写明承包的施工标段、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和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名称。1.4投标文件中部分内容允许修改:在订立合同后允许进行修改或调整,如施工前应编制更为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等。2.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2.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标准施工合同适用于发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建设项目(图纸一般由甲方提供)。如果承包人有专利技术且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可能约定由承包人完成部分施工图设计。★2.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不利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则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界定不利于施工的气候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之间的界限。2.3基准日期【重点难点】合同价款的调整(1)承包人以基准日期前的市场价格编制工程报价,长期合同中调价公式中的可调因素价格指数来源于基准日的价格;(2)基准日期后,因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的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成本发生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2.4简明施工合同的调价规定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简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没有调价条款,合同履行期间不考虑市场价格变化调整合同价款。2.5标准施工合同的调价规定工期12个月以上的施工合同,由于承包人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测一年以后的市场价格变化,因此应设有调价条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但调整价格的方法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按单价支付部分的工程款,总价支付部分不考虑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2.6公式调价法△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3.明确保险责任: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2.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保险4.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3.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方情形承包人负责投保标准合同通用条款一般规定发包人投保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采用平行发包的方式分别交由多个承包人施工,由几家承包人分别投保的话,有可能产生重复投保或漏保,此时由发包人投保为宜无论是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办理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必须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以保障双方均有出现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3.2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为自己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3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保险:承包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保险。3.4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双方可具体约定。通常情况下,应是谁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谁办理相应的保险。第三节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1.发包人的义务(三项)义务内涵提供施工场地1·提供施工场地(包括永久和临时,可分期);2·向承包人提供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3·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组织设计交底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交底约定开工时间通用条款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可在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约定【关注点】发包人提供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发包人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但不对承包人据此判断、推论错误导致编制施工方案的后果承担责任。【关注点】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发包人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2.承包人的义务(五项)义务内涵现场查勘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核对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编制施工实施计划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3·编制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施工现场内的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测设施工控制网承包人负责测设和管理施工控制网点,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提出开工申请向监理人提交【关注点】承包人的现场查勘:在全部合同施工过程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推脱合同责任。对现场查勘中发现的实际情况与发包人所提供资料有重大差异之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由其做出相应的指示或说明,以便明确合同责任。★【重点难点】专项施工方案3.监理人的职责职责内涵审查承包人的实施方案1.施工组织及质量管理文件:2.施工进度计划;3.合同进度计划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起计算。【重点难点】约定的开工时间已届至,但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处理情形处理由于发包人原因不具备开工条件1.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2.顺延合同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不具备开工条件1.监理人仍应按时发出开工指示;2.合同工期不予顺延第四节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1.合同履行涉及的几个时间期限:(合同工期;施工期;缺陷责任期;保修期)1.1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合同内约定的工期+变更索赔顺延的工期)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合同工期的作用是用于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1.2施工期: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以此期限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延误竣工承包人承担拖期赔偿责任,提前竣工是否应获得奖励需视专用条款中是否有约定。1.3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到退还保证金止。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承包人原因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关注点】修复费的承担:修复费按缺陷原因来划分。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支付承包人修复后可获得查验、修复的费用及合理利润。2.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缺陷原因的责任方承担。1.4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在此期间承包人对由于自身原因出现的工程缺陷,承担修复义务。对于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起算时间相应提前。【补充点】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起点相同,但终点不同,应用不同。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涵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的期限期限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责任如果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但是在缺陷责任期外,那么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行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没有押金了,只能打官司)针对保修金的保留期限而言,缺陷责任期满,保修金应返还。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发包方是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的(可以直接扣钱)【补充点】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案例说明】甲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约定,保修期按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质量保证金为500万元。事件1:在竣工后10个月发生应由乙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质量问题,发生修理费300万元。乙因故未能修理,甲委托其它单位完成修理,则一年到期后,返还施工单位500-300=200万元事件2:在竣工后第4年,发生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屋面漏水。应由乙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费用400万元。此时甲建设单位只能向乙施工单位要求修理并承担费用。如果乙施工单位拒绝修理,只能通过法律方式如诉讼要求其支付400万元的修理费用。★2.施工进度管理2.1合同进度计划的动态管理1.进度计划由承包人编制,监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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