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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分为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特点,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还包括了行政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1.宪法: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相关法:《人大..法》《国务院..法》2.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物权法》《投标法》《侵权责任法》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4.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等属于经济法。5.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6.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诉讼法指的是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三大诉讼法,即《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的程序法主要是《仲裁法》。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包括四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世界上法律形式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分为以下七类:(一)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高效力的根本法。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也是建设法规的最高形式,是国家进行建设管理、监督的权力基础。(二)法律: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三)行政法规《条例》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2管理职权的事项。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其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提请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省级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五)部门规章: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目前,大量的建设法规是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发布,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六)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和市级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七)国际条约: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与国内法一样有约束力,是我国法的形式。法的效力层级:(一)宪法至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本级规章,省级政府规章>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人民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四)新法优于旧法(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六)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备案。(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2)省级与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都由省级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3)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3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组织及公民发现上述情况时,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审。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抵触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査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建设法是以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法与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特点:第一,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第二,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第三,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较少。第四,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事商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商事责任形式。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商事关系。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监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是否损失,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违反了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监督。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但其仅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非经复议,不得诉讼。审计结论不影响合同关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为确立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便于社会组织独立承担责任提供了基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且财产或者经费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场所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需要登记的,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一)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法人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不适当干涉;另一方面使企业不得以自己的某种优势去干涉其他法人的经济活动,或者进行不等价的交换。(二)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项目经理部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部的全面工作。4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
本文标题:2016一建法规整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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