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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依据《成都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2)》和《成都市电动汽车产业化行动方案(2010-2012年)》,现就有关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电动汽车企业技术攻关。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设立汽车科技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在电动汽车系统和关键零部件技术与制造基础方面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建设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以及电动汽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技术攻关项目;支持企业建立产业技术公共平台,对平台开放共享服务给予服务总额25%以内的经费补贴。二、鼓励电动汽车企业科研成果产业化。企业引进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年新增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认定对我市电动汽车产业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由企业所在区(市)县按技术合同转让金额的30%给予企业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三、鼓励电动汽车企业提高本地配套率,降低生产成本。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动力电池、电机及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配套率每提高10%,给予本地配套额5‰的奖励[对符合“一区一主业”布局的企业,市本级承担30%,区(市)县承担70%;对布局区域外的原有企业,市本级承担10%,区(市)县承担90%]。四、鼓励电动汽车企业技术改造。对电动汽车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符合“一区一主业”布局的企业,可优先安排并给予2年期贴息;对布局区域外的企业,给予1年期贴息)。五、鼓励电动汽车企业进行质押、抵押融资。电动汽车企业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质押融资担保;对电动汽车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抵押融资的,其抵押手续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25%收取。六、鼓励电动汽车企业参与科技保险。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电动汽车企业参与科技保险涉及财险或寿险,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贴;涉及出口信用类的,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七、鼓励电动汽车企业引进人才。企业急需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经申报批准,可享受《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延长不超过2年的安家补贴。八、鼓励在政府公务及城市公共领域使用电动汽车。在全市政府公务及公交、旅游观光、环卫、绿化、城管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将本地生产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汽车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电动汽车。九、鼓励购买本地生产的电动汽车。鉴于目前我市尚未列入全国“十城千辆”试点城市,对个人购买本地产电动汽车,可参照财政部、科技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号),由市级财政给予购车补贴;待列入“十城千辆”试点城市后,除享受财建〔2009〕6号文规定的国家补贴外,市级财政还将给予国家补贴标准40%的个人购车补贴。上述涉及市级财政资金承担(或补贴)的资金纳入市工业发展、市科技应用与开发等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本意见由成都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文标题: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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