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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民、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4、在专制政治下,行使公共权力的少数人中有终极统治者。√5、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野生动物包括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6、《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条件是50万元注册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7、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法劳务派遣行为的双重处罚,可以有效防止用工单位在不符合劳务派遣的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从而防止劳务派遣的滥用。√8、在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等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办理过程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介入,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和案件司法移送。×9、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可以不用纳入实习期管理。×10、药用辅料不会影响药品的质量。×11、校车的副驾驶座位可以安排学生乘坐。×12、校车使用许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1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1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侵犯的客体与内幕交易罪相似,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5、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必须先行调解。×16、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17、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普通程序。×18、人民检察院只能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19、经人民检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可以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0、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2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24、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5、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封存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职权。(√)2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2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内部发布。(√)2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29、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30、水上交通安全适用《安全生产法》。(×)3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32、《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33、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拖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36、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7、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39、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4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41、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2、森林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42、森林火灾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43、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应当建立不少于100人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4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工作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45、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每1000亩配一名护林员的标准,建立护林员队伍。(×)46、四级以上森林火险天气,森林防火区内应当设置黄、橙、红等醒目标志,并按照相应应急预案要求,对森林火险作出预警。(×)47、在森林防火期内,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主要路口,设置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点),依法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实施森林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48、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公安3等部门报告。(√)49、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必要时,可以动员群众应急扑救队伍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协调公安消防部队、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参加森林火灾扑救。(√)50、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51、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着正装。(×)52、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5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54、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55、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56、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57、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58、湿地,是指具有较强生态功能、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内陆地带、河流入湖入海地区、充水较多的潮湿地域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5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60、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61、行政处罚听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十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62、《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三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3、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64、违反法定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是无效的。(√)65、“房前屋后所有的零星林木”的解释:“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亦即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主证的认定范围;“零星林木”是相对成片林木而言,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66、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产品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67、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68、销售者进货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69、建设工程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70、《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4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所具有的特征、特性的总和。(√)71、伪造厂名、厂址,是指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72、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直接予以公告。(×)7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有嫌疑的产品可以设立报验、报检等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市场。(×)74、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特殊情况下“处理品”可以代表合格产品销售。(×)7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对质量违法行为予以刑事处罚。(×)76、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之一是产品的明示担保。(√)77、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78、产品有内在质量问题,但只有打上“处理品”字样向消费者明示,就可以销售。(×)79、生产者、销售者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了行政法律责任后,就可以免除承担民事责任。(×)80、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决定。(×)8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82、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83、行政执法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8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应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8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以滥用职权罪予以刑事立案。但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8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犯罪主体的主观要件不能是直接故意。(√)8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89、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90、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立案。(×)59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达到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9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情节严重的,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3、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未实施公证检验而编造、出具公证检验证书或者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行为,只构成一般的行业违规行为,不构成犯罪。(√)94、产品获得专利表明产品的质量是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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