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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含标准号)实施时间实施范围相关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1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修订了安全生产方针及加大处罚力度等内容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1.13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非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2008.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拘留;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5.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2011.2.1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安全类法律法规清单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6.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06.3.1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2.以上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3.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0.7.1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1.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10.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9.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1.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2.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11.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检维修吊装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1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3.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4.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断路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安全要求。15.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6.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设备大、中、小修和抢修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前的安全要求、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2009.1.117.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9.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2009.01.01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及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经营单位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的总体原则、过程和要求20.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GB/T29304-2012)2013.6.1本标准规定了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包括各类爆炸性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要求,以及设备和防护系统在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时本标准规定了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包括各类爆炸性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要求,以及设备和防护系统在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时的共性防爆安全技术要求。21. 电气安全标志(GB/T29481-2013)2013.12.1工作场所及可能引起与电气安全相关问题的所有地域和地段。不适用于允许有不同规则的领域,如铁路、公路、河流、海运以及空中交通的导向信号装规定了用于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的电气安全标志、设计要求及应用原则,以便预防事故、传递危险信息以及紧急疏散等。22.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6110-2012)2013.3.1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城市公用事业等行业中使用的空气呼吸器。本标准不适用于消防用空气呼吸器。规定了工业用自给开路式正压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空气呼吸器)的管理、使用、维护、定期技术检测等要求。23. 加油加气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AQ/T3050-2013)2013.10.1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加油加气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与验收。规定了加油加气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总体架构、接入平台及前端信息采集设施要求、管理平台要求、分控平台要求及24.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2894-20082009.10.1适用于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2009.1.1备注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安全类法律法规清单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参考替GB2894-1996、GB16179-1996、GB18217-2000参考序号名称(含标准号)实施时间实施范围相关内容1. 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11.1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1.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2009.5.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1.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3.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中国气象局气发〔2004〕206号发布)2004.8.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1.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2.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2006.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程序、内容和要素等基本要求5.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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