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 美国生物安全管理(doc7)(1)
\-1-美国生物安全管理一、法规和机构美国对于转基因生物的管理始于70年代中期,当时生物技术研究还处于实验室(温室)的封闭阶段,国家卫生研究所制订了《重组DNA分子研究指南》,规定从事重组DNA研究项目的审查、评价和监控主要由本单位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并报国家卫生研究所备案。80年代初随着转基因农业生物田间释放试验的开展,原有的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转基因生物发展的要求。因此,美国政府于1986年颁布了《生物技术法规协调框架》。协调框架将基因工程工作纳入现有法规进行管理,即现有的《联邦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法》、《有毒物质控制法》、《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联邦植物病虫害法》、《植物检疫法》同样适用于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同时在上述法规中增加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内容。协调框架还规定,美国农业部(USDA)、环保署(EPA)和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是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主要管理机构,它们根据各自的职能对基因工程工作及其产品实施安全性管理。上述三个机构\-2-既有分工,又有协作,使美国基因工程研究和应用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促进生物技术的发展。1、农业部(USDA)农业部的管理目的是确保转基因生物(GMOs)的安全种植。有两个机构涉及该项工作,即:动植物检疫局(AnimalandPlantHealthInspectionService,APHIS)和食品安全及检查局(FoodSafetyandInspectionService,FSIS)。动植物检疫局依照《植物病虫害法》和《植物检疫法》对转基因作物进行管理,防止病虫害的引入和扩散,确保美国农业免受病虫害的侵害。同时动植物检疫局还负责审批转基因微生物的田间试验和兽用生物工程产品(包括动物疫苗)的登记。食品安全检查局主要负责肉类和禽类的食品安全。2、环保署(EPA)环保署依照《联邦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法》、《联邦食品、\-3-药物和化妆品法》对杀虫剂(包括植物杀虫剂,即转抗虫、抗病基因产生的蛋白质)进行管理。具体负责杀虫剂对农业的影响和确定或免除杀虫剂在食品中最高残留量的管理。3、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FDA依照《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确保所转基因生产的蛋白质对人类健康的安全。FDA还负责食品标识管理。二、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美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分环境和食品两个部分。1、环境安全评价美国农业部和环保署负责转基因植物环境释放的审批,但环保署只负责评价抗病虫转基因植物中杀病虫物质的安全,例如转Bt抗虫棉花中Bt蛋白的安全,不针对植物本身。农业部(USDA)管理有两个层次,即环境释放(或称田间试验)和解除监控状态。批准田间试验的依据是:转基因植物不会带来任何危险,不会引起植物病虫害问题。农业部还规定,田间试验要\-4-在一定的隔离范围内进行,试验一旦结束,所有的试验材料都必须从试验地清除掉,并进行安全性处理。批准解除监控状态的依据是:田间试验的资料和文献上收集的资料能证明新的转基因植物不存在任何引起植物病虫害发生的风险。具体要求转基因植物:1、不具有任何植物病原体的特性;2、不会比非转基因植物更容易变成杂草;3、不可能使性亲和的植物成为杂草;4、不会对加工的农产品造成损害;5、不会对其它农业有益生物产生危害。解除监控状态意味着新的转基因作物像其它常规作物一样自由种植,不受任何约束。动植物检疫局(APHIS)在1987年管理转基因植物田间试验时,实行许可证制度,通过几年的实践和资料积累,APHIS于1993年简化了审批程序,采用了比较快的报告(Notification)程序,审批时间由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30天。适用于报告程序的有玉米、棉花、马铃薯、大豆、烟草、西红柿等6种作物,但仍强调田间试验要隔离,转基因作物及其种子要做安全处理,防止遗留在环境中。\-5-环保署(EPA)1994年,环保署将植物杀虫剂纳入法规管理。对小规模试验,EPA主要关心田间试验是否封闭。随着面积的增加,达到10英亩时,田间试验必须得到环保署的许可。一般来说,环保署主要考虑:植物杀虫蛋白的表达水平、表达部位或组织(例如花粉、种子等)、表达时期、环境中是否存在、对非靶生物的影响以及急性毒性试验对非靶生物的影响。2、食品安全评价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由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和环保署共同管理,分别负责转基因蛋白质和植物杀虫剂的食品安全。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1992年,美国政府在《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中增加了转基因食品和饲料安全管理的内容。由于目前还没有一种由转基因生产的食品成分不存在于现有食品中,因此FDA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比较宽松,不需上市前的批准,采取自愿\-6-咨询程序。FDA要求研制者把转基因食品投入市场前向FDA咨询,提交有关研究报告,得到FDA的认可。FDA评价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主要原则是“实质同等性”,主要考虑以下4个因素:1、食品中引入的新成份(蛋白质、脂肪等)是否安全;2、食品成份的改变,例如食品中天然毒素(如果存在的话)的水平是否在常规安全范围内;3、食品中主要营养成份是否在常规范围内;4、食品中新引入蛋白质引起过敏反应的可能性。FDA还规定,转基因食品只有与常规食品具有显著不同时,例如存在过敏反应的可能性时,才必须贴标签标出。环保署(EPA)环保署按照《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负责确定食品中杀虫剂残留限量以及是否免除残留限量的要求。杀虫剂残留限量是指在作物收获后法律允许的杀虫剂含量。环保署主要依据急性口服毒素试验和体外消化试验来确定蛋白质类杀虫剂的潜在毒性。Bt基因是目前最普遍使用的抗病虫基因,但\-7-由于Bt蛋白普遍存在和Bt生物农药的普遍使用,且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和应用已证明,Bt蛋白对人类无任何危险,因此环保署免除了对Bt蛋白残留量的限制。3.转基因生物的监管在美国,转基因生物的审批由美国农业部、环保署及食品与药物管理局负责,因此,其监管也就由上述部门及其在各州的直属机构负责。以美国农业部为例,如果某一种转基因作物被批准在某个州进行田间试验,那么动植物检疫局及其该州的分支机构就会对该田间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试验的安全。
本文标题:美国生物安全管理(doc7)(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9750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