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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制度 > 2015市政及房建工程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2015新资质标准(房建及市政工程)总则三业务范围(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三)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四)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房建工程总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1、一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2、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3、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注: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化、防雷等配套工程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1、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2、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2)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5)断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3(7)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3、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2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2)8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6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3)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的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下的热力管道;(4)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5)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6)5000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7)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注: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2、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下工程。3、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16、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6.3承包工程范围16.3.1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16.3.2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注:41.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设备的安装工程。2.电子工业环境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所需配备的洁净、防微振、微波暗室、电磁兼容、防静电、纯水系统、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大宗气体纯化系统、特种气体系统、化学品配送系统等工程。3.电子系统工程指:雷达、导航及天线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信息综合业务网络工程;监控系统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急指挥系统;射频识别应用系统;智能卡系统;收费系统;电子声像工程;数据中心、电子机房工程;其他电子系统工程。4.建筑智能化工程指:智能化集成系统及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通讯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智能小区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智能灯光、音响控制及舞台设施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机房工程等相关系统。5.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等专业职称。17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7.3承包工程范围17.3.1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17.3.2二级资质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2)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注: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18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8.3承包工程范围518.3.1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18.3.2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额600万元以下的各类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21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1.4承包工程范围21.4.1一级资质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1)钢结构高度60米以上;(2)钢结构单跨跨度30米以上;(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50米以上;(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4000吨以上;(5)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21.4.2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1)钢结构高度100米以下;(2)钢结构单跨跨度36米以下;(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75米以下;(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6000吨以下;(5)单体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以下。21.4.3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1)钢结构高度60米以下;(2)钢结构单跨跨度30米以下;(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33米以下;(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3000吨以下;(5)单体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下。注:钢结构工程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体承重梁、柱等均使用以钢为主要材料,并工厂制作、现场安装的方式完成6的建筑工程。2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3.3承包工程范围23.3.1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23.3.2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注:1.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是指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的水、暖、电及非承重墙的改造。2.建筑美术设计职称包括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璜设计、舞美设计、工业设计、雕塑等专业职称。26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6.4承包工程范围26.4.1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仿古建筑、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26.4.2二级资质可承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体仿古建筑工程,国家级200平方米以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26.4.3三级资质可承担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体仿古建筑工程,省级100平方米以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注:1.仿古建筑工程是指以传统结构为主(木结构、砖石结构)利用传统建筑材料(砖、木、石、土、瓦等)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含亭、台、塔等)工程,以及部分利用传统建筑材料建造的建筑工程。2.古建筑修缮工程是指利用传统建筑材料和现代建筑材料,在特定范围内对古建筑的复原、加固及修补工程。27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7.4承包工程范围727.4.1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27.4.2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1200万元的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27.4.3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建审批〔2015〕73号八、关于过渡期内承包范围(一)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电子工程等三级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6、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九、其他(一)对于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8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二)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三)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相应工程范围的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五)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按《关于燃气燃烧
本文标题:2015市政及房建工程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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