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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复习笔记(39)责任编辑:sunday来源:建迅职业教育在线招标程序二、招标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重点解析:这个分类必须掌握。《招标投标法》实施前,还存在议标这种形式,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了。这一点一定要引起注意,以前曾经考察过这个考点。(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考试大%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重点解析:1.注意掌握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尤其是不要与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混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只有一句比较类似,我们来对比一下:(1)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考试大/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当然就可以不招标了。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就只能邀请招标了。而对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由于涉及到具体的赈灾地区,当然就不能招标了,否则就达不到赈灾的效果了。2.《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需要掌握两点:(1)数量:三个以上。(2)质量: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这两个条件是需要同时具备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重点解析:此处应理解为: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要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复习笔记(38)责任编辑:sunday来源:建迅职业教育在线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一、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重点解析:“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的“成本”指的是哪个成本必须重视。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一、评标委员会(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重点解析:注意掌握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记住两个数字,即“五人以上”和“三分之二”,但对于前者千万不要忘了“单数”!二、评标(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考试大%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点解析:此处作废标处理的情形很重要,必须要认真对待。此处尤其需要注意: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这句话强调的是若认定是废标,必须是该标书上既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参见书中案例。2.《招标投标法》第42条需要掌握。中标的要求一、确定中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应当遵守如下程序: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重点解析:此处的内容都非常重要,必须要很好掌握。尤其需要掌握:1.这里出现的所%考试大%有数据都是需要掌握的。2.正确理解“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的含义。这句话的意思是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第三十个工作日确定中标人,而不是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3.招标人依据怎样的原则确定中标人。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复习笔记(37)责任编辑:sunday来源:建迅职业教育在线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重点解析: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解析: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3.我们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类”这几个字。这几个字的意义在于: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标范围”又达到了下列标准的项目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就是说,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投标的要求二、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的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重点解析: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涉及。必须要高度重视。主要掌握:1.要理解投标保证金的作用,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需要掌握。3.这句话需要掌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之所以有此要求,目的就在于防止招标人在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时候,投标保证金(例如以保函形式提供的)已经失效。联合体投标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三)不得重复投标(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重点解析:这里关于联合体各方的责任要理解,而且也仅需要理解就够了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复习笔记(36)责任编辑:sunday来源:建迅职业教育在线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工程发包制度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由于肢解发包存在上面这些弊端,所以,《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重点解析:此处要把握住“肢解发包”的本质,即“应当有一家单位完成的,包给了几家”。例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将一楼的施工包给了一家施工单位,将二楼的施工包给了另一家施工单位,这就是肢解发包。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一个工程只能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例如,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分为几个标段,分别发包给了几家施工单位,这不能认为是肢解发包,而应当认为是平行承发包模式。对于肢解发包的弊端,我们能够做到理解即可,不需要记忆。工程承包制度二、联合承包有一些工程项目并不是一家承包商就能够完成的,这就需要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承包商合作完成,其主要的模式就是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一)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1.内部责任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2.外部责任《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重点解析:这里需要掌握以下几点:1.“两个以上”的含义尽管《建筑法》的原文并没有谈是否包含两个,但是其本意以及实践都证明是包含“两个”的。也即两个、三个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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