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2013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点考试重点梳理
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第一节统计法概述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1.政府统计的概念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2.政府统计的特征:(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机关。(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政府统一般是义务性、无偿性的)(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其它国家机关和管理部门、社会公众)(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1.政府统计的功能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三大职能)。2.政府统计的任务统计从业资格试题在线做(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首要任务)通过统计调查取得准确、及时完整原始资料。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开端和基础。统计分析是一个现象到本质、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过程。(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提供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任务)(3)实行统计监督。(三种形式,宏观经济、社会热点、统计指标的监测)P4(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被调查对象履行配合调查义务,P2义务性和无偿性)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一)统计法的概念: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构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产品用户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狭义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统计法是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的有机体系。(二)统计法的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政府内部关系,政府和统计调查对象之间关系;纵向管理,横向指导)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定义立法机关相关内容特点统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修正2009年6月27日修正(2010年1月份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试题在线做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体制、机构、人员设置、基本职责、项目管理、资料公布)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其余法规不可与其抵触。统计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列》《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统计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实施是本地方,具有地域性(五个经济特区:深圳、厦门、珠海、汕头、海南)统计行政规章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统计从业资格试题在线做《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地位最低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辖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四、统计法的作用(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第一,统计法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第二,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统计标准包括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统计编码,由国家统计局或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部门共同制定)第三,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第四,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也不存在人为的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在生产过程中符合科学要求,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统计数据的完整性是指统计数据的收集要全面,统计对象不得漏报,统计数据公布要全面。)统计从业资格试题在线做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第三,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第二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的基础,也是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依据。)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一)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统计指标、统计涵义、计算方法、计量单位、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分类目录、调查表式。(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发布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1.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放弃。2.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既不能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等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规定。(三)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一)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二)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一)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统计法25条(二)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三)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违犯统计法和国家规定;民间统计有权拒绝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一)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二)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三)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第三节统计管理体制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一)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派出机构,对其人员和编制实行垂直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设立独立政府统计机构;乡设立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统计工作,负责人由当地党委)3.部门统计系统。(部门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二)经费管理方面(三)业务管理方面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实行垂直领导,完成国家调查项目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业务上由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统计从业资格试题在线做完成国家调查任务和地方调查任务。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第四节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一、新中国成立前统计法制发展情况最早统计法律始建于周朝。中国第一部现代统计法律:1932年《中华民国统计法》1938年修正公布。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一)统计立法(二)统计执法(三)统计法制宣传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一节统计调查的分类调查范围: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调查登记时间: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调查对象法定义务: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调查调查组织实施主体:政府调查和民间调查一、政府统计调查政府调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一)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二)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二、民间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一)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自愿性;盈利性。(二)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及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调查项目定义制定机关审批机关备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为了收集和了解全国性基本情况,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局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务院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系统内:国家统计局备案系统外:国家统计局审批,专业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了收集和了解本地方基本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省级统计机构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地域性省级以下统计机构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省级统计机构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二、编制统计调查项目原则第一,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第二,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第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第四,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同级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第五,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第六,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第三节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统计调查制度,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调查制度制定部门审批部门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国务院各业务部门报国家审计局审批或者备案
本文标题:2013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点考试重点梳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98762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