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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原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进行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检验,明确检验时应考虑的内容,统一汽车部件、系统、整车同一型式判定的尺度,避免重复检验,制定本原则。第二条本原则用于指导在某一特定检验项目工作的开展之前,分析汽车产品的状态变化对该项目检验结果的影响,以作出是否检验的决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挂车、汽车整车及由整车衍生形成的底盘产品。第二章同一型式判定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当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同一车型或者同一型式原则的,按照标准(或者技术法规)规定执行。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同一车型或者同一型式原则的,按照附件一的要求执行。第五条状态变化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包括:没有不良影响、有不明显的不良影响、有明显的不良影响等三种。原则上对有前二种情况的产品进行同一型式判定,对于第三种情况实施检验。第六条按照“同一车型边界条件”的规定,属于同一车型范围内的产品,对照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同一型式判定,否则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同一车型边界条件如下:各类车辆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应不超出下述范围(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单位:倍车辆类型M1M2、M3N1N2N3O1O2O3O4发动机功率1.31.51.51.51.5————发动机排量1.21.51.51.51.5————最大设计总质量**—1.5———————最大设计装载质量—1.21.21.21.21.21.21.21.2外廓尺寸与轮距**—1.1———————最大轴距**—1.2———————第七条与已经批准、公告的车辆产品比较,整车及系统、部件的技术特性参数发生变化时,按照±5%的比例控制同一型式判定的界限,当车辆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变化≥±5%时,原则上应当实施检验;当车辆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变化±5%时,可判定为同一型式,不实施检验。第八条构成系统或整车的总成或部件即使符合要求,并不表明系统或整车在安装该总成或部件时的也符合要求。即不能按同一型式判定。第三章同一型式判定的基本要求第九条产品发生以下方面的变化认为对各项目的检验结果没有影响,按同一型式判定。1.车辆的品牌、商标及商品化名称变化。2.构成产品的分总成供应方(制造企业)的变化不影响检验结果。(分总成供应商仅考虑到整车企业的第二级供应商)3.产品的用途或使用条件的变化(如车辆用途、被考核件装不同总成、使用介质变化等)不影响检验结果;4.产品的技术特性参数的变化(如质量变化、轴荷分配等)在要求的范围、不影响检验结果;5.产品的结构变化(如造型、形状、尺寸、承载件结构等)不影响检验结果;6.构成产品的材料、制造工艺及材质性能的变化(如骨架、纵梁、内饰材料等)不影响检验结果;7.产品的匹配方式或装配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检验结果;8.有关的控制原理、参数设置的变化不影响检验结果;9.系统或整车选装件的安装与否不影响检验结果。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按同一型式判定。1.不是同一制造商;2.制造场所及车辆主要制造过程不同,制造场所指同一市、县;第十一条已经确认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同一型式判定原则如下。1.对同一厂家同一系列的单排、一排半、双排的驾驶室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检验可以视同。2.对于乘用车油耗的限值按照GB19578-2005《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判定,同时对于不符合下列视同条件的车型,不允许视同:1整备质量与基础车型(已实测)属于同一限值对应的质量段内。2座椅排数未影响到燃料消耗量限值的变化或限值宽于基础车型。3发动机型号及生产厂与基础车型相同。4发动机额定功率相同。5ECU、催化器、消声器、氧传感器、EGR(废气再循环装置)、喷油泵、喷油器、高压泵、微粒捕捉器以及增压器和中冷器的型号及生产厂与基础车型相同。6驱动型式与基础车型相同。7变速器型式、档位和传动比以及与基础车型相同。8驱动桥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同。9对于配备子午胎可视同配备斜交胎,反之则不可;对于同时配备几种断面宽度的轮胎,配备断面宽度窄的轮胎的车型可视同配备断面宽度宽的轮胎的车型。3.关于GB11567.1《汽车和挂车侧下部防护装置》和GB11567.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1)后下部防护装置如果同时满足以下①~⑥条件,则后下部防护装置可以视同。同时满足以下①~③条件,则强度可以视同。①被视同车型安装了与视同车型尺寸、结构、材料等完全相同的后下部防护装置。②被视同车型的总质量不超过视同车型的总质量。③被视同车型所装后下部防护装置与车辆的联接部位和联接方式与视同车型相同。④被视同车型后轴车轮最外点间距与视同车型相同或经判定符合要求的。⑤被视同车型所装后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不大于550mm.可折叠式不大于450mm。⑥被视同车型所装后防护装置最后端与车辆最后端(只考虑1500mm以下部件)的距离不大于视同车型的该值。2)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侧面防护装置可以视同。①被视同车型的车辆类型与视同车型类型相同,或N2类可以与N3类(基本车型)视同,O3类可以与O4类(基本车型)视同。②被视同车型安装了与视同车型尺寸、结构、材料等完全相同(总长除外)的侧面防护装置。③被视同车型上所装侧面防护装置与车辆的联接部位和联接方式与视同车型相同。④被视同车型的轴距不大于视同车型。⑤被视同车型所装侧面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不大于550mm。⑥对于N类车,被视同车型与视同车型具有相同的驾驶室型式。⑦对于O类车,被视同车型所装侧防装置的前缘到转向中心销中心最小距离不超过2.7m。3)M类车改装的N类车免做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试验。4)具有类似客车裙边结构的车型,只需检验裙边离地高度。5)改装车采用已列入公告的底盘或整车且已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当改装车辆的宽度发生变化时,应对与侧面防护相关的尺寸进行测量;当改装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距车后端距离发生变化时,应对与后下部防护相关的尺寸进行测量。4.ABS视同条件。ABS制动系统的视同的含义:对于给定的被试车型,当与已经批准/公告的产品在制动系统及ABS系统方面的标准要求完全一致,二者在制动系统及ABS系统方面的结构、配置、功能完全一致,且性能测试结果(或预期的计算结果)满足标准要求时,可以由已经批准/公告的产品的试验结果和评价取代被试车型的试验和评价。在车辆类型、轴数及布置、轮胎规格及数量、制动系统(制动系统型式、制动器结构型式)、ABS系统(类别、型式、型号、生产者、软件版本)等相同的条件下,以下情况的ABS制动系统可以视同:①轴距、轮距、质心高度、整备质量和最大总质量状态下的轴荷的变化不超过5%。②若仅车辆类型变化或最高车速的变化,但不影响对试验车速的要求。③若驱动型式变化,但变化的驱动轴仅在特殊条件下使用。第四章同一型式判定报告第十二条在统一检验报告格式的基础上,由检测机构实施同一型式判定并出具同一型式判定报告。同一型式判定报告应反映检验结果和结论;同一型式判定报告的样品描述附录应与检验报告的样品描述附录一致,包括基础车型和同一型式车型的比对情况。第十三条以上条款未涉及的情况,由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技术工作组进行判定。
本文标题: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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