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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确保取消到位、令行禁止。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新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对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已受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终止审查程序,2向申请人作出说明。二、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二)明确验收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见附件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三)公开验收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3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四)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简化。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确保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三)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4的专门存放地的。(四)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六)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八)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九)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四、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一)做好报备管理。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利部水保〔2016〕310号文件已下放审批权限的除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向水利部进行报备。(二)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5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高效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要依法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严守生态红线。要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作用,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科学化水平。要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坚持重大变更范围和条件,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范围,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先行进行查处。(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要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倾倒废弃土石渣、不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6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五)实行联合惩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职责权限,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切实推进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水利部发布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水利部2017年11月13日7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前言介绍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背景、立项和建设过程,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监测、监理以及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情况等。1.项目及项目区概况1.1项目概况1.1.1地理位置说明项目在行政区划中所处的位置。点型项目介绍到乡(镇),线型项目说明起点、走向、途经县(市)、主要控制点和终点。1.1.2主要技术指标简要说明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1.1.3项目投资说明项目总投资、土建投资、投资方等。1.1.4项目组成及布置简要说明项目组成、工程布置和主要建(构)筑物,以及附属工程布设情况等。1.1.5施工组织及工期8说明土建施工标段划分,以及弃渣场、取土场、施工道路、施工生产生活区等辅助设施实际布设情况。说明项目计划及实际工期。1.1.6土石方情况说明项目实际发生的挖方、填方、借方、弃方数量,并说明借方来源、弃方去向及调运情况。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说明年排放灰渣(矸石、尾矿等)量及利用情况。1.1.7征占地情况说明项目实际永久占地、临时占地面积及类型。1.1.8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改(迁)建简要说明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改(迁)建情况。1.2项目区概况1.2.1自然条件简要说明项目区的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土壤、植被等情况。点型项目介绍到县;线型项目跨省的介绍到省,跨市(县)的介绍到市(县)。1.2.2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说明项目所涉及区域的水土流失类型、强度、容许土壤流失量等,点型项目介绍到涉及县所属的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中的三级区,线型项目介绍到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中的二级区。介绍涉及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92.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情况2.1主体工程设计简要说明前期工作相关文件取得情况、不同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审核、审查)情况等。2.2水土保持方案说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单位、编制时间,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机关、时间、文件名称及文号。2.3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说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变更的主要内容、原因及审批情况等,简要说明其他变更情况。2.4水土保持后续设计说明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核、审查)情况,按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说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情况。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3.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说明建设期实际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下同)对照,说明变化的原因以及扰动控制情况。3.2弃渣场设置说明实际设置的弃渣场情况,包括弃渣场名称(编号)、位置、级别、堆渣容量、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渣场类型10等特性;对4级及以上的弃渣场,通过项目建设前后遥感影像分析说明弃渣场周边环境和使用前后状况。对弃渣场周边存有敏感因素的应明确处置情况。对照水土保持方案,说明弃渣场防治措施体系布设情况,以及防治措施体系是否完整、合理。3.3取土场设置说明实际设置的取土场情况,包括取土场名称(编号)、位置、取土量、最大取土深度、边坡坡比等特性。对照水土保持方案,说明取土场防治措施体系布设情况,以及防治措施体系是否完整、合理。3.4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说明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情况,与水土保持方案对照说明变化的原因,分析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3.5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总体说明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防护工程完成情况。按照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列表说明各项措施布设位置、内容、实施时间、完成的主要工程量等。对照水土保持方案,说明各项措施变化原因,分析其与原措施相比水土保持功能是否降低。3.6水土保持投资完成情况说明水土保持实际完成投资,与水土保持方案对照说明11投资变化的主要原因。4.水土保持工程质量4.1质量管理体系说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4.2各防治分区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4.2.1项目划分及结果按照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结合项目特点说明水土保持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过程及划分结果。4.2.2各防治分区工程质量评定按照分部工程列表说明质量评定结果,并附所有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签证资料。4.3弃渣场稳定性评估说明弃渣场稳定性评估情况及结论(原则上4级及以上的弃渣场应开展稳定性评估;其他弃渣场应根据弃渣场选址、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和周边重要防护设施情况,开展必要的稳定性评估)。涉及尾矿库、灰场、排矸场、排土场等需要说明其稳定安全问题的,说明其安全评价情况。4.4总体质量评价根据各防治分区质量评定情况,说明总体质量评价结果。125.项目初期运行及水土保持效果5.1初期运行情况说明各项水土保持设施建成运行后,其安全稳定和度汛情况,工程维修、植物补植情况。5.2水土保持效果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结合项目建设前后遥感影像或航拍等资料,分析说明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拦渣率、土壤流失控制比、林草植被恢复率和林草覆盖率计算过程及结果。对照水土保持方案,说明水土保持效果达标情况。5.3公众满意度调查说明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6.水土保持管理6.1组织领导简要说明水土保持工作机构、人员、责任分工及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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