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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7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促进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电子证照操作流程的规范化便捷化;要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引导企业和公众积极应用电子证照进行网上办事;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凡是有条件通过互联网受理的事项,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材料;凡可通过证照平台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提交,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改革获得感。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促进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电子证照规范使用和政务全程网办,方便群众办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政务部门和取得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公众在业务活动过程中非涉密电子证照的生成、应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遵循《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的定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且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证照(含其附属的电子签章)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第四条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应遵循同步生成、同步发放、优先受理、优先验证、普遍共享、安全可控、依法依规、保障权益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照签发单位,是指依法定职责签批颁发证照的各级政务部门和取得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证照应用单位,是指应用证照的各级政务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第六条证照签发单位应在统一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证照平台”)登记本单位签发的电子证照类别信息,包括:(一)证照名称;(二)签发单位;(三)事项类别;(四)证照模板信息;(五)证照有效期限;(六)其他信息。证照签发单位应实时更新登记信息。第七条证照签发单位应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必要环节,优先采用在线生成的方式,在业务办结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经审核后发布至证照平台。按照国家规范制作的证照除外。对于不具备在线生成条件或不宜从网上办理业务的,证照签发单位应采用离线生成方式在业务办结之日内生成电子证照,并发布至证照平台。对于一次性大批量发放证照的,证照签发单位应在业务办结5个工作日内生成电子证照,并发布至证照平台。第八条对于在本办法实施之前颁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存量证照,证照签发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成存量证照的电子化生成。第九条证照签发单位应加强证照信息验证,保证电子证照生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人口户籍管理和法人组织登记部门应当向证照签发单位提供基础信息比对服务,确保电子证照生成准确。第十条证照签发单位遇有证照变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吊销、注销、废止、挂起、质押的,应在证照平台上实时更新。第十一条证照应用单位应调整材料受理方式,支持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证照。凡是有条件通过互联网受理的事项,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材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证照应用单位应积极引导服务对象通过互联网申请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确有必要年检的证照,证照签发单位(或其授权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网络年检。第十二条证照应用单位应减少现场办事材料的提交,凡可通过证照平台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提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第十三条证照应用单位应将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嵌入业务流程,在线查询、验证、比对电子证照信息。证照应用单位业务经办人员仅限于查询经办事项所需的,属于特定行政相对人和特定事项的电子证照信息。证照平台应通过技术手段设置查询权限,避免证照应用单位超出业务范围查询电子证照信息。证照应用单位因业务需要需对批量电子证照信息作分析的,应向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在证照平台上开展相关数据分析。第十四条证照签发单位应在业务办结同时,向服务对象发放电子证照等有关办结材料。对于依托国家部委业务系统办理业务的,证照签发单位应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回传数据或提供系统接口,逐步实现同步发放。第十五条证照签发、应用单位应将办事中使用到的电子证照作为办事存档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以及电子文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如确有纸质存档需求的,证照签发、应用单位可打印电子证照作为纸质存档材料。第十六条证照持有人、证照应用单位对电子证照信息有异议的,应向证照签发单位提出,证照签发单位应当及时核实或纠正。证照持有人遇到证照应用单位不受理电子证照或重复收取纸质证照的,有权拒绝提交纸质证照,并向有关部门投诉。第十七条各级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会同支撑单位加强电子证照平台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以技术措施、管理制度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安全可控,对电子证照数据访问日志保留时间不少于5年,并向证照签发单位提供证照应用单位使用访问情况。证照签发、应用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电子证照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证照签发、应用单位应充分利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生物特征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对证照持有人、业务申报者作强身份认证,确保身份真实可信。第十八条证照签发、应用单位使用电子证照仅限业务开展需要,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得向社会开放共享获得的电子证照。对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公开共享所得的电子证照信息、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九条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会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证照签发单位、证照应用单位的电子证照登记、生成、管理、共享、应用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证照签发单位和证照应用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电子证照管理应用工作。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福建省促进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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