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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医院物业管理及配套服务委托方(甲方):东山县医院受托方(乙方):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10年月日签订地点:东山县医院物业管理及配套服务委托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东山县医院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加强甲方医疗环境的保洁管理,协助甲方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创造优美、整洁、舒适、文明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东山县医院提供物业管理及配套服务签订本合同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1、物业类型:东山县医院保洁及相关配套服务2、坐落位置及服务场所:东山县医院内3、物业管理范围:详见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第三条乙方提供管理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物业使用人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第四条物业管理范围、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东山县医院采购项目的服务规范及要求)、附件二(报价明细表)、附件三(设备及工具耗材目录清单)附件四(物业管理服务承诺书)1、门诊楼1-4层、住院楼1-7层、供应综合楼1-3层、发热门诊地面、外围环境。2、全院中心运送服务。3、负责洗衣房日常布类洗涤工作。第五条配套服务1、协助晨间护理护士整理床、被。2、被服管理,负责清、污被服的清点和回收工作。3、整理出院病人床、被及清点物品。4、手术室、产房、供应室、输液室、ICU按要求做好相关清洁杂工。5、在工作期间协助为病区送药及院内标本。6、医疗垃圾交接。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依照本合同规定将东山县医院所属物业的保洁委托给乙方实行专业化的管理。2、对乙方的乙方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考核评定,乙方有下列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1)乙方经甲方考核评定连续两个月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2)乙方或乙方聘用人员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或人员伤亡。(3)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扰乱甲方正常工作秩序。(4)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冒用甲方名义,造成甲方名誉和财产受损。(5)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未能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管理部门的工作,影响或妨碍甲方正常医疗和办公秩序。(6)出现医疗废物(医疗垃圾)流失、泄露、扩散等事件的。(7)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服务清单内容提供服务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3、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按约定向乙方提供托管区物业管理所需的相关资料(由甲乙双方签确认书为依据),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是否依法或依合同规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但如乙方工作人员表现不好或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乙方应在日内更换,并向甲方报备。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管理工作用房、办公桌椅(由甲乙双方签确认书为依据)。提供约平方米的场所作为乙方办公室及主任宿舍、工作间等物业管理用房。工作用房水电费由甲方负责(不含乙方煮饭和空调用电)、车辆维修费、电话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6、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7、结算、审定支付给乙方的费用。8、概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法律纠纷。9、教育好本院干部职工配合乙方物业管理工作。?10、提供专业的消毒液及工具。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同时结合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该服务项目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及考核、奖惩办法(具体详见东山县医院采购项目的服务规范及要求)。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托管区实施物业管理,确保实现管理目标,执行甲方委托事项,自觉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3、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对物业管理制度进行修订。4、乙方持有效证照与甲方签订合同,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有效岗位证书及资格证书上岗。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目转包给第三方经营。6、甲方原有后勤服务临时工人员人事关系、待遇及管理等,乙方应按原劳动合同(甲方与后勤人员签订)约定继续履行,乙方未能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应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7、乙方应建立本项目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在合同期满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各类管理档案、财产等资料;乙方自己购置的用具及设备仍归乙方所有。8、乙方聘用员工仅与乙方发生劳动关系,乙方应承担与管理服务有关的直接运营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乙方员工工资、社保费用,培训材料,与承担管理服务有关的所有清洁材料、工具、消耗品和其它费用,乙方公司法定税费,物业管理日常办公费用等费用。9、不承担对物业使用人及非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险义务。10、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有关管理制度,参与甲方组织的有关会议及有关考核(甲方考核标准以东山县医院采购项目的服务规范及要求);确保甲方保洁工作每天正常运行,向甲方提出物业管理的建议。11、政策、法规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12、乙方提供配套服务中涉及与医疗相关事务而发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四章物业管理及服务要求第八条关于物业管理目标与保洁质量约定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项目制定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全面负责甲方委托的规定范围的保洁及养护,后勤服务综合满意85﹪以上;2、对医院日常工作任务的派发落实100﹪。医院的满意率85﹪以上。3、完成根据医院工作要求制定的其它工作指标。医院的满意率85﹪以上。4、各科内服务要求完成率100﹪,服务满意率85﹪以上。一、病区(1)除护士站、治疗室、护士长办公室外,病区地面(包括病房内卫生间)每日湿式清扫二次,床头柜、生活柜、电视机、盥洗室内水槽、开水器、护士站吧台、卫生间洗脸盆、马桶或蹲盆每日擦拭冲洗,其中床头柜、马桶用施康液擦拭,施康液由病区护士配比后提供;医生办、主任办(示教室)、值班室每周清扫二次(包括家具、墙面、天棚);病区墙面、门、窗(包括卫生间内)、病床、凳子、陪人床、热水瓶架每周擦拭,污染时及时擦拭;病区天花板、空调表面等每月清洁一次;出院病人床头柜、生活柜、病床及时擦拭,按要求消毒。(2)ICU、手术室、产房按现有工作要求做好保洁工作。2、门诊楼门诊1—4层大厅、走廊、楼梯、各诊室、急诊科、急诊抢救室地面每日湿式清扫二次,墙面、门、窗每周一次擦拭,有污迹及时擦净,室内外所有玻璃窗、天花板、灯管每月擦拭清洁一次,并保洁;各办公室内、诊室、检查室家具每日擦拭1-2次;4层会义室、行政值班室至少每周清扫一次,使用后及时保洁,公共厕所每日清扫二次,水箱等每日擦拭一次,并保持无臭、无污垢。3、放射科、检验科、体检中心、值班室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卫生间参照门诊楼保洁要求。4、室外广场、道路、绿化等每日一次清扫,垃圾、烟蒂随时清理,绿化及时除杂草。5、垃圾每日收集二次,并及时清理。6、供应综合楼:按现有供应室保洁要求做好工作。1-3层走廊、厕所、楼梯、办公室、阅览室、信息中心至少每日清扫一次,每月大扫除(天棚、灯管、家具、墙面),并保洁。7、保洁时间:住院楼6:00~20:00、门诊楼、供应综合楼按医院上班时间提前1小时,下午下班推迟半小时。第九条配套服务质量要求1、人员要求固定,到岗人员情况及调换应及时告知各病区护士长,门诊部主任及相应科室负责人。若要调离必须告知科室负责人。2、对不负责任,工作表现差的人员,护士长及科室负责人有权提出调离建议,乙方应安排顶替人员到岗。第五章委托管理期限第十条委托管理期限:自2010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时效期限年。第六章费用标准及支付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和配套服务收费金额全年为叁拾陆万捌仟元整。按每月平均转账支付合同款,支付时间由医院财务科根据月考评分情况核算后次月初7日内向乙方支付上月的服务费,甲方不得拖延。乙方按照上述收费,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如果本合同服务费在应付日后60天内未支付(非甲方原因造成延期支付除外),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1、鉴于甲方所处行业的特殊性,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双方合同约定服务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或暂停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违约金2万元整。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完成约定的管理目标或造成甲方不良影响、以及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导致甲方保洁工作不能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当月收费10%计付的违约金。3、因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在每月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直接抵扣。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及时支付物业管理费,每逾期1天支付违约金200元。4、本着甲乙双方长期合作、共同发展双赢的原则,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请示甲方是否继续签约(续签合同另行约定),但甲方在没有增加服务范围的情况下,续签合同时乙方服务费不变。5、本合同终止后,在新的服务承包商接管本项目之前,甲方若有要求,乙方应在甲方的要求暂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按合同标准继续支付服务费用。6、本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就续约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乙方应在期满之日当天撤出甲方场所,并积极配合甲方的交接工作。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如何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不允许采取包括阻扰、破坏正常办公秩序、拒不搬离或不交接等办法。乙方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约人民币50000元。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甲方如因医院业务扩大,增加医疗项目,加大工作量,须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本合同及其他文件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合同附件。下述附件应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附件一:东山县医院物业管理(保洁)方案附件二:报价明细表附件三:设备、工具和消耗品清单附件四:物业服务承诺书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东山县政府采购中心存档。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签订日期:二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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