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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2014-2015学年新人教必修二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实用教案2
1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一、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1)识记我国公民法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政治性义务的内容。(2)把握政治自由和法律的关系,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含义。(3)把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4)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能力目标:(1)联合实际,结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来说明为什么其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2)联系实际,结合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应履行的政治性义务及原则,分析说明权利与义务的辨证关系。(3)培养学生的权利观、义务观,能够运用理论分析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如“特权”、“拖权”等。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引导学生处理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2)促进学生进一步了解身边的政治生活,做到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二、教材分析:1、教学重难点重点(1)公民法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政治性义务的内容。(2)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含义。(3)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难点(1)把握政治自由和法律的关系;(2)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教学工具:传统教学工具(黑板、粉笔)和多媒体课件。3、教法:复习导入法、情景设置、设问法、讲授法、课件演示法等。三、教学设计『导入新课』从上节课的学习中,我们已经知道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对大多数劳动人民的民主,和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专政。我国的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广大的劳动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接下来,我们先通过观赏这几张图片,这是我们生活中常看到的情景,这时候的人们在行使什么权利和履行什么义务呢?(提示:选举权、监督权、服兵役的义务、维护国家荣誉的义务)『新课教学』前面我们说了,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与国家形成了和谐的新型关系,而这种关系就体现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上。这一节课我们就要探究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应履行哪些政治义务,怎样参与政治生活。一、神圣的权利庄严的义务在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给与的,公民要想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就要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在我国,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和2自由呢?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通过学生讨论①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从国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才有资格当选人大代表)、年龄(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是享有选举权的法定年龄。年龄限定的目的在于,要求选民与代表具有意志表达能力与独立判断能力。)、政治(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力条件(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够行使法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对不能行使选举权的无行为能力的公民,限制其选举权利的行使。无行为能力的人是指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意志的公民,例如婴儿、植物人、精神病人等。)几个方面加以阐述。②把选举权与班干部选举进行一下比较,最终得出结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就是选举权;公民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就是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地位: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师:为什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呢?因为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但每个公民事实上不可能都能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所以,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民就可以通过选举,挑选自己满意和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将自己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力让渡给这些自己选出的、能够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让他们代表自己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它是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和标志,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可进一步引导学生讨论“假如你有选举权,你会选举出什么样的人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来代表你行使国家权利?为什么?”(学生讨论)教师进行适当点评:一、政治素质。人民代表要忠于国家和人民,有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二、文化素质。人民代表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准,读懂和理解各种会议文件。三、健康条件。健康的身体是保障人民代表行使权利的物质基础。四、议政能力。人民代表要能够广泛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和掌握当地政治、经济、文化情况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并能表达、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能够提出议案和质询案。为什么我们要这么慎重呢?――假如我们没有认真行使选举权,就意味着你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障,国家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如果你认真行使了选举权,你的权利和国家的利益才有可能得到了保证!]政治自由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政治自由的地位:它是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公民享有政治自由,并不意味着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有人认为自由就是跟着感觉走,随心所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其实不然。曾经有个寓言故事讲到:一条鱼儿终日只能在水中,它心想:要是没有水的约束,那该多么自由啊!于是鱼儿就来到了岸上,可是没有过多久,鱼儿就因为缺氧而死亡了,永远失去了自由。这让我们想到了“法律和自由”的关系。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也像那条鱼儿那样“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去寻找自由,最后也会像它那样失去了自由。早在十七、十八世纪,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就告诉我们: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3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时因为自由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可能有这种自由。孟德斯鸠也告诉我们: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可见,自由和法律是相互依存的。“自由是法律的体现,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举例说明:比如网络灌水,如果你在网上发表一些反政府反人类的言论,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告诉我们,自由不是绝对的,公民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权利。)换句话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我们都可以去做!引导学生讨论:“法无禁止即自由”教师总结:这句话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从道德的角度,就不一定正确。如花钱买选票,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做是非法的。监督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主要讲清楚:谁监督,监督谁,怎么监督)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等。最近有些地方在干部考察中改公示制为预告制,公示制是在拟任人选经过组织考察并确定了拟任职务之后;预告制是在考察对象在组织考察之前,就向社会公布,并且考察的各个过程都提前预告,公之于众,以便征求群众意见。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比如北京市制定各项政府规章制度时,广泛征求民意,搞“开门立法”,成效显著。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重要性: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因此,每个中国公民,都应当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盛衰、民族兴亡紧密联系在一起,自觉地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针对“台独”势力分裂台湾的言论和行为日益猖獗,2005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表明了全国人民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信心和决心。2005年4月-7月,中国国民党原主席连战、亲民党主席宋楚瑜、新党主席郁慕明分别对大陆进行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破冰之旅”、“和平之旅”、“民族之旅”的访问。连战在北京大学演讲时强调,台湾走对路才有出路,我们认为不能够让“制宪”、“正名”、“去中国化”、武断的“台独”时间表来打破我们整个幸福的基础。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全国“四五”普法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2001年4月26日转发):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确定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2004年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有利于为贯彻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附:历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2001年: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2002年: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2003年:依法治国,执政为民2004年: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42005年: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为:“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公民维护国家的安全,要做到:严守国家机密。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国家安全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国家机密不仅仅是军事和政治方面的机密,随着国际斗争的复杂化,经济和科技方面的机密也决不可忽视。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了保卫祖国,我们要自觉履行这个义务。二、参与政治生活把握基本原则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项原则表明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第一,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目前我国有中央、省、市、县四级法律援助体系,对公民基本人权重点保障,及时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特殊保障;刑事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在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援助申请;并将盲、聋、哑、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列入重点法律援助范围。)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我国法律只能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否则法律就不能成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证改革开放的有力武器。但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对所有公民而言都是平等的,即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另外,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例如,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男女之间,民族之间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要消灭这种不平等,不仅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更重要的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物质生活水平。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的:A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B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不存在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公民。当然,权利虽是法律规定或保护其享有者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求其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其权利有的可以放弃或转让。如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权接受遗产,也可以放弃继承遗产。)C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2)、我们要怎么做呢?这一原则对我们的要求是:5一方面,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既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只有履行义务,才能获得相应权利。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探究2在2003年春季的“非典”考验面前,涌现了北京地坛医院二病区主任李
本文标题:2014-2015学年新人教必修二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实用教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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