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汽车理论 > 汽车实施细则(中文版)PPT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产品二〇一四·十月目录•综述•术语和定义•认证依据标准•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认证流程及时限•认证委托资料目录•认证实施•利用企业资源检测及结果采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以一致性证书•收费综述汽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14)(以下简称产品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产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产品实施规则共同使用。综述依据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制定本认证实施细则。术语和定义一、术语和定义汽车产品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2条执行;认证相关术语和定义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各实施规则的规定执行。认证依据标准二、认证依据标准•认证依据的标准按照本细则附件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执行。•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时,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若需要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按照国家认监委汽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1)的技术决议执行。本次规则更新的相应标准实施时间及过渡期要求企业分类管理企业分类管理三、生产企业分类原则•CQC通过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CQC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B、C、D表示。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企业分类管理企业分类管理1.工厂检查(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论;2.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3.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专项监督检查结论;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5.媒体曝光及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6.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7.产品投诉、召回等;8.其他信息。企业分类管理企业分类管理A类企业:连续两年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结果通过且无严重不符合项;产品型式试验和COP试验/检查无不合格;国家级、省级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均为“合格”(包括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需有良好的自主设计能力;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应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包括产品一致性控制所需的试验或相关检测,如:排放、燃油消耗、制动性能、噪声等项目,且试验室满足或等效满足GB/T27025(ISO/IEC17025)第5章技术能力要求;各级政府、媒体及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无严重质量问题;未发生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质量投诉和/或事件;无其他与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不良信息。企业分类管理企业分类管理B类企业:除A类、C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C类企业:两年内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结果通过(有严重不符合项);产品型式试验和COP试验/检查存在不合格但不涉及产品主要性能,如安全、环保、节能等;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CQC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C类的。企业分类管理企业分类管理D类企业: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包括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结果表明产品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有重大质量投诉且经证实为生产企业、生产者(制造商)原因,可直接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生产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CQC的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不能满足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CQC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D类的。企业分类管理企业分类管理CQC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结果(类别)并告知相关企业。对于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为B级。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须按照D-C-B-A的次序逐级提升,按A-B-C-D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认证模式四、认证模式CQC依据产品实施规则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的要求,在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具体实施中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特点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认证模式。•基本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量产车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非量产车企业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基础上增加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方式进行。认证模式•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包括例行监督检查、特殊监督检查、证书恢复工厂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必要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通过市场/生产现场抽取样品等方式获取真实的试验样品;–采取预先不通知方式的初始工厂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增加检测/检查的覆盖面,提高发现不合格的概率。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五、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1、认证流程•认证委托人向CQC提交意向申请书(在CQC网站上完成),CQC接受意向申请开始认证流程。–正常认证流程为:认证委托人递交认证资料(网上或书面)→CQC按申请单元进行资料审查,确定试验方案并下达型式试验任务→认证委托人依据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送样至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CQC依据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量产车,对于非量车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方式进)制定工厂审查方案并安排工厂审查→进行工厂现场审查→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审查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证书→对获证生产企业进行获证后监督。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非正常认证流程为:未按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需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未完成认证产品型式试验而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委托人需向CQC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同时进行。对于在未获证车型基础上进行改装的车辆(产品实施规则第7.2.3条),需在型式试验完成后进行工厂检查。–对于在未获证车型基础上进行改装的车辆(产品实施规则第7.2.3条),需在型式试验完成后进行工厂检查。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2、认证时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初始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适用时)、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以上认证活动完成时间,不包括认证委托人准备资料时间、试验样品不符合整改所需的时间以及重新送样检测时间。•CQC应在2个工作日内接受认证委托人的意向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或告知认证委托人不受理原因。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资料审核包括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符合性审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方案制定及下达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型式试验时间一般在30个工作日完成,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对于因排放耐久试验等用时较长,型式试验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工厂检查方案制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审查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决定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注:1、因相关型式试验周期的要求(如排放耐久试验等),认证周期允许超过90天。2、生产企业不在中国大陆时,认证周期允许适当延长。认证委托资料六、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1、委托和受理•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CQC提出认证委托,CQC将对认证委托进行评审,并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委托认证的汽车及挂车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否则CQC不予受理相关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根据CQC的认证流程和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认证委托资料2、不受理情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境外生产改装车的生产者(制造商)未按要求提供原车型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授权改装文件、工商部门相关证明文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认证委托资料3、申请资料•认证委托人应按本实施细则附件2《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的要求向CQC提供所需资料。实施细则附件2涉及到的相关认证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在首次申请认证时完全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应于每年监督检查前2个月完成提交。认证实施七、认证实施1、型式试验•CQC受理认证委托,并进行资料审核,确定试验方案后,方可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认证委托人在国家认监委指定范围内可自行选择实验室,试验方案的制定应征询认证委托人的意见。认证实施1.1型式试验样品要求•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应满足产品实施规则7.1.2条相关内容要求。•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仅需确认装车的部件、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以及该证书的有效性,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查或检测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从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必要时同型号追加1个样品并留存至试验完成,以备用于进行复检。认证实施1.2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型式试验项目见本细则附件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应符合认证依据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要求。•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时,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若需要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按照国家认监委汽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1)的技术决议执行。•对于因技术进步,整车或相关系统、零部件采用新设计、新工艺时,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应提供车辆满足相关安全标准的验证结果,由CQC进行判定,涉及重大安全、环保等项目时,还需通过技术专家组决议。认证实施1.3型式试验的实施•型式试验的实施按照产品实施规则7.1.4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仅需确认装车的部件、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以及该证书的有效性,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对于改装汽车,技术判定条件参考本细则附件3《改装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CNCA-00C-004)和认证标准要
本文标题:汽车实施细则(中文版)PPT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0073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