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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地税清洁培训课件一.房产税1.房产税的基本概念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受益性原则确定纳税人)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不包含农村。征税对象:房屋(有屋面和围护结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不征,(参考财税地字(1987)3号文),与房屋不可分离的附属设施属房产,要征。计税依据;从价计征,从租计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交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已使用的,从使用当月起计征房产税。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自次月起缴纳房产税。2.常见的房产税税务风险(1)征税对象弄错导致少缴房产税,这里要说的是与房屋不可分离的附属设施和设备要征房征税,不能剔除。(2)房产原值计算错误导致少缴房产税,这里要说三个文件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c.(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总结: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要并到房屋和建筑物中计征房产税,而且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也要算到房产原值当中,对原有房屋进行改扩建的,要增加房屋原值.自查科目: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等(3)房产原值未包含地价或核算不准确导致少缴或多缴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这个文件我们要注意:第一.土地价值应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在建房产和待建房产尚未建造使用,不征房产税,,也就是说,建成房产所分摊的土地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没有建成的就不计,第二,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价值要扣除.自查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二.土地使用税1.土地使用税基本概念纳税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不包含农村。适用税额:(1)大城市1.5元到30元(2)中等城市1.2元到24元(3)小城市0.9元到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计税依据:(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合法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调整。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几个概念:生地:未形成建设用地条件的土地熟地:指已具备一定的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通气、道路等基础设施条件和完成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动拆迁的形成建设用地条件的土地关于生地和熟地是否交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根据(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实际取得土地开发权为土地使用税的起征时间,而对地的种类没有区分。3..土地使用税常见风险(1).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对纳税人自建、委托施工及开发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是否全额缴款都不能作为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2)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面积不一致,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税。三.印花税1.印花税凭证种类: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加工承揽,按加工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建设工程承包,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财产租赁,按租赁金额的万分之十,货物运输,按运输费的万分之五,仓储保管,按仓储收取保管费用的万分之十借款,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0.5财产保险,按收取保费收入的万分之十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数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营业账簿,按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金额总和的万分之五,以后年度只就增加部分计算。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企业经济种类凭证繁多,我国只对列举的征税,在申报过程中,要区分属于征税范围的凭证未申报,而不属于征税凭证而误申报的情况。为了防止出现以上情况,现列举几种常见的不缴纳印花税的经济凭证:(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3)股权投资协议(4)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5)会计,审计合同(6)工程监理合同(7)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无需缴纳(8)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贴花,补签的需贴花(9)培训合同(不包含技术培训合同),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保安服务,物业服务,质量认证服务等(10)土地租赁合同(11)承包经营合同为便于印花税的管理,应建立合同台账,模板参考如下,交过印花税的都需做一个标记,不光是印花税可以这样管理,所有的经济合同都可以按不同的种类建立这种格式的台账,随时都可查阅合同,根据合同付款,根据合同开发票,根据合同进行账务处理,以规避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合同及其编码规则序号合同类别范围建立合同金额印花税金额全称简称英文缩写文字表述比率1购销合同购销合同GX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0.3‰贴花0.03%##############9,000.002加工承揽合同承揽合同CL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0.05%-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合同KC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0.5‰贴花0.05%-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合同GC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0.03%-5财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ZL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0.001%-6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YS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0.5‰贴花0.05%-7仓储保管合同仓管合同CG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0.10%-8借款合同借款合同JK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0.01%-9财产保险合同财保合同CB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0.10%-10技术合同技术合同JS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0.3‰贴花0.03%-11非印花税合同合同编码规则如下合同编码包括9位字码,前两位为该合同的类别英文缩写,中间四位数字为合同签订所在的年度,后三位为该合同在该类合同中的字轨号(流水号)。举例如下:2014年度签订的第1份购销合同,其编码如下:GX20140012014年度签订的第2份购销合同,其编码如下:GX20140022014年度签订的第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如下:GC2014001四.个人所得税1.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2.税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3.个人所得税常见的税务风险(与公司有关的)(1)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跟劳务报酬所得(看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个人税率表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也就是2012年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税免征额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税率资讯网提供】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不超过1455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2](2)年终奖金,年终双薪及分红(参考国税发2005,9号文)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解读哪些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项目办法
本文标题:2014年地税清洁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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