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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2013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课件视频音频讲义
1第三单元保险法律制度(2013年新增)(★★★)五、保险合同的履行(P211)3.索赔的时效(1)“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解释】人身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适用5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仅限于“人寿保险”。更多2013中级会计师课件,视频音频讲义,联系球球:一一五四七九八一五四六、保险合同的变更(P212)2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解释】货物运输合同允许保险单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只须投保方背书即可转让。2.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即可。七、保险合同的解除(P212)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更多2013中级会计师课件,视频音频讲义,联系球球:一一五四七九八一五四【相关链接】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3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6)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投保人、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的情形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八、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P214)更多2013中级会计师课件,视频音频讲义,联系球球:一一五四七九八一五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1.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3)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解释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解释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解释3】如果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1)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向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行使。(2)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4更多2013中级会计师课件,视频音频讲义,联系球球:一一五四七九八一五四九、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P214)1.不丧失价值条款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后,保险单就具有相当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误告年龄条款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关系到保费的数额。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3.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合同届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解释】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避免自杀者通过蓄意自杀谋取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把自杀条款作为除外责任条款。【相关链接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相关链接2】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5十、保险公司(P199)1.保险公司的设立(1)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更多2013中级会计师课件,视频音频讲义,联系球球:一一五四七九八一五四【解释】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相关链接】(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3)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2.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4)公司分立或者合并;(5)修改公司章程;(6)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商业银行有基本相同的规定。3.保险公司的终止(1)解散保险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2)被撤销(3)破产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中国保监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4)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5.对保险公司的接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1)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6(2)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相关链接】(1)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以对银行实行接管;(2)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十一、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P201)1.保险代理人(1)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2)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解释1】与保险代理人不同的是,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而不能是个人。【解释2】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保险经纪人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解释3】与保险代理人不同的是,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一般来讲,经纪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向经纪人支付佣金作为报酬。但根据保险业的通例,保险经纪人虽然接受投保人委托并代表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但其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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