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家电行业 > 2014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2)406-201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范公司系统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三条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第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事故调查体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续改进的工作体系。第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现场规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各级单位承包和管理的境外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执行。第二章目标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如下事故(事件):(一)人身死亡;(二)大面积停电;(三)大电网瓦解;(四)主设备严重损坏;(五)电厂垮坝、水淹厂房;(六)重大火灾;(七)煤矿透水、瓦斯爆炸;(八)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事件)。第九条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三)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四)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五)不发生煤矿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第十条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直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和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地市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发生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四)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五)不发生煤矿较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第十一条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发生六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四)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五)不发生煤矿一般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第三章责任制第十二条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第十三条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二)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三)全面了解安全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汇报,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议和安全生产月度例会,组织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保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五)保证安全所需资金的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辅助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八)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九)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十)建立安全指标控制和考核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十一)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第十四条公司各级单位行政副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总监协助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逐级负责制。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监督体系负责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追究。在公司各级单位内部考核上,上级单位为下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第十八条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和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施工、煤矿企业(单位)以及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执行公司“三集五大”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指导方案。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研究院、信息通信(分)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的建设部、调控中心、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工地、分场、工区、室、所、队等,下同)等部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第十九条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第二十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二)专业搭配合理,岗位职责明确;(三)配备监督管理工作必需的装备。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及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牵头并督促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性评价、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等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安全管理方式和技术;(二)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基建、生产、发电、供用电、农电、信息等安全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负责组织交通安全、电力设施保护、防汛、消防、防灾减灾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涉及电网、设备、信息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四)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等相关配备标准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五)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对安全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六)参与电网规划、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安全方面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七)负责编制安全应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应急体系建设及公司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负责人武、保卫管理;负责指导集体企业安全监察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责任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工作建议。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的安全状况提供诊断、分析和评价。第二十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副主任由党组(委)书记和分管副职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公司各级单位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包括对外委托和接受委托开展的输变电设备运维、检修以及营销等运营业务,下同)项目,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一)项目同时有三个及以上中标施工企业参与施工;(二)项目作业人员总数(包括外来人员)超过300人;(三)项目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第五章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严格贯彻公司颁发的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和补充制度,经专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二)在公司通用制度范围以外,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技术原则,制定本单位的检修管理补充规程,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专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控规程或细则,编制本系统的调控规程或细则,经专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八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第二十九条省公司级单位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三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班前会、班后会制度,检修、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现场勘察制度。第三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作用。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三十二条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及他们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煤矿企业(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第三十三条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业务的领导组织,以运维检修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第三十四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治理的事故隐患、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第三十五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第三十六条安全性评价结
本文标题:2014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01322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