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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适用范围)指导思想•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教育事业的地位和作用•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我国教育方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德育•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育内容•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教育的公益性•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受教育权利、义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特殊权利•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终身教育体系与教科研•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语言文字•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奖励•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教育管理体制•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各级政府职责•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何谓教育基本制度•从广义上讲,是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包括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教育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从狭义上讲,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的机构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体系。•我国《教育法》第二章规定了我国的教育制度,它是在我国长期的教育实践中发展形成的,是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及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是民族传统和国际经验相结合的产物,它为我国公民个性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显示的保障。P141我国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十项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2.义务教育制度•3.职业教育制度4.成人教育制度•5.教育考试制度6.学业证书制度•7.学位制度8.扫除文盲制度•9.教育督导制度10.教育评估制度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又称学制。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1、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是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2、初等教育•初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初等阶段,学校及其他初等教育机构应当对受教育者进行文化知识基础教育和初步生活准备教育。•实施机构有:•(1)普通小学,招收6至7周岁的儿童入学,实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5年或6年,实行一贯制。•(2)成人初等学校,主要学习语文、算术两科。•(3)扫盲识字班。•3、中等教育。•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的基础上,由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承担着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生源的双重任务。实施机构包括:–(1)普通中学,分为初中和高中两阶段,修业年限为5至6年(初中3年,高中2-3年)。–(2)职业学校或职业高中,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3)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一般为3-4年。–(4)技工学校,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为2-3年。–(5)农业中学,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为2-3年。–(6)成人中等学校、成人业余初中或高中,分别招收具有小学或初中程度的青壮年入学,修业年限为2-3年;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实行脱产或半脱产学习,修业年限为2-3年。•4、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是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由高等专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的专业教育。其任务是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施机构包括:•(1)大学和专门学院。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少年入学,修业年限一般为4年,部分专业和少数重点学校为5年;部分大专院校附设短训班、专修班。•(2)属于成人教育的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招收具有相当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入学,修业年限为4至5年;职工、农民大学,修业年限一般为3至4年;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或独立函授学院,实行学年制,修业年限一般为5至6年,实行学分制的修业年限不限。•(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按学科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结业证书。累计分达到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4)研究生制度。由各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单位招收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修业年限均为2至3年。•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一)义务教育的含义及特征•1、所谓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2-2(2006)•(所谓义务教育,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由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障的国民教育。)(1986)2、义务教育的法律特征•(1)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教育法律制度。•(2)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是指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缓学或免学手续的以外,都必须依法接受。–“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4条)•(3)义务教育的统一性•统一性即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教育。统一性是贯穿义务教育法修订始终的一个理念。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4)义务教育的国家保障性–第二条第3款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5)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体现了“反对教育产业化”意志。(二)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2-1•图1:中国学校教育制度体系年龄2726252423222120191817161514131211109876543学年22212019181716151413121110987654321博士本科高等职业(专科)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幼儿园、学前班)硕士九年义务教育继续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远程教育培训扫盲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1、职业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预备教育。•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职业教育制度,努力造就一批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良好素质的新一代熟练劳动者和生产第一线的建设者具有重要的作用。2、成人教育制度•成人教育是公民接受终身教育的一种具体形式。成人教育主要以业余、脱产或半脱产形式,对成年人进行教育,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和延伸。•成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对已经就业或需要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为满足公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和生活的教育。•未来的教育制度将具有终身性的特点,公民在其一生中都应根据需要获得受教育机会,这是高度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是我国成人教育的发展方向。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国家考试制度是由国家统一授权或批准的由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的一种考试制度,由国家承认考试结果,确定考试合格者的学历、使用、待遇等。•目前我国设立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等专业自学考试、中国汉语水平考试、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所进行的国家学历文凭考试等。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学业证书制度•所谓学业证书,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学生、证明学生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学业证书制度是用人单位衡量持有者知识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手段,是一项重要的教育基本制度。从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学业证书可以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同时,《教育法》还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这就意味着学业证书的发放是一种国家特许的权力。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申请时,要审核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一旦批准设立,就同时赋予其发放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力。任何未经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擅自发放超过其层次和职能范围的学业证书,都是违反国家规定的。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通行的一种教育制度,也是国家的一种学术管理制度。它对于促进专门人才的成长,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以及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学位条例》,1981年5月,国务院又批准实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
本文标题:201509教师资格考试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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