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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15-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本制度规定了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管理以及作业人员等方面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特种设备的自身完好性,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人身安全。本制度适用于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2管理职责2.1总经理负责特种设备和作业人员管理的领导工作。2.2安全质量部负责对特种设备选购、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报废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2.3生产制造部/物资科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2.4生产制造部负责新增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报废特种设备的注销手续;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负责特种设备的维修等工作。2.5各使用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设备点检、保养,并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工作。3术语和定义3.1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3.1.1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级文件管理制度Q/HPGG06G.015-2014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版次第1版实施日期:二○一四年一月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3.1.2压力管道: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3.1.3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进行升降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等。3.1.4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3.1.5厂内机动车辆: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3.1.6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3.1.7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3.3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起重工、厂内机动车辆司机、压力容器操作工、危化品操作工、电梯工等。4管理内容4.1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4.1.1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4.1.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4.1.3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4.2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4.2.1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必须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生产制造部/物资科负责生产厂家的资质验证。生产制造部/制造科负责修理、改造厂家的资质验证。安全质量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4.2.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制造部应检查并掌握工程质量状况。4.2.3安装工程完成后,由生产制造部/物资科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由生产制造部/制造科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4.2.4建设项目中的特种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总项目未完成前,因生产急需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制造部/物资科组织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4.3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4.3.1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设备主管部门及本部门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4.3.2生产制造部/制造科负责当建立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f)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4.3.3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4.3.4使用部门应当在生产制造部/制造科的指导下,对在用特种设备按照4.3.5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指定专人做好检查和保养记录。4.3.5检查内容及要求:a)依据《工业管道安全检查表》(AJ023)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记录。b)依据《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查表》(AJ024)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记录。c)依据《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表》(AJ025)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记录。d)依据《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表》(AJ026)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记录。e)依据《电梯安全检查表》(AJ027)每15天检查一次,并填写记录。4.3.6操作人员要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操作,每班要填写设备交接班记录。4.3.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4.3.8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使用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4.4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报废4.4.1新装、移装的特种设备,由生产制造部/制造科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后向特种设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特种设备完成注册登记,并核发《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4.4.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生产制造部/制造科应当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4.5定期检验4.5.1生产制造部/制造科每年12月20日前,应将下年度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测计划报主管领导及安全质量部。安全质量部定期对检测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5.2生产制造部/制造科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将检验结果反馈到各使用单位。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4.5.3对于检验中存在的不合格项,由使用部门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经检验机构复核发合格证方可使用。4.5.4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见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表名称检验项目检验周期固定式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一次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一次耐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移动式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汽车罐车、长管拖车:1、2级:每5年进行一次;3级:每3年进行一次。铁路罐车:1、2级:每4年进行一次;3级:每2年进行一次。罐式集装箱:1、2级:每5年进行一次;3级:每2.5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1、2级:每6年进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阀每年进行一次压力表A类6个月检验一次;B类12个月检验一次;C类设备投入时只做首检电梯每年进行一次起重机械每2年进行一次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4.6特种设备事故处理4.6.1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4.6.2使用部门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4.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4.7.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b)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c)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d)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e)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7.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4.7.3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4.7.4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安全质量部。4.7.5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4.7.6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4.7.7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4.7.8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4.7.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安全质量部统一组织,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作业。4.7.10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标
本文标题:15-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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