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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厂区内的安全标志管理,对危险源进行有效控制,预防安全事故,依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安全色》2893-2008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区内安全标志的要求与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明确了现场安全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要求。第三章职责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和修订厂区安全标志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厂区内的执行情况。第五条生产部(一)按要求在现场设置安全标志;(二)维护现场设置的安全标志。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六条生产部门根据安全环保部的标志规划在车间入口处、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物料提升机口、电梯井口、孔洞口、物料平台边缘、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以达到如下目的:(一)禁止人们的不安全行为;(二)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三)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四)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第七条安全标志的形式厂区内主要使用以下三种形式的安全标志:(一)标志牌;(二)标签;(三)标志带。第八条标志牌的外形、颜色、衬边、材质、表面质量及文字辅助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的规定。第九条标签采用长方形纸质粘贴式或PVC印制式标签,其颜色和规格由EPC/PC承包商依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第十条标志带采用每段为200毫米左右的黄色与黑色或红色与白色相间的色带组成的简便、直观、有效的防护性警示标志,只限用于作业区域环境的警示。第十一条安全标志的适用范围安全标志牌适用于:(一)重要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影响(现象)涉及面较广的作业区域或场所;(二)存在重要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影响的(现象)厂区检修施工部位或场所;(三)物资仓库和化学危险品及危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四)HSE管理不符合的区域或场所;(五)物料提升机、用电设施、楼梯口、物料平台、楼梯口、人员出入通道等危险部位。第十二条安全标签适用于:(一)可能对HSE造成影响的物品及危险性废弃物的存放地;(二)物资仓库和化学危险品存放器具;(三)HSE管理不符合的区域或场所。第十三条安全标志的设置(一)根据作业区域的危险程度及时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多个安全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二)安全标志牌和标签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现场人员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指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指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标志)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三)安全标志牌和标签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四)安全标志牌和标签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五)安全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要稳固不倾斜,柱式的安全标志牌和支架要牢固地联接在一起。(六)安全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视具体情况确定。(七)安全标志带设置在作业区域安全距离的边缘或重要HSE因素(危险源)影响区域的安全距离边缘并形成封闭状态,其高度约为1.2米,作业结束或重要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影响消除后及时拆除。第十四条安全标志的管理(一)厂区内使用的安全标志,由安全环保部和生产部门共同准备、设置和管理。(二)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安全标志,若发现损坏,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完善或更换。(三)所有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标志的要求,不得随意穿越安全标志带,出入警戒区。(四)所有作业人员经过有关安全标志的培训,并且有能力识别现场存在的潜在危险。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15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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