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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2011经济法CPA浓缩笔记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20110516更新)
【2011】CPA《经济法》浓缩版教材▲红色框架▲学习内容▲核心考点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1)法律的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的权利义务,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2)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含义: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按内容不同分: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按对人们行为规强制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法律规范定或限定的范围种类或者程度不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按内容的确定确定性规范程度不同委任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模式→结果。(3)法律渊源和法系:法律渊源: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国际条约或协定法系:法系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各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可分为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和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表现为:渊源不同、法官权限不同、诉讼程序不同。(4)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根其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划分的法律门类;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5)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概述: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有以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是一种意志关系(国家意志与个人意志),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合法社会关系,得到法律保护。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力主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一方的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一方称为义务人。1、公民(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法律关系主体2、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自己无法人地位,可以从事法律活动。3、国家一般授权组织代表,特殊以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权利能力前提1、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成年人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16周岁-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2、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可从事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可以分为事件和人的行为两类。人的出生与死亡事件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时间经过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行为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6)经济法和经济法体系(略)(7)本书的体系(略)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特征;(2)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认识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做为切入点。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2、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3、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4、主法行为和从法行为;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2)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特别的还要特别要素。法律行为的生效:应当具备法律行为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为的有效形式要件: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沉默形式。(3)无效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见第9章)。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1)合同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2)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1)合同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2)单方民事行为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解释】(2011年新增)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解释】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P17)(1)法律效力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②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②对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3)行为效果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②无效民事行为绝对无效,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4)行使时间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②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时间的限制。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P17)(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3.撤销权(P18)(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当事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释】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解释2】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第三节:代理制度(1)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法律特征(P20)(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解释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2)民事诉讼;(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解释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解释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解释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解释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解释】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2)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权:二、委托代理(P21)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三、代理权的滥用(P22)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3)无权代理四、无权代理(P22)1.无权代理的情形(2006年多选题)(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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