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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标准交通安全管理标准Q/501-213.16-2012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内容、程序和要求等内容。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引用标准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制定。3术语3.1车辆本标准所称车辆,是指公司所属各单位拥有产权的机动车或特种车辆等。3.2驾驶员本标准所称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司内部准驾证,并在岗的员工。3.3道路交通事故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4交通事故现场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存留车辆、伤亡人员及遗留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体的地点。4管理职能4.1公司成立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及网络,决策交通安全管理重大事项。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具体由下列人员组成: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经营副总经理、2Q/501-213.16-2012安监部主任、总经部主任、车辆管理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4.2公司安监部(项目安保部)归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完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协助财务部办理机动车保险、车船税、机动车路桥费缴费工作。4.3各车辆所属单位及交通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所辖各种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动态管理,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的检查,建立完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台帐,及时报送交通安全管理各类报表。4.4公司的交通安全网络,实行分级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如下图所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公司安全监察部主任公司交通安全专责工程师总经办小车班管理小组机械公司管理小组金结公司车辆管理小组利德集团车辆管理小组输变电公司车辆管理小组4.5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各单位所辖车辆及驾驶员的分布情况,划分为以下几个交通安全管理小组(其职责见4.3):公司主管领导3Q/501-213.16-2012总经办小车班管理小组:公司本部各部门、专业公司、中心、物业公司、各项目部小车班所辖各种车辆及驾驶员;机械公司管理小组:机械公司所辖各种车辆及驾驶员;输变电分公司管理小组:输变电分公司所辖各种车辆及驾驶员;利德公司管理小组:利德投资、利德材料、利德环保、利德电气等利德集团所辖各种车辆及驾驶员;利德金结公司管理小组:利德金结公司所辖各种车辆及驾驶员;4.6公司安全监察部设交通安全专责工程师,负责全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有三名驾驶员以上的单位须成立交通安全管理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并设一名兼职安全员。5管理内容与要求5.1车辆的购置、处理、保管、使用及停车5.1.1公司所有车辆由机械施工公司统一归口资产管理5.1.1.1机械施工公司负责按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归口实施车辆购置工作。5.1.1.2机械施工公司负责办理公司新增车辆的上户、上牌和各类证件。5.1.1.3公司所有旧车处理由车属单位向机械施工公司提出,机械施工公司会同监审部、财务部、安监部、合同部共同审定,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5.1.1.4机械施工公司负责按公司安排处置公司各类车辆,负责联系拍卖公司和车辆报废处置公司,对公司旧车进行拍卖或报废,同时办理相关过户或报废手续。5.1.2.1车辆所在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负总责,须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车辆管理制度,将车辆的安全行驶里程、油耗、检修保养费用等指标专人详细记录,综合考核,并定期由各交通安全管理小组组长汇总,报公司安监部。5.1.2.2各单位车辆都应做到定车、定专人保管,严禁公车私用、私自出车,因此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除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外,其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5.1.2.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应由单位主管或车管人员签发,申请用车人员签名,并写清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用车部门(班组)、出车时间、地点,不得缺项,驾驶员和车管人员要凭派车单核对行驶里程,油耗等。4Q/501-213.16-20125.1.3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停车管理制度,车辆回场后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在公司本部办事要遵守规定将车停放整齐,不准随处乱停。5.1.4在节假日、双休日,车辆一律定点停放,严禁驾驶员私自停放在外过夜。5.2车辆日常保养与检查5.2.1车辆自检是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应做的工作,内容如下:a.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液、制动液、液压油是否充足;b.检查各部管道接头有无渗漏;c.检查发动机是否有异响,各仪表的工作是否正常;d.检查灯光装置、信号装置、雨刮器的工作情况;e.检查制动器、离合器工作情况;f.检查转向装置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g.检查轮胎外胎及气压是否符合规定;h.检查百叶窗或档风帘的开关是否到位;i.检查车用消防器材是否有效;j.检查车用警示牌是否配备;k.检查车用检修工具和常用备件是否齐全、完好;5.2.2车辆月检是在驾驶员自检的基础上,由各单位驾驶班长或车管负责人每月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主要内容如下:a.车内外卫生情况;b.灯光、喇叭、雨刮器、(制动器、离合器)是否有效;c.转向系、行驶系、制动系的工作情况;d.里程表读数,油料消耗情况;e.随车工具警示牌与灭火器在位情况;f.轮胎外胎及气压是否符合规定;5.2.3大型客车的月检每月不得少于2次。5.2.4对于月检所发现的故障或缺陷,必须及时消缺,并实行闭环管理。5Q/501-213.16-20125.2.5月检必须有完整的记录,以利备查和考核。5.3车辆维修管理5.3.1对车辆维修坚持该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公司株洲地区车辆的维修由公司指定的质量好、信誉高的定点汽车修理厂维修。5.3.2对车辆的大修要有计划、有安排,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车辆大修计划每年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安全监察部审核,合同部汇总,报主管经理审批,然后据此下达大修计划,各单位具体执行。5.3.4株洲地区定点车辆维修厂家由监审部、财务部、安监部、合同部、车属单位共同审定,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批准。5.4车辆保险管理5.4.1为了加强公司车辆保险和理赔管理,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车辆的保险工作,公司的车辆保险工作归口公司财务部。5.4.2每年年初,公司财务部会同安全监察部、各车辆使用单位、监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上年度各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采用竞标形式选择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公司财务部据此拨付保险费用,签订保险协议后,公司财务部应将投保的详细情况(车辆所投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联系人等)及时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和车辆使用单位。5.4.3公司财务部根据全公司车辆保险到期的时间先后续保,不得脱保,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5.4.4车辆一旦发生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索赔事项,各用车单位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财务部、安监部,并同时向保险公司理赔。事故结案后半年理赔工作应结束,否则追究当事人或责任部门的责任。5.4.5交通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处理结案后一周内持事故结案书、相关原始发票及有关证据,报安全监察部备案,安全监察部提出理赔意见,财务部、安监部在“机动车辆保险案件索赔申请书”上共同盖章,由交通事故发生单位到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5.4.6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包括无公司内驾证)、私自出车(包括私自改变行车线路)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肇事者自行承担,保险公司理赔款上交公司。5.5车辆年度检验制度6Q/501-213.16-20125.5.1公司安全监察部、各交通安全管理小组组长应根据车辆注册日期督促机动车辆按时参加年检、季检。不按规定参检将追究当事人责任。5.5.2因工作需要,在外的车辆不能按时回株洲参加年检,由项目部或车辆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监察部联系交警部门到各工地进行年检,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和各车辆所属单位承担。5.5.3参检车辆的驾驶员,除保养整理好参检的车辆外,还应带齐各种证件、规费和表格,按时到检测站参检.。5.6驾驶员档案、车辆的档案管理5.6.1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车辆档案,各单位建立各自的驾驶员档案、车辆档案,要求数据真实有效、全面准确且便于查询。5.6.2驾驶员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驾驶员的基本情况;驾驶员安全记录;驾驶员技术状况;安全学习、专业训练等。要求全面、准确且便于查询,并必须进行动态微机管理。5.6.3车辆档案的主要内容应有:车辆的基本情况、维修情况、事故统计、安全行驶公里等,并必须进行动态微机管理。5.6.4驾驶员档案、车辆管理档案流程:各项目部(分公司)按要求建立各自的驾驶员档案、车辆档案并定期向各交通安全管理小组组长汇报,最终报公司安监部。5.7安全文明行车5.7.1驾驶员安全行车的基本要求概括如下:技术熟练、遵章守法;安全驾驶;爱护车辆;爱护乘客;爱护货物;高产低耗、团结协作。5.7.2认真做到“七坚持、七反对”,即:坚持中速行车、反对开英雄车;坚持文明驾驶、反对开霸王车;坚持礼让三先、反对开斗气车;坚持合理装载、反对开野蛮车;坚持车况良好、反对开凑合车;坚持劳逸适度、反对开疲劳车;坚持服从调度、反对开自由车。5.7.3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a.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准驾证;b.不准转借、涂改、伪造驾驶证,准驾证;c.不得将车辆交与没有驾驶证、准驾证的人驾驶;7Q/501-213.16-2012d.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证车辆不相符的车辆;e.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f.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g.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h.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i.没戴头盔不准驾驶或乘坐摩托车;j.车门、车厢没关好时,不准驾驶车辆;k.车辆不准乱停乱放;l.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打手机、查看手机信息或有碍安全行车的其他行为;m.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n.行车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督促乘车人员系好安全带;5.7.4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a.严禁超速行驶:b.严禁私自出车;c.严禁酒后驾车;d.严禁疲劳驾车;e.严禁无证驾车;f.严禁行车中使用通信工具;g.实行行车监护制度;5.8公司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车规定5.8.1车辆上高速公路前,驾驶员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不得将病车驶入高速公路,司、乘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5.8.2上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应是技术性能良好,最低时速不低于每小时60公里,符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要求的车辆。严禁超速行驶。小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遵守道路限速规定。5.8.3为了防止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爆胎,引起事故,严禁使用斜交轮胎,或斜交轮胎与8Q/501-213.16-2012子午线轮胎同车混用,轮胎面磨损严重的必须更换。5.8.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必须保持车距,以防发生追尾事故,当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小时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100公里/小时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5.8.5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a.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b.在匝道、加速道或者减速道上超车;c.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d.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e.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5.9交通事故的报告、处理规定5.9.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附近值勤民警,听候处理,同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保险公司,等候指示。5.9.2发生轻微事故,由肇事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三日内将事故报告书面报安全监察部。5.9.3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肇事单
本文标题:16交通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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