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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2001年10月三、名词解释36.圣训;即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是对《古兰经》的具体阐释。是伊斯兰法中仅次于《古兰经》的法律渊源。它最初由穆罕默德的弟子口耳相传。后来,阿拉伯的统治者常将各地流行的习惯和符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附会为“圣训”,使它们获得宗教权威。8世纪以后逐渐整理、汇编成“圣训集”。37.星宫法院;是公元16—17世纪英国设立的一种旨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进步人士的专门法院。它是专制君主行使专制权力的工具,审断案件往往任意枉法,以严刑拷问和秘密审讯为特征。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伊始的1641年,星宫法院被废除。38.“二重内阁”;是19世纪末日本帝国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即军部权重势大,独立行使军权,成为超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二重内阁”反映出日本帝国国家制度中的军事性和封建性,对后来日本走上对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有重大影响。39.法律重述;是经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判例法汇编。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普通法原则和规范加以重新阐明,并以法典形式编纂成册。法律重述的出版使复杂的普通法得到简化和系统化,方便了司法者的运用。40.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定的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它以专章规定“经济生活”,以“经济宪法”而著称;同时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魏玛宪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深远的影响。四、简答题41.简述罗马法的分类。答:(一)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不成文法是指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三)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四)市民法与长官法(裁判官法);(五)人法、物法、诉讼法。42.英国普通法是如何形成的?答:(1)普通法形成的原因:威廉征服后,为加强集权统治和缓和民族矛盾的需要。(2)形成的过程:建立王室法院;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法官通过判案对各地分散习惯进行总结;彼此承认其判决并推向全国,从而形成全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即普通法。(3)意义:普通法是判例法,成为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243.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重复题目)44.简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及其意义。(重复题目)五、论述题45.试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主要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化与发展趋势。答:(一)基本形势:二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比较平稳和迅速发展时代。英、法失去第一流强国的地位,美国较之战前更加强大,成为超级大国。德国、日被强制不得重新武装,但经济地位迅速上升。(二)西方各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趋势:(1)各国的法律制度现出了趋于一致的苗头;①共同承认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组织章程,因而影响各国的公法和私法变化。②两大法系相互渗透、融合的迹象日益显著。③欧共体法加强了成员国法律统一的趋向。(2)二次大战后,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朝着民主、进步的方向发展;①各国宪法的内容增加了民主、进步的条款。②各国战后实行“福利国家”政策,进行了完备的社会立法。③各国民事、刑事立法也趋于进步。(3)二战后,各国普遍出现许多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海洋法、航空法、原子能法、经济刑法等。2004年10月三、名词解释36.蛮族法典;指中世纪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为“蛮族法典”。37.《大宪章》;是英王约翰于1215年迫于贵族、骑士及市民压力而签署的一个契约性文件。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确认了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规定国王在征税时必须召开由大贵族参加的“大会议”,以征得贵族的同意。此外,它还规定,任何自由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由于这些规定限制了王权,保障了臣民的自由和权利,后来被资产阶级用来作为反封建的武器,并被列为重要的宪法性文献之一。38.私犯;包括对物和对人两种。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如杀害他人的奴隶、牲畜以及毁损其它物件,加害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39.美国《邦联条例》;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于l777年颁布。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各州保留主权,国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主要是处理对外事务和洲际事务。l787年被美国联邦宪法所取代。40.1889年宪法的正式名称叫《大日本帝国宪法》,后通称“明治宪法”;共有76条,分为7章:天皇、臣民权3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它有如下三个基本特点:(1)出于政治上便宜行事的考虑,带有大纲目的性质。(2)大量抄袭普鲁士宪法,很少有自己的独创。(3)对公民的权利自由规定得非常狭窄,实际上这些权利也还要受种种限制。四、简答题41.《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如何?答:《汉穆拉比法典》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法的精华,集这一地区古代法律之大成。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社会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它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本身具有的特点,使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不能不发生影响。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而且文字简洁,概念阐述细密。对赫梯、亚述、新巴比伦、波斯等国的成文法律产生过一定的影响,这些国家在立法时,程度不同地参照了《汉穆拉比法典》,亚述和希伯来人的摩西法律均来源于或直接采用《汉穆拉比法典》。42.简述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关系。答:我们说美国法与英国法分离并走上了自己独立发展的道路,这只是说美国法不再依赖英国法,而创建了具有美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和许多不同于英国法的独特的法律内容:并不是说美国法与英国法毫无共同之点。相反,美国法是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它们在许多基本方面都是相同或相似的,主要表现有以下两个方面:(一)美国法采用于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还继承了英国法的概念和许多法律原则,如推理方法,法源理论及对抗式诉讼和陪审团制度等。美国也像英国一样没有公法、私法以及民法这类法律概念,民法的内容在美国法中也像英国法那样分为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独立的法律部门。(二)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英国法是美国法的历史渊源,美国法的许多基本制度都来源于英国法。英国的判例法和制定法,凡是符合美国国情的,都被作为美国法的渊源或劝说性渊源。虽然现在美国法院引用英国判例的情况已越来越少,但有时仍然从比较的角度引用英国的判例作为参考。特别在美国的法学院中,英国的判例仍然作为“授课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43.简述十九世纪英国法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答:英国从l9世纪开始就进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这一改革的重要特点就是主要是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的。主要内容有:1.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通过改革使法官和法学家逐渐从诉讼程序的桎梏下解放出来,而日益重视法律的实质问题。2.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这方面最重要.的是1875年颁布了《司法条例》,创投了最高法院,取消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双重体制。同时,《司法条例》还制定了一套适用于最高法院的统一的诉讼规则。3.在宪法、刑法和私法方面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革除了旧的封建法的某些残余,修改了前一时期的某些陈旧过时的法律原则,创立了一些新的符合时代潮流的法律制度。4在宪法方面,制定了1832年的《改革法案》,削减了贵族在选举中的特权,扩大了城市有产者的参政权;1911年又颁布了《国会法》,对上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在刑法方面,减缓了某些刑罚的残酷程度,采用了缓刑、假释以及减轻青少年犯罪等新的刑罚制度。在私法方面,除对婚姻家庭法进行了许多重要的改革外,特别是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商法方面的规范和制度。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虽然相应进行了大规模的现代化改革,但仍维持其古老的体制和传统,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仍是英国法的三种基本形式和主要渊源。虽然制定法的比重有了显著的增长,但是判例法仍然是英国法的基本形式。五、论述题44.评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答:(1)雅典“宪法”的民主性: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开始形成较早,到公元前5—4世纪进入最发达时期。这种民主性表现如下: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公民都享有各种政治权利,有资格被选担任国家的各种官职,享有接受荣誉的权利,特别是通过民众大会这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民均可参与内政、外交、立法以及其他各项重要活动。②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例如,作为国家最高管理机关的议事会是由500名成员组成,他们是按每个选区出50名的数额,从年满30岁的公民中用抽签办法产生。③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比较重要的措施有实施贝壳放逐法和进行不法申诉制度。(2)雅典“宪法,,的局限性:①雅典民主制实际上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虽然雅典公民在形式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公民在当时人口总数中仅占极少数,约为l/20。②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是要求农民和手工业者前往雅典城郊广场去开大会,仍有不少困难。根据统计,能够经常参加民众大会及其他会议的只有2000至3000人。③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担任所有公职均需具备一定条件,如年龄、财产资格、是否欠国家的债务等等,当选的公职人员,都要接受一次特别的审查。④民众大会虽然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政权机关,但统治集团为了使国家的整个活动,按照本阶级的意图来进行运转。他们利用各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牵制民众大会的权力。总之,雅典“宪法”的民主是少数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具有明显的局限性。45.试述现代法国民法的发展变化。(重复题目)2005年1月三、名词解释51.血亲复仇(日耳曼法):在日耳曼国时期,复仇是合法的,就是由被害人亲属团体对加害人或其亲属进行对等报复,通过这种方法使被害人亲属在感情上、心理上得到一种满足,以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2.圣训(伊斯兰法):(重复题目)3.判例法(英国法):是指作为人们行为之指南或法院判案之依据的法律,即先前的判决不仅对该案件的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且对法院在碰到类似案件时作出新的判决亦有约束力。判例法主要是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发展起来的。4.法曹(日本法):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总称为法曹,被誉法制建设上的三个支柱,三者的地位甚高,但对其资格的要求也很严,要进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通过国家考试。四、简答题1.美国国家权力相互制衡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答:相互制衡原则主要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1.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均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被称为“三权分立制”。2.美国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是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可能发布拥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还有立法倡议权,即建议国会立什么样的法。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联邦宪法。3.行政权属于总统。但是行政机构的设置和所需经费须由国会批准,国会还有权监督行政执行情况、经费开支和官员行为。美国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总统发布的命令、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条例违宪;还能通过案件的判决对宪法作出新解释,扩大或限制总统的权力。4.司法权属于法院。但是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和联邦其他法院的设立,均由国会决定,总统亦可施加影响。国会可以通过批准对法官的任命或弹劾法官的办法,来改变法院的组成。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2.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1)、肯定了英国的议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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