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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情况年报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等中央领导点将荣毅仁创办中信。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荣毅仁和中信为资金短缺的仪征化纤在海外发行债券,打开了利用外资的大门,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唤回了资本;他倡导信托和融资租赁,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投资理念和传统的财产观念,创新了中国的资源配置机制。1981年,中信投资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和首家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先后开业,揭开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历史篇章。经历了业内几代人30年的艰难探索,在我国融资租赁业“三十而立之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已经取得了令人触目的业绩。交出了一个可以告慰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融资租赁业创始人荣毅仁的答卷。一、融资租赁机构体系建设(一)机构数量持续增加。随着政府决策部门和企业对融资租赁认知度的提高以及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实现了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突破,越来越多的投资机构纷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截止2011年10月底,除已开业的17家金融租赁公司外,又有海航集团为主要投资人的皖江金融租赁,国内首家由机械制造类厂商背景的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北部湾金融租赁,以及浦发银行、上海国际集团、中国商用飞机有限公司联合投资的金融租赁公司获批筹建。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已有20家。商务部、税务总局2011年底,联合审批了第八批13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目前已累计批准8批66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近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商务部将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后,在各地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越来越多。自1981年以来,已累计批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200多家,且仍有很多公司等待审批。目前,三类公司合计近300家,注册资金合计近1000亿人民币,其中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金超过500亿。(二)机构分布不均有所改善京津沪今年新批的融资租赁机构继续领先,约占全国的一半,山东、浙江、福建、江苏等省份的融资租赁机构均超过10家以上。很多中部、西部省份也陆续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同时很多融资租赁公司相继在东北和中西部开始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机构分布不均衡的状况有所改善。二、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情况(一)新业务额持续快速增长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和业内估计,2010年新业务额约4200亿人民币。在银行控制贷款规模的背景下,2011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新业务额预计将会达到7000亿以上,融资租赁资产余额将接近10000亿,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截至2011年3季度,17家银行系租赁公司总资产规模达4635亿元,营业收入228.88亿,利润总额63.35亿,净利润49.26亿。金融租赁公司在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107.62亿元,利润总额达35.32亿元,净利润27.37亿元,各项数据均有较大增长。(二)业务模式更加灵活多样今年以来,“不要把融资租赁做成贷款和销售,要做出融资租赁业务的特色来”成为主管部门和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共识。缓解支付压力的直接融资租赁、资产增值变现滚动发展的售后租回、表外融资降低负债的经营租赁、损益共担的风险租赁、融资租赁服务投资并购的复合交易等多种业务模式,满足了客户的多种需求。2011年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直租和经营租赁业务有所增加。据财政部有关部门统计,全国上市公司,有超过70%的企业曾涉及融资租赁业务,其中超过70%的是经营租赁业务。此种交易模式为企业、特别是大型国企,解决资金链条紧张,降低负债比例,应对金融危机发挥了独特作用。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不断加强,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之间开展联合租赁、委托融资租赁、转租赁或租赁债权转让,日益增多,实现了交易主体之间的优势互补。(三)机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面对今年控制贷款规模的严峻形式,融资租赁公司以自己的租赁债权为资源,以安全可靠的交易结构和较好的租赁收益为优势,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融资租赁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多渠道融资的大门正在开启。三、市场环境仍需进一步完善今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为完善融资租赁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出台了许多地方性法规,有力地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动产物权保障不足在行业协会组织和人大财经委的呼吁、推动下,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启动了《合同法》融资租赁专章的司法解释工作。11月24日,天津市有关政府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天津市政府《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实施。这两个文件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公示,否则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文件中所列机构范围内的善意第三人;文件所列各机构在办理动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对所涉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否则产生纠纷时法院可推定其行为属于非善意。在此,我们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尽快明确动产物权的登记机关,改变目前因动产物权登记导致出租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困境。融资租赁业界呼吁有关立法部门重新启动《融资租赁法》的制定和审议程序,从根本上解决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问题,解决当前在企业的经营性质、市场准入、考核标准、物权登记、租赁物取回、行业管理、税收政策等问题。(二)税收政策有待明晰目前融资租赁营业税、增值税的适用,印花税的缴纳、发票的开据等方面,由于各地税务主管部门理解不一,造成执行过程中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在上海的增值税试点,对融资租赁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发票取得、操作层面不明晰,基层税务所在执行层面理解不一的情况。(三)租赁资产退出渠道亟待建立希望先行先试地区把单机单船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适用主体扩至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标的物扩至基础设施项目的设备,支持项目公司将租赁资产在银行设立信托账户或委托信托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售或发行租赁资产支持信托计划。把现行的项目公司办成境内SPV,促进融资租赁资产的证券化,为社会资金开辟新的投资渠道,加快融资租赁资产的流转。(四)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缺失目前国家统计制度中,在金融机构中有金融租赁,但未包括外资和内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服务统计中有租赁,但只是对传统租赁的统计。国家统计制度中尚无完整的融资租赁的统计设计,现有的一些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统计不能全面反映行业的发展情况。没有一个统一、科学的融资租赁统计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不能准确掌握、判断融资租赁在引进外资、资金利用、租赁物的种类、促进设备流通和出口、服务领域、就业人数、纳税等方面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建议国家统计局或相关主管部门尽快颁布符合融资租赁行业特征的统计制度,全面反映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从而促进和规范融资租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融资租赁企业应遵从主管部门的监管规定,自觉、主动、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并向监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报送相关报告、信息和统计资料。(五)融资租赁人才匮乏我国融资租赁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融资租赁的专业人才匮乏,特别是较为全面掌握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会计、税收、营销、管理、定价的专业人才奇缺,无法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令人欣慰的是,工银租赁、鑫桥联合租赁、渤海租赁、远东租赁、西门子租赁等业内机构先后出资与国内外著名院校、国家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或设立专门研究院、研究中心等机构或设立专项助学金,大力培育融资租赁的高端专业人才。四、加强自律,控制风险受传统投融资理念的至酷,仍然有相当多的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做成贷款或销售,靠零首付、低租赁费率盲目竞争,靠利差单一的盈利。另一方面,企业资产管理平台、资产退出渠道、维修及再制造产业链尚未建立,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一些公司欠租比例提高,经营风险显现。希望业界在市场营销中,正确宣传融资租赁的市场功能,发现客户的真实需求,引导客户转变传统的同融资理念和财产观念,做出融资租赁的特色,为客户提供设备和融资整体解决方案,避免把融资租赁业务做成贷款和销售,通过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和担保,实现差异化服务和灵活多样定价模式,控制风险,获取盈利,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要严格控制资金支付和现金管理,在直租业务中不得向非供应商帐户支付资金;在回租业务中,要了解客户资金用途,按客户真实需求控制支付,不得以放松资金用途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企业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的同时,应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三十而立,重任在肩。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应对当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运用融资租赁机制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走出去,在全球配置设备资源和流动性,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全球经济复苏做出贡献!再过十年,中国融资租赁业一定会由一个快速发展的新兴行业,变成一个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成熟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迎来“四十不惑之年”!
本文标题:2011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情况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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