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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2013-04-17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内部材料不得外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围绕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2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六条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第七条要求入党的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居住地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流动人员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第八条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申请入党人谈话,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第九条确定申请入党人为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过党员和群众推荐,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同意,并报基层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党组织要采取党校培训与履职尽责、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使其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懂得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第十一条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工作。入党积极分子应当主动向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3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家庭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帮助。3.每季度向支部委员会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4.根据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建议。第十二条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对不合格人员,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以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基层委员会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指导支部委员会做好工作。第十三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其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经过审查,认为材料属实的,应当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十四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4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确定的发展对象应当报基层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党组织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发展对象的工作。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荐。发展对象是工会会员或者妇女的,党组织应当征求工会或者妇联组织的意见。第十六条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或者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受留党察看处分或者尚在暂缓登记期间的党员,经民主评议被认定为不合格、尚在限期改正期间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第十七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l.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3.向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4.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第十八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5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函调或者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现实表现。审查情况要形成结论性材料。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者经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第十九条基层委员会或县级党的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党的基本知识。中央组织部编写的《入党教材》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没有经过培训或者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暂缓讨论其入党问题。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二十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发展对象经政治审查和培训考核合格的,由6基层委员会发给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上报基层委员会。上报基层委员会前,支部委员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基层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还可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支部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第二十三条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实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的半数,上级党组织应当派人到会指导。第二十四条支部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2.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等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公示情况。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向支部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7内。5.发展对象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支部委员会对其提出希望和要求。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第二十五条支部委员会要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基层委员会审批。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第二十六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下同)审批。总支部委员会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党员大会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建制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不能审批党员,但要对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临时成立的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但可以向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发展其入党的建议。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第二十七条党的委员会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者组织员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同发展对象进8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的委员会汇报。第二十八条党的委员会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的委员会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的委员会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支部委员会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的委员会会议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第二十九条党的委员会对支部委员会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基层委员会不能接收不属于本单位的人员入党。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转正9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委员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派人参加。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第三十四条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际工作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支部委员会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支部委员会应当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10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预备期满本人向支部委员会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部委员会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并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第三十七条党的委员会对支部委员会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要与其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第三十八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的党组织。接收的党组织对转入预备党员的有关材料,应当严格审查,对入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原所在党组织补齐;对无法认定其预备党员身份的,报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第三十九条基层党组织接收的流动人员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第四十条预备党员转正后,支部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其他教育考察材料,交党的委员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11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的委员会保存。第六章特殊情况下接收党员和追认党员第四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直接接收党员,一般应当进行预备期的教育和考察。预备期从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接收其入党之日算起。第四十二条在执行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中,经省级党的委员会组织部门同意,可以在一线发展党员。对已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人员,以及在一线递交入党申请书或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人员,本人一贯表现较好、符合党员条件、在一线表现特别突出,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执行任务结束后,党组织应当补办相关手续。在抢险救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中成立的临时党组织,经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授权,可以在一线接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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