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开发区环境综合整治合同
开发区环境综合整治合同甲方:乙方:施工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及部门文件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滨州经济开发区环境综合整治维修等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概况合同名称:合同地点:第二条:承包范围包工包料第三条:工期承包时间自2011年9月11日-2011年9月28日。特殊情况需延长工期时,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第四条:质量标准对甲方安排的指定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维修,包括路面清理、冲刷、垃圾清运等。施工必须达到甲方指定标准。第五条:甲方责任和义务1、负责协调现场施工关系。2、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第六条:乙方责任和义务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相关安全法规和制度,做好安全、文明、环境和职业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等工作。2、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标准及工期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和机械,确保环境整治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合同范围内的环境整治质量向甲方负责;根据甲方的计划要求(包括调整后的计划),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工、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罚款。3、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管理;接受甲方有关人员对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机械调配等方面的管理;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人员的调配、管理情况,机械设备及车辆操作人员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4、按甲方统一要求堆放物料、机具。5、为其雇佣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第七条:环境保护、安全和文明施工1、甲方应集中组织对乙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相关制度等方面的教育。2、乙方应遵守安全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加强对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违章操作造成事故,承担一切责任后果和经济费用。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证现场整洁有序,符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乙方必须加强现场管理,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施工作业引起的噪音或其它污染;避免对公众和第三方财产造成损害和妨碍。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1、乙方自行组织综合整治的人员、工具和机械、车辆,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知会甲方。2、对特殊情况下甲方提供的工具器械,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因保管和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损坏,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九条:价格及包含的内容以审计定案值为准。2、工程量依据甲方、乙方、跟踪审计方联合签证认可的签证工程量据实结算,最终由滨州经济开发区审计分局确认。第十条: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1、工程量最终造价的确认:根据跟踪值为。每个单项综合整治工程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实际发生工程量经甲方、乙方和跟踪审计共同确认,经财政、审计和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由滨州市审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值作为工程结算值。2、工程款的拨付:工程结算值出具后,20日内甲方支付认定结算值的90%,余款分年度于当年年底(12月31日)后20日内付清(付款工程不计利息)。第十一条:验收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人员、机械进行综合整治,确保工程质量。整治完毕,乙方应及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及时对乙方整治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会同跟踪审计部门对乙方提交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签证。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整治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及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进一步整治,直至达到甲方要求标准为止,该期间发生的工程量甲方不予签证计入。因乙方返工致使工期未能按甲方要求按时完成时,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损失,甲方视情况可给予乙方当次完成值10-50%的罚款。2、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验收;甲方或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配合第三方工作的费用另行协商)。第十二条:争议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滨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2.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2.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3、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十四条:合同解除1、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应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按要求撤出场地;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3、因乙方无组织能力或人员、设施缺少,不能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成甲方所安排的工作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安排其他队伍组织实施。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予以阻挠,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合同终止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第十六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二份。第十七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
本文标题:开发区环境综合整治合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04023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