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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相关基础知识编辑丨笑语盈盈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2.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仿冒、限制竞争、权力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倾销、不正当附条件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损害商誉、串通投标。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部门。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主要是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职权。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享有四种职权,即询问权、查询和复制权、检查权和处罚权。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行政责任:强制行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3)刑事责任:销售伪劣商品,采用贿赂手段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包庇犯罪行为人不受追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虚假广告、串通投标、侵犯商业秘密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反垄断法1.垄断和反垄断法概述垄断指少数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所限制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2.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10%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以案释法】液化燃气站违法搭售获利受罚【案情介绍】H市液化燃气站规定,新老液化燃气用户必须购买W化工公司生产的MYJ112灭火器一只,否则不予供气。H市液化燃气站销售的灭火器是为W化工公司代销的,每只结算价为22元,而该液化燃气站向用户的售价为29元,至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时,该液化燃气站已经向用户销售灭火器1003只,销售款为29087元。H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液化燃气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以案释法】违法搭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违背交易客户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迫交易客户接受不愿接受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本案中,H市液化燃气站用供气特权强迫用户购买高价的灭火器,在正常供气的交易基础上附加不合理的销售高价灭火器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4.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主要是指企业的合并。企业合并是较为常见的市场行为,反垄断法所控制的是对市场竞争形成威胁和破坏的企业集中。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还可对其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即构成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产品质量法概述1.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范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军工产品和建筑工程。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该法遵循下列原则: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贯彻奖优罚劣原则;严格产品质量责任原则。2.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监督,是指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有关组织和消费者按照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和鉴定,以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执行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监督范围包括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主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监督类型有国家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3.产品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简称统检)、定期监督检查。除上述三种主要形式外,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群众举报,或根据上级及有关部门的指示或意见,就某些企业的某种产品组织一些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活动。4.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主要方式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一般争议均可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重大纠纷或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寻求其他解决方式。(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的调解。调解结果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申诉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向工商部门、物价部门、质量监督等部门提出申诉,寻求救济。(4)提请仲裁。仲裁的前提是双方事先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或条款。(5)提起诉讼。诉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途径。三、税收法律制度(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二)税法的概念及构成要素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以下构成要素:1.征税主体我国行使征税权力的机关有三个,分别是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并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代交通管理部门征收船舶吨税。其余的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2.纳税主体企业、个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可以成为纳税主体。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指针对什么样的标的物进行课税,是区分税种的标志。如流转税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收益税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4.税率税率是税法规定的每一单位课税对象与应纳税款之间的比例,是税法的核心要素,代表着征税的深度。我国税率的基本形式有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采用定额税率的税种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采用比例税率的税种最典型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我国现行税法只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的某些税目,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是土地增值税。(三)我国的主要税种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我国的税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2.所得税所得税也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3.财产税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包括遗产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等。4.行为税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5.资源税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四)税收的监管1.税务管理税务管理是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内容是税务登记、账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2.征收管理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为了实现税收计划,协调征纳关系,组织税款入库而开展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是税收监管的中心环节。3.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的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审计法律制度(一)审计与审计法概述1.审计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在我国,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即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活动的进行,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制度。2.审计法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4年8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独立审计原则、廉洁奉公原则和保守秘密原则。(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领导体制国务院设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2.审计人员的权利、义务(1)审计人员的权利。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2)审计人员的义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三)审计机关职责第一,审计各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第二,审计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第三,审计国有金融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第四,审计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第五,审计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第六,审计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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