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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2014版)合同法高升专网上作业题参考答案
1东北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合同法专科网上作业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合同法概述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2、B3、B4、C5、A6、A7、A8、A9、B10、D二、多项选择题1、BCE2、BCD3、AB4、BCD5、ABCE6、ACD7、ABD8、BC9、CD10、BCD三、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3.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4.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交付合同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5.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四、简答题1、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在订立阶段要遵守这样的规则。在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之间已经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和相互照顾的附随义务。2、合同的履行之中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该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3、合同终止后,也应该遵守保密和忠实的义务。这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是后契约义务。4、合同的解释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正确的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我要说明一点: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发生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或者即使有规定但其内涵也不清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补充法律漏洞的工具。2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序良俗原则3、简述效力未定合同的种类(1)当事人行为能力欠缺而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及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三种类型(3)无权处分人以权利人名义处分财产订立的合同4、简述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简述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苦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经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五、案例题案例(一)答案要点:1、没有法律依据。2、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双方之间的机械买卖合同已经成立。3、双方的买卖合同指向的标的物应是质量合格的产品。由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调试,直到机器可以正常生产。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质量的确存在问题,则方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或退货,但乙方的确不能提供合格产品,甲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案例(二)答案要点:本案应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付款,后5吨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理由:本案中,甲方的10吨订单之传真是一个要约,乙方在收到挂号信前先对甲方的传真作出了及时承诺,此时双方之间就10吨的荔枝买卖已达成合同,因此双方应按此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3对于此后的挂号信及确认书之事,由于乙方并没有回信承诺,双方就后5吨的荔枝没有达成合同。甲方的要求降价5%的意思表示可视为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的变更,由于乙方并没有同意此变更,因此,双方仍应按已经成立的原合同履行。既然双方之间只有10吨的合同关系,所以甲应该以旧价格支付10吨的荔枝,而对于另外的5吨荔枝,双方如能通过协商解决,则按照协商的价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不能协商解决,则乙应拉回自己的荔枝。第二章合同订立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C2、A3、C4、B5、D6、D7、B8、A9、C10、D二、多项选择题1、ABCD2、ABCDE3、ABCE4、BCD5、ABC6、ABD7、ABCDE8、ACE9、ABCD10、ABCD三、名词解释1.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报价、发价或者发盘,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接受或还盘。3.要约的撤销.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失效。4.所谓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四.简答题1.合同的成立要件是合同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换句话说,如果不具备一些条件,合同就不成立,这些条件就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具体说来合同的成立要件有:(1)存在双方或多方的订约主体.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由于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所以订约主体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2)必须具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合同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成立合同。(3)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是一种合意,当然是对合同内同的合意。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当然也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至于对哪些内容协商一致,有不同的看法。(4)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42.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报价、发价或者发盘,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接受或还盘。3.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5.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当拒约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失效;(2)要约有效期间经过。凡是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于期限届满后失效。未定期限的,受要约人未于合理期限承诺,要约失效;(3)要约人依法撤回或撤销要约。只要撤回或撤销符合条件,要约即归于失效;(4)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其条件为:合同具有人身履行的性质;要约含有或推定含有在此情况下使要约失效的意思;要约的相对人知悉要约人死亡的事实;(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四、案例分析5[答案要点]1)甲传真订货属于要约邀请,乙报价属于要约;甲回复报价行为属于承诺。(2)该买卖合同成立。(3)可行使撤销权。(4)自其知道甲放弃其到期债权之日起1年内行使第三章合同效力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2、D3、B4、C5、C6、A7、C8、A9、B10、D二、多项选择题1、ABCDE2、CDE3、ABCE4、ABC5、ABCD6、ACE7、ADE8、ABCE9、AB10、AB三.名词解释.1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成立以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2无权处分行为:指无权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3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4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5胁迫: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四.简答题1.答: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均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因此,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构成要件上有共同之处: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行为人无代理权、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从事活动、行为人所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等。但就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有两种主要观点:1.单一要件说?或称相对人无过失说?。即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入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2.双重要件说?或称被代理人有过错但相对人无过错说。?其基本观点是,表见代理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本人以自己的过失行为使第三人确信代理人有权代理。二是第三人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2.答:一、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二、产权未登记过户,买卖行为无效。三、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四、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五、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六、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七、非法转让,合同无效。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6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
本文标题:(2014版)合同法高升专网上作业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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