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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全部内容(电子书版共40节)37-40文库.txt如果背叛是一种勇气,那么接受背叛则需要更大的勇气。爱情是块砖,婚姻是座山。砖不在多,有一块就灵;山不在高,守一生就行。-----------------------------------------------------------------------------------------审判程序2Z203034掌握审判程序一审程序二、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叫终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一)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上诉的条件(1)上诉人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2)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3)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只有当双方的上诉期都届满,均未提起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4)须递交上诉状(二)上诉的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审理:一是开庭审理;二是进行裁判。(三)对上诉案件的裁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维持原判。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如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即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4.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四)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裁判后,该裁判发生如下效力: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三、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3.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执行程序2Z203035熟悉执行程序一、执行程序的概念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二、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执行根据主要有: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三、执行案件的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四、执行程序(一)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二)执行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三)再审请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五、执行中的其他特殊问题(一)委托执行(二)执行异议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三)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六、执行措施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执行措施主要有:(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四)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五)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六)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八)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九)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十)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十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报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十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七、执行中止和终结(一)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二)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仲裁法2Z203040仲裁法2Z203041掌握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法律效力表现为:(一)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提起诉讼的权利。(二)对法院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三)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二、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法定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是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一)确认方式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协议有效,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无效,既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2Z203042掌握仲裁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二)审查与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程序2Z203042掌握仲裁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二、组成仲裁庭在我国,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一)仲裁庭形式的确定对于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合议仲裁庭,也可以选择独任仲裁庭。(二)仲裁员的产生1.合议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2.独任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独任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独任仲裁员。三、仲裁审理(一)仲裁审理的方式仲裁审理的方式可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作出裁决的过程。(二)开庭通知(三)开庭审理程序1.开庭仲裁2.开庭调查3.当事人辩论4.仲裁和解、调解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5.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局的权威性判定。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最终解决。仲裁裁决书效力体现在以下几点:(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2Z203043了解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仲裁裁决撤销的概念仲裁裁决撤销,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仲裁裁决作出后,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三、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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