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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抗震结构要求使用“带E钢筋”要求的说明【信息时间:2012-2-9阅读次数:2050】【我要打印】【关闭】《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在2011年进行了局部修订,并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修订的5.2.2条对部分抗震构件使用抗震钢筋(带E钢筋)提出了要求(此条为强条),现抄录如下: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强屈比)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超强比)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据此,各施工和监理单位在读图、审图时,应注意结构的框架抗震等级,对框架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构件和斜撑构件的主筋,在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使用“带E钢筋”;同时,在进行抗震钢筋见证取样委托送检时,委托单上应注明检测强屈比、超强比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其检测结果应满足本条第1、2、3款的要求,方可使用。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文标题:(无锡)关于部分抗震结构要求使用“带E钢筋”要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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