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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开始与别人拉开距离欧美加中的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之争——在摸索中前行一、案件介绍避税整车零部件进口中国汽车零部件适用的进口税率为10%,而进口整车的税率25%。在实际生产中,有些汽车制造商大量进口汽车零部件,并在中国国内组装为成品车,而后进行销售。这样,通过进口零部件组装成汽车比直接进口整车可以变相规避高达15%的关税。一、案件介绍应对三大法令强势推出1、中国先后于2004年5月、2005年2月和3月出台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三部法令(统称“涉案措施”)。2、“涉案措施”核心:对经核定为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海关将按照整车归类,并按照整车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一、案件介绍申诉欧、美、加先后申诉1、欧共体、美国和加拿大先后对中国提出申诉,认为涉案措施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申诉方认为涉案措施以违反GATT第3.2条第1句的方式征收了“国内费用”。2、中国则抗辩认为征收的是符合GATT第2.1条(b)的“普通关税”。一、案件介绍1、GATT1994第2条第1款(b)2、GATT1994第3条第2款3、GATT1994第3条第4款4、GATT1994第3条第5款5、TRIMS协定第2条第1款6、TRIMS协定附件1第1段(a)7、TRIMS协定附件1第1段(b)条例8、SCM协定第3条第一款(b)9、SCM协定第3条第一款10、中国加入协定书第一部分第7、2段11、中国加入协定书第一部分第7、3段12、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93段13、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03段申诉方引用的条例一、案件介绍经过案件申诉经过•2005年9月15日,欧盟、美国、加拿大正式要求WTO成立专家组。•2008年2月13日,专家组发布中期报告,认定中国措施违反WTO规则。•2008年3月20日,专家组维持中期报告裁决结果,向当事方发布最终裁决报告。•2008年9月15日,中国就世贸专家组最终裁决结果提出上诉•2008年12月25日,上诉机构向当事方分发了裁决报告。裁决报告基本维持了专家组最终裁决报告的结论。•2009年1月12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专家组最终裁决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二、国民待遇原则定义什么是国民待遇原则1、定义: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原则。2、WT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其旨在保护平等的竞争,减少市场扭曲、实现贸易自由。3、客体:产品、服务、知识产权和投资。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在WTO的体现1、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中主要体现在其相关的法律体系中2、WTO国民待遇原则条款的法律体系:(1)货物贸易领域:GATT第3条(2)服务贸易领域:GATS第17条(3)知识产权领域:TRIPS第3条(4)投资领域:TRIMS第2条(5)其他三、GATT第三条概念GATT第三条相关概念1、GATT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此条共10个款目,其中第1、2、4款构成了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原则的核心条款,也是最常起争议的条款。2、GATT第三条的地位:货物贸易领域WTO国民待遇原则的主要体现。也是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核心和基础。三、GATT第三条详解GATT第三条第1款1、内容: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2、内涵:(1)货物贸易领域适用对象:产品(2)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为目的(3)货物贸易领域提供国内保护的主要手段:国内税、国内费用、影响营销的法规三、GATT第三条详解GATT第三条第1款3、评价:以概括方式确立了GATT下国民待遇的原则,具有纲领性质,对其他9款起着统率作用。三、GATT第三条详解GATT第三条第2款1、内容: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2、要点:(1)如何定义“国内税”和“国内费用”(2)如何界定“相同的国内产品”三、GATT第三条详解GATT第三条第4款1、内容: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妨碍国内差别运输费用的实施,如果实施这种差别运输费用纯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2、要点:一项措施是否属第3款调整的范围,与是否直接调整产品、调整产品的销售条件无关紧要,只需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即可。三、GATT第二条概念GATT第二条相关概念1、GATT第二条:关税减让表所谓的关税减让表即各缔约国对于关税减让的协议。GATT第二条是WTO规范关税减让表实施的核心规则。2、GATT第二条的地位:GATT的核心规定之一,具有“只有经过所有缔约方接受”才可修改的特殊地位。三、GATT第二条详解GATT第二条第1款(b)内容: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三、GATT第二条详解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93段内容:对于有关汽车零件关税待遇的问题,中国代表确认未对汽车的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设立关税税号。如中国设立此类税号,则关税将不超过10%。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四、申诉方逻辑“涉案措施”归类GATT第三条第2款GATT第三条第4款GATT第二条第1款(b)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93段国内费用普通税收或!五、辩护方逻辑“涉案措施”归类GATT第20条(d)将零部件归类为整车国内费用普通税收目标现实六、申诉细则细则涉案措施被申诉的具体规定《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努力提高汽车产品本地化生产能力,带动汽车零部件企业技术进步,发展汽车制造业。•第五十三条汽车生产企业凡用进口零部件生产汽车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如实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其所涉及车型的进口件必须全部在属地海关报关纳税,以便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管理。•第五十四条严格按照进口整车和零部件税率征收关税,防止关税流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要在申领配额、进口报关、产品准入等环节进行核查。六、申诉细则细则涉案措施被申诉的具体规定•第五十五条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为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第五十六条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认定范围包括整套总成散件进口,或将总成或系统逐一分解成若干关键件进口。凡进口关键件达到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即视为构成总成特征。•第五十七条按照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达到下述状态的,视为构成整车特征: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六、申诉细则细则涉案措施被申诉的具体规定《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方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所需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构成整车特征和构成总成(系统)特征,是指汽车生产企业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在装车状态时已经构成整车特征、或在装机状态时已经构成总成(系统)特征。•第七条汽车生产企业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为目的使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所生产车型中使用的进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特征进行自测。经自测确定构成整车特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将有关车型向海关总署备案。同一汽车生产企业的不同车型,应当分别备案。六、申诉细则细则涉案措施被申诉的具体规定•第七条汽车生产企业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为目的使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所生产车型中使用的进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特征进行自测。经自测确定构成整车特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将有关车型向海关总署备案。同一汽车生产企业的不同车型,应当分别备案。生产企业自测后认为不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复审。海关总署应当委托核定中心进行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经复审,构成整车特征的,由生产企业补充备案;不构成整车特征的不需备案。汽车生产企业在向发展改革委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向商务部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车型的自测结果;如进口零部件不构成整车特征,还应提供海关总署的复审意见。发展改革委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对使用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生产的车型标注“整车特征”字样,商务部在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上标注“整车特征”字样。六、申诉细则细则涉案措施被申诉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一)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二)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本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六、申诉细则细则涉案措施被申诉的具体规定•第二十八条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组装成整车后,汽车生产企业向海关作纳税申报,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归类和征税。对经核定中心核定为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海关按照整车归类,并按照整车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核定为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海关按照零部件归类,并按照相应的适用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六、申诉细则细则涉案措施被申诉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九条海关在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按照整车归类征税时,如果其中由配套厂家提供的零部件在进口时已经缴纳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且汽车生产企业能够提供进口纳税证明的,已经缴纳的税款应当扣除。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口的汽车零部件,1年之内未用于生产汽车整车的,应当在1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作纳税申报,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税手续。六、申诉细则细则涉案措施被申诉的具体规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作为确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具有整车特征的核定规则,是一个具体的实施细则,它详细地规定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标准、核定程序、计税标准和方法,因此,它的全部内容都在WTO专家组考察的范围之内。七、三个主要争论论点申辩双方的三个主要争论1、“国内税”与“普通关税”的界定2、“汽车零部件”能否按“整车”归类的界定3、“涉案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20条(d)的规定八、国内税VS普通税收宏观先来点宏观的介绍国内税的部分特点:1、产品在国内的销售或使用,是判断国内税的决定性因素。2、征税时间和地点不是判断国内税的决定性因素。3、根据《贸易政策术语词典》中对国内税的定义,认为”国内”意味着引发费用支付的主要因素发生在关税领土内。八、国内税VS普通税收宏观先来点宏观的介绍普通关税的部分特点:1
本文标题: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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