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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甲方:乙方:为了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技和管理人才,经甲乙双方协商,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意甲方的博士后工作站与乙方的博士后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职责1.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称:博士后)提供项目科研条件、日常经费和研究项目经费以及必要的生活保障。2.指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导师,为博士后配备研究人员或助手。3.博士后在站两年期间,甲方每年付给乙方行政管理费共计万元人民币。博士后进站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两年的费用。如甲方因科研工作需要延长博士后在站时间,甲方向乙方支付延长期间的有关费用。4.支付乙方导师和专家因工作需要受甲方邀请赴甲方检查、指导博士后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含食宿),以及博士后因研究工作需要,并经甲方同意到乙方进行短期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含食宿)。5.负责博士后外出调研、收集资料和进行实验等工作的审批。二、乙方职责1.负责办理博士后进、出站和《博士后证书》等有关手续。2.派作为博士后的合作导师,与甲方指定的项目导师共同组成项目专家小组,负责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合作导师应与甲方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定期做好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进度检查和质量评估,及时协调和帮助处理博士后研究工作中碰到的突出问题。3.博士后因研究工作需要,到乙方进行短期工作,乙方应在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等方面为其提供方便。4.负责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上报工作。三、其他事项1.博士后在工作站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2.博士后科研成果未经权利方许可,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不得泄漏其技术秘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3.在站期间若出现博士后中途退站或不适合继续留站工作,由甲乙方商定,中止其在站工作,并停止供给博士后一切相关经费,本协议终止。其他遗留问题甲乙双方另行协商。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各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发的《企业博士后管理暂行规定》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报请上级博士后管理部门裁决。6.因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科研经费和工作条件,致使博士后不能按时出站,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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