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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及司法鉴定法律实务王先伟律师2014年11月广州演讲人简介个人简介:王先伟律师主修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5年及法学专业3年。在工程造价审核、工程施工及房地产开发行业从事技术工作16年(其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7年、建筑施工4年、房地产开发5年)。是1998年全国首届注册造价工程师、2001年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2004年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江苏省招投标评标专家、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建设部项目经理、全国(上海)律协建筑(房地产)委员会委员。联络方式:TEL13817639985\QQ1079715017。目录12013清单规范的法律应用与签证、索赔实务2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法律实务3建设工程款纠纷案件诉讼代理法律实务4工程质量和工期纠纷案件诉讼法律适用与诉讼代理法律实务新版清单规范的法律应用与签证、索赔实务专业--值得您信赖1、新版清单规范解读及造价纠纷案例分析。2、招投标与工程造价管理。3、工程签证、索赔法律实务与总分包之间的签证、索赔管理—典型案例分析。4、清单模式下合同价款管理与工程款纠纷诉讼法律实务。目录工程价款构成与计价程序简介根据建设部44号文的规定,以后建筑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的构成将由以前的定额价构成模式变更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构成模式,由以前的直接费、间接费、规费、利润、税金的构成变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工程其他费以及规费和税金模式。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doc13版清单规范的新特点新变化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九个专业,新增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专业划分更加精细原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细化调整:将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可执行性更加强化与2013施工合同相一致;明确了52条专业术语定义;明确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对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责任划分更加明确规定了计价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3.4.1--3.4.5);工程量偏差9.6.2…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新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7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证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42条‘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某种程度上,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因此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强制性条文的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无效。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并明确规定了相关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样,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亦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应无效。工程量清单规范的法律地位13版清单规范的新变化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条款范围扩大。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条款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增加了对风险分担、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五个内容的强制性条文,加大了强制条款的作用范围,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包括9本计量规范:①《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②《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③《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④《市政工程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⑤《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⑥《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⑦《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⑨《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二、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部分强制性条款由08版清单规范的“应”变为2013版清单规范的“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新旧规范相关强制性条款对比13版清单规范的新变化三、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范围更加明确: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第3.4.2条):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通常指规费和税金;②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调整不应由承包人承担;③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例如水、电、燃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合同法》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不利于发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合同约定承发包共担的风险——合同约定其它风险。①工程量偏差风险。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②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③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第9.11.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规定的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3版清单规范的新变化四、严格约束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承担清单不准确的后果发包人往往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承包人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而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这是强制条款,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冲突的情形。五、严格约束发包人要求招标文件效力高于投标文件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7.1.1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有时候,发包人为规避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变更招标文件的某些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之类的字样。13版清单规范对此做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招标人完全可以将其认为重要的不得变更的条件设置为不得偏离的项目,由投标人做出承诺,避免出现投标文件恶意变更招标要求的情况。13版清单规范的新变化六、严格约束发包人要求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的规定为规避风险,发包人往往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或者“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等之类的表述和要求,并将其作为不允许偏离的项目加以规定。对此,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9.1款-9.9.3款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9.9.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9.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9.3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①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13版清单规范的新变化七、严格约束发包人要求措施费不予调整的规定:发包人为规避风险,往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措施费包干使用或不予调整之类的表述。对此,13版清单做出了相反的规定,摘录如下表所示:1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2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9.3.1条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39.5.2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49.6.3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5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低于成本价的认定一、清单规范关于低于成本价的强制性规定①2013版清单规范6.1.3条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③《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解析: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的依据就是《招标投标法》第33条的规定,这是法律依据。但法律并未明确成本是个别成本还是一般成本,成本如何确定,构
本文标题:(王先伟)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及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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