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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宪法理论1.宪法基本概念2.宪法基本知识3.宪法基本理论学习的目的和要求1、了解并掌握有关宪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2、认识宪法的概念、本质及其分类;3、了解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宪法的主要原则及功能,特别是有关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及其内容和发展趋势。第一节主要内容1.宪法概念2.宪法本质3.宪法分类“宪法”词义辩析词源意义上,不同时期宪法有不同的含义1.西方国家早期宪法定义2.中国早期宪、宪法含义3.近代资产阶级的宪法定义西方国家“宪法”词义1.最早指规定国家机关组织与权限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研究158个国家后提出。2.指君主颁布的诏书、谕旨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律。(如古罗马帝国时期)。3.指确认教会、封建主及城市行会等政治势力特权,以及它们与君主相互关系的法律。(如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克拉伦敦宪法》,1215年英王约翰《自由大宪章》等)。中国古时“宪法”词义一指国家的一般的法律、法令;二指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法令;三指法律、法令的公布;四指法律、法令的实施。1.是资产阶级创造的。2.具有国家根本法的含义。3.中国“宪法”一词,源起于19世纪。近代“宪法”词义宪法特征作为法律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不同于一般的法律。主要表现在:1.不同于普通法的内容2.不同于普通法的效力3.不同于普通法的创制程序宪法概念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含义1.具体地指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包括宪法创制、宪法监督等具体地运作宪法制度。2.包括与宪法制度相关的宪政思想和各种意识形态。宪法本质在宪法发展史上,曾经出现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包括:神志论、全民意志论、意志调和论、阶级意志论和各种政治力量对比论。神志论认为,宪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如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家马里旦(JacquesMaritain)主张:“在精神领域里,是有一个有效的主权概念的。上帝,这个分开的整体,是统治被创造的世界的主权者”。神志论实际表现在一些成文宪法典中明确规定宪法是上帝意志的产物。如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爱尔兰宪法前言规定:“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为一切权力的来源,为世人和国家一切行动的归宿亦即我们的最终目的”。全民意志论主要形成于十七世纪、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宪法学说。如卢梭曾主张,“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肯定了公共意志说。现行法国宪法则将公共意志作为宪法的本质特征,并表述为“民有、民治和民享”。意志调和论强调宪法是各种意志相互调和的产物。美国宪法学家杜利索里尼(RoccoJ.Tresolini)曾说:“宪法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阶级意志说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来认识宪法的本质,这是马克思主义者对宪法本质的基本看法。列宁曾明确地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说目前中国宪法学界多数认为:宪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必需考虑其他因素。政治力量、民族因素等都有较大的影响。认为:统治阶级制定宪法;宪法随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宪法的修改解释无不反映政治力量对比状况宪法分类资产阶级的传统分类(形式分类)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性质分类)研究者的分类(文化分类)传统分类的内容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社会主义宪法资本主义宪法真实宪法虚假宪法研究者的宪法分类1、西方宪法非西方宪法2、资产阶级宪法社会主义宪法民族主义宪法“成文宪法”的对称。即一个国家的宪法规范不是由一个统一的法典或法律文件形式出现,而是通过一系列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宪法惯例以及法院判例所组成。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的对称。是指用统一的一部宪法典或者几个特定书面文件表现的宪法。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赖斯于1884年从法律表现形式上对宪法所作的分类。美国是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钦定宪法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即君主通过制定宪法将主权分给臣民分享的宪法。中国1908年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属于钦定宪法。民定宪法“钦定宪法”的对称。西方宪法学者根据制宪主体对宪法所作的分类。其具体形式:1.由一般议会或代表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国、中国);2.由公民选出的特别制宪机关制定的宪法(美国、德国);3.由公民直接投票表决的宪法(法国)。刚性宪法西方学者对宪法的分类。这类宪法效力高于法律。宪法的修改需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程序。我们怎样评价传统分类?传统分类从形式上和学术研究上为我们提供了方便,但它没有揭示事物的本质。经典作家对宪法的分类从宪法的经济基础出发,有利于我们正确把握宪法的性质。学者关于宪法的分类,为拓宽宪法研究的视野奠定了基础。宪法分类新发展传统宪法分类的学理意义逐渐被宪法自身的历史磨蚀之后,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K.罗文斯坦的存在论式(ontological)的分类理论得到重视。因为这种分类方法克服了传统分类方法的那种徒具形式的缺陷,被有些学者誉为给宪法分类本身带來了实质性的意义。宪法新分类的内容将宪法分为:规范宪法(normativeconstitution)名义宪法(nominalconstitution)語义宪法(semanticconstitution)前述宪法分类的意义有利于我们对宪法历史的了解。有利于我们对宪法发展趋势的把握。有利于我们对宪政问题的了解。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第二节主要内容1.宪法概念2.宪政概念从宪法规定的内容看因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宪法学的基本问题。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和职权,以及个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的各种原则的总和。”(德国学者格奥尔格·耶林内克的观点,转引自何华辉著《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宪法实施需要满足的条件,应该是能够促进公民权利保障和公共权力行使、国家机关职能转变的根本的社会经济理由和动力。从宪法表现形式看因为:宪法是指那些体现在一个或几个密切相关的文件中的规则的总和,是管理一国政府活动的并且中体现在一个文件中的种种法律规则。(英国学者肯尼斯.克林顿.惠尔的观点,转引自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5页宪法实施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社会生产活动形成的良性机制,以及经济关系中人们自发形成的正当程序观念包含市场经济所能提供的公平原则理念与公正程序理念。从宪法的功能看考虑“政府如果没有宪法,就成了一种无权的权力”。所以说,宪法是具有的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的行为规则。(美国学者特里索利尼和托马斯.潘恩的观点,转引自何华辉著《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宪法实施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权力运行的经济环境中有不同层次的客观需要;居于经济关系主体之上的公共权力存在;以及有制约该公共权力所表现的经济利益的多元因素。不同视角下的宪政(一)有的认为:宪政是依据宪法而进行政治的原理。(日本学者阿郭照哉,《宪法》有斐阁1985版,115页)。有的提出:宪政是依据保障人权,确立权力分立的宪法而进行统治的政治原理。(韩国宪法学家权宁星,《宪法概论》,法文社1989版,5页)。不同视角下的宪政(二)有学者强调: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权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美国)斯蒂.M.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1992年。不同视角下的宪政(三)有学者主张:“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概念至少假定国家和社会是有区别的甚至是对立的,没有这种区别和对立,就没有必要给国家设立法律程序”,“宪政”比“法治、法治国”更抽象等等。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观点,转引自邹平学著《宪政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9月第2、3页。前述观点结论反映了宪政与宪法、与国家权力、与法律秩序、与民主政治的关联。包括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满足宪政实施的要求,最集中的也是需要有关能够调节权力行使的经济体制发挥作用;需要能够促进公民平等及权利意识进步的体制不断发达、完善。宪法与宪政(一)宪法不同于宪政,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宪政以宪法为核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政是正在实施着的、能够体现民主与法治国家的法律规范、制度、原则的总称;宪法是法,宪法至上,宪法与宪政、民主、法治、人权等观念相关联;宪法与宪政(二)宪法产生于近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主政治建立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发达的基础上;宪政是具有活力的宪法能够在现实中与人们息息相关的基本制度的总和。辩证认识宪政问题有关宪法、宪政问题的研究及发展,标志着中国宪政理念的进步。但这只是宪政理论发展的框架,与丰富多彩的宪政实践相对照,宪政理论的大厦远未建成。从宪法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的逻辑形态看,作为一种高级形态的民主政治,宪政有不断发展的趋势。实现宪政需要(一)考虑民主需要的“成本”。因为,民主政治中的“民主”有“成本”问题,不同国家所能支付这种宪政的“经济成本、政治成本、文化成本、心理成本、法律成本”的能力,实际上决定着各该国宪政民主程度的高低。(参见邹平学著《宪政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258页)。实现宪政需要(二)考虑公民意识的促成因为,宪政是民主政治,需要民众的参与,“要求国民应具有直接参与国家政权管理的思想观念”,“参政权是一国政治贤明与否、国人生活安泰与否的关键因素”(梁景和著《清国民意识与参政意识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2月第125、131页)。推崇宪政弘扬文明!第三节主要内容1.宪法渊源2.宪法典结构3.宪法规范宪法渊源一国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包括明示和默示的宪法规范。宪法渊源的种类宪法典宪法典的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经过系统整理、修订而成一定体系和结构的宪法性文件。宪法的主干,宪法的主要渊源,规定宪法的基本内容。宪法典结构宪法内容具体组织和排列的顺序。如中国现行宪法典结构由下列内容组成:1.宪法序言2.宪法正文3.宪法附则宪法典的修正案法定机关对宪法典所做的更改、修订,表现为增加、修改或删除。一般多附加在宪法正文的后面,成为其一部分。与宪法正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宪法性法律(1)宪法渊源所包含的所有法律形式。(2)一些与宪法规范内容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形式。如选举法、代表法、组织法等。宪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的对称。“正式解释”的一种。法定国家机关对如何适用宪法规范以及宪法条文、内容、精神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原则必须符合制宪目的与精神。必须遵循依法解释的原则。必须反映社会发展的需要。宪法惯例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宪法性习惯或通行做法的总称。(1)长期为人们所遵守。(2)内容明确且规范。(3)与有关成文法基本原则不相冲突。(4)已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国际条约国家认可并赋予宪法性效力的国与国之间的相关协议。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地位。有的高于本国宪法的效力;有的与本国宪法效力等同;有的低于本国宪法的效力。宪法条文宪法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一个宪法条文不一定包括宪法规范的所有构成要素。一个宪法规范往往表述在几个宪法条文中,甚至几个不同的宪法性文件中;几个宪法规范也可能表现在一个宪法条文中。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规范。与法律规范的不同在于:对事实性、确定性、授权性宪法规范一般法律规范不能设立禁止性规范给予否定或禁止;对或然性宪法规范则可设立各种规范给予保障。宪法规范的特点最高权威性、原则性、概括性、无具体惩罚性、适应性、相对稳定性、广泛性、历史性、灵活性、纲领性。宪法规范构成要素规范
本文标题:01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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