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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永皮具有限公司程序文件ZYPJ-SA-COP-01发行日期:2013年5月8日版本次号:0修改次号:0页码:1/2项目未适龄劳工及女工保护程序一、目的.对意外发现有童工存在时能保证其身心健康及得以拯救,确保女工和未成年工得到应有的特殊保护。2.0适用范围所有就职于本厂之员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3.0主要职责(见下表)4.0程序内容4.1本厂禁止招聘未满16岁之童工,只招聘年满16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士,但禁止招用在押囚犯或公司机关正在通缉的犯罪分子。4.2由人事部负责向应聘者解释不招聘童工之理由及对本厂员工进行宣传教育,说明童工对社会及其本人的危害性。同时本厂禁止任何人员向其它组织推荐或向本厂引荐童工。4.3在误招童工的情况下,公司将立即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补救:4.3.1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4.3.2免费给员工体检;4.3.3如果童工生病,公司须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直至其痊愈;4.3.4与当地劳动部门协作将员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给其父母或监护人;4.3.5分析误招童工的原因并采取预防措施。4.4未成年工入厂后须安排定期的健康检查并由人事部作好记录,而年满18岁后则对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者再进行一次健康检查。4.5对未成年工在上岗前必需先进行相关作业常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才予安排上岗。4.6各用人部门在安排未成年工之作业活动时应遵循下列原则:a不安排加班/加点作业;b不安排如搬运类等重体力活动;c禁止安排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危险性的作业活动及法律及法律/法规禁止的作业项目;d女工月经期之保护措施:女工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及禁止安排项目负责部门/人士招聘员工时严格把关以确保不招聘未满16岁之童工入厂人事部/相关用人部门对招聘已满16岁而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对发现厂内存在的童工人员进行及时的相关保护措施的跟进及记录对女工四期之保护措施的执行各部门负责人东莞市政永皮具有限公司程序文件ZYPJ-SA-COP-01发行日期:2013年5月8日版本次号:0修改次号:0页码:2/2项目未适龄劳工及女工保护程序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作业项目;e如果新入职员工已满16岁而未满18岁,行政人事部将该未成年工添加到未成年工清单中并且安排其进行体检,同时需向地方劳动部门登记备案。4.7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保护措施:a禁止安排在有毒有害的作业环境下作业或从事夜班作业活动;b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作业活动;c女工产期及哺乳期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d女工哺乳期内的作业安排同孕期期间相同,而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女工,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4.8发现有童工存在时的拯救措施4.8.1若各部门负责人通过作业安排及同员工沟通交过程中、内外部之COC审核时等情况下发现有童工存在时,各部门负责人立即通知人事部及向总经理报告.4.8.2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及时联络童工家庭或监护人或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管理部门,以调查确认童工的真实年龄/身份及家庭背景等并予记录,同时向劳动局申报备案.4.8.3及时停止安排童工之作业活动并作如下安排:a安排健康检查,如发现有病则则治疗.b根据童工自愿或其家庭要求,送其返乡.并对家庭困难的童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以作为帮助童工返学之教育费用.c如童工家无父母或生活特别困难,本厂将根据童工本人自愿送其于附近学校入学读书并负担所有费用.4.10各部门主管保存一份最新的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哺乳期女工的清单并根据清单安排。非危害性岗位.4.11主管不可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或哺乳一岁以下的婴儿的女职工上夜班和加班,并且提供额外的休息时间给这些员工.4.12各部门主管不可安排未成年工在晚上22:00至早上7:00时间段上班.4.1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其所在部门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5.0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本文标题:01女工劳动保护管理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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