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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专题重庆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黄璐2015年3月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主要内容及教学目标基础作用维护权利的需要明确责任的需要满足发展的需要基本原理职教法律体系及渊源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权利义务基本应用学位制度的尝试教师资格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教学目标了解原理及常识形成权利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则意识一、基础作用(一)维护权利的需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教师其他权利案例一:教案归谁所有?案例二:职称没评上,教师可以起诉?•教师的智力成果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人的智力劳动表现在文学艺术创作上,则称为著作权。教师智力劳动成果的主要呈现方式有教案、授课、辅导、教科研论文等。教师智力成果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请思考:教师上课做的PPT是否属于著作权作品,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二)明确责任的需要:遵守专业规范、承担在学生管理中的责任案例一:遵守专业规范8000人*(10*5次方)=8亿“如果你们每个人一生中改变5个人的生活,那么这样5代下去,你们就会改变4亿人的生活!”“如果你们每个人一生中改变10个人的命运,那么,5代人下去,你们将改变8亿人的生命!”350人*(5*5次方)=109万总结:其实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抄袭并不一定是以论文为载体出现的。请思考:1.抄袭和合理引用的区别是什么?2.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有什么样的证据困境?3.学术不端除了抄袭行为以外,还存在哪些行为是应该禁止的?1.抄袭和合理引用的区别是什么?为课堂教学或者科研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必须符合法律上的依据法定依据——著作权的合理限制规范引用2.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有什么样的证据困境?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往往会有较高技术成份,给收集和判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认定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数额难以确定……参考资料:《简析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认定的几个热点问题》学术不端除了抄袭行为以外,还存在哪些行为是应该禁止的?学术不端行为的种类: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参考资料:《学术不端行为》=fdnjoZ3LBBS1YdGopdqm4M_IZlrlLWB6cqKcHC_TRugU-Pq8vLzn2ecdLekFfVQBqc7Fbe0TVv6O5hmv3xvVoq案例二:承担在学生管理中的责任李杨柳学校(教师)责任——1.在学生外出实习前,对有关社会实践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强化教育和宣传;2.与每个学生及其监护人都签订了《社会实践安全协议》,实习过程中安排有5名专职教师全程管护实习学生的工作和生活;3.打架事件发生后,积极送医、报警、协调处理,还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无过错不担责:学校在校园伤害事件中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学校是否存在过错。1.学校的行为与校园伤害事件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学校没有疏忽大意的过失;2.在校园伤害事件发生前,学校必须要尽到周全的教育和管理责任;3.在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采取了积极、恰当的措施。(三)满足发展的需要:主动参与社会实践(协调与学校、学生、家长、企业、社会的关系)“双师”型教师:中职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具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并达到一定的职业技能水平。•如何保护教师知识产权•如何维护教师合法权利维护权利的需要•如何遵守专业规范•如何在学生管理中承担责任明确责任的需要•如何处理社会实践中的法律关系满足发展的需要知法、懂法、守法的现代教师二、基本原理1.由国家制定或者许可,通过一定法律规范条文表现出来;2.具体体现职业教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3.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准则。职业教育法律规范:职业教育法律规范体系:若干职业教育法律行为准则组成的有机整体。第23条“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第19条、46条等1.职业教育法律规范体系(广义):二、基本原理(一)职业教育法律规范的体系与渊源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教育法律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继续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教育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教育政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等。2.职业教育法律规范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国家根本大法,任何法不得与他抵触。效力低于宪法。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属同一个位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修改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二)职业教育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中国人1.法的对象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外国人中国人在中国中国人在外国外国人在中国外国人在外国——又称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包括适用对象、空间和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法中国法外国法中国法,外交特权、豁免权除外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犯罪地法认为不是犯罪的除外。属地原则2.法的空间效力:法的地域范围,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1)具有全国效力: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2)具有一定区域内效力: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3)域外效力:“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职业教育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职业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适用职业教育法。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3.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1)法开始生效的时间2)法终止的时间公布之日起生效指定时间生效新法取代旧法自然失效宣布废止规定了终止日期3)法溯及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国家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三)职业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民法刑法10岁以下——无行为/责任能力10-18岁——限制行为/责任能力18岁以上——完全行为/责任能力16岁以上——完全行为/责任能力14-16岁——限制行为/责任能力14岁以下——无行为/责任能力——职业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四)不同主体在职业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1.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权利教育行政执法权奖励权监督权督导评估权组织科学研究权(四)不同主体在职业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2.学校:权利自主管理设施和经费管理招生教职工的聘任和奖惩其他教育教学组织实施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教师法》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不同主体在职业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设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条件: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禁止性规定:《教育法》第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办学权和联合办学权: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己办学,或者委托、联合开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强制性义务:一是应当接纳职业院校的师生来实习,并付给报酬;另一个是需承担本单位职工职业教育的费用。【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惩罚性措施:企业必须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否则,政府会收取他们的一部分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3.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为鼓励更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接纳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全国各省市均有多项税收减免政策。(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民主管理权参加培训进修权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公民基本权利有以下6个方面: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人身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或检举及取得赔偿等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3.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和自由;4.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伤老病残有获得物质帮助等社会经济权利;5.文化活动的自由:受教育权和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6.男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等。请思考:我国公民有罢工权吗?(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纪守法教育教学思想教育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提高业务水平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未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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