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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分值统计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选分主观题总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52025法理学712423法制史46410宪法学612422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4610二.试题特点2010年司法考试试题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司法考试与职业道德这五部分内容从总体上看难度较低,考生拿分比较容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题目比较简单,如容易失分,考察的知识点都是以教材为依据。和过去三年相比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0年的主观题也比较简单,考察的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内涵,如果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稍下功夫,得这20分如探囊取物般容易。法理学没有偏题、怪题,都是对基本知识的考察,“重者恒重轻者恒轻”,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仍然是重点内容,而且命题方式趋向于综合考察,往往一个题目中综合考察几个知识点,考察几个知识点之间的内在关联。宪法学除了考察基本理论知识外,主要集中在对法条的考察,除了个别题目所考察的法条比较生僻外,其余法条都是教材中涉及过的。唯一然考生和司法考试辅导教师感到意外的是,选举在2010年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但是并没有成为命题的重点。法制史10分试题基本上都是都是每个朝代的典型制度,如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等。但是有个别题目所涉及的知识点在教材上出项了,但是大纲上已经删除了。这些题目我们可成为“超纲”题目,这从侧面说明了一个问题法制史的命题人的主要依据是教材而非大纲。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部分的题目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在过去重点考察法条的基础上,对理论性的知识点有所涉及。三.备考建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相对于民法、刑法来说属于“小学科”,但是学科虽小,近年来的分值却不少。但是这几门学科由于其知识点庞杂,加之与日常的法律生活距离比较远,许多朋友复习起来觉得很是吃力。下面我想就这几门学科的复习为各位朋友提点建议:首先、从态度上认识到这三门学科尤其是法理在司法考试中重要性,在备考中认真对待,莫一开始就放弃或者心存侥幸心理,平时不准备,临考报佛脚。其次、从备考战略来讲,首先要注意当年大纲的变化,对于大纲的新增知识点要格外注意,一般的命题规律是当年的大纲的新增知识点往往是当年要考的内容。2第三、面对良莠不齐的辅导资料,我的建议是要么选择司法部的推荐用书,要么选择在辅导界授课时间较长、且在大多数辅导班授课的老师编写的辅导用书,因为他们对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及重点有一定的把握。第四、处理好做题和看书的关系。在这点上我的建议是要先精读教材,注意理解和记忆,然后再做练习题,发觉自己的不足,翻过头来再有选择性的读教材中自己没有掌握的章节。做题首选的题目当然是历年的真题。第五、克服畏惧心理,正确对待论述题。论述题已经成为司法考试的一个固定性的题目,从2005年开始连续五年都有法理学方面的论述。有部分考生朋友对论述题心怀畏惧,谈虎色变,一遇到论述题满头雾水,不知从何写起,也不知该怎么写,该写什么。对于这些朋友我的建议是对法理学的相关知识要融会贯通,不要孤立的记忆知识点,而是要把知识点串起来,理解他们的内在关系,这样写起来就不会难。还有平时备考的过程也应该做一些论述,锻炼自己的思路和行文能力。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和要求?A.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B.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坚持公正与效率兼顾C.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判决有效执行,应对当事人实行“一站式服务”,即谁立案谁审判谁执行D.司法机关为了加强审判监督,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旁听重大疑难案件审判【解析】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严格公正司法的具体要求有: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立案、审判、执行应该分别由不同机关实施,在司法实践中,掌握不同职能的机关(在我国主要是公、检、法)之间分工合作,互相监督。故,选项C错误。【答案】C【点评】本题考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要求,考生对此应当熟记。2.为了落实司法便民,检察院开设了网上举报、申诉和信息查询系统,法院实现网上预约立案和电子签章,公民对国家机关实行网上监督收效明显。关于网络技术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要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相结合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也体现于对网络依法进行管理C.司法机关是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衡量的根本指标即是否采用现代科技手段D.司法机关采用网络技术落实司法便民,是在工作中做到执法为民的具体表现【解析】司法机关是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衡量的根本指标不在于是否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而在于有没有做到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如果司法机关御用现代科技手段,枉法裁判,贪污受贿,显然没有3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以是否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是是否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指标。【答案】C【点评】此题系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综合考察,考生凭法学常识即可以做对。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B.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C.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D.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解析】依法制度的具体内涵有: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权力制约。其中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权利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法制完备仅仅是法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故B错误。【答案】B【点评】此题考察依法治国的具体内涵,考生应当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涵详细的掌握。4.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执法为民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B.执法为民强调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C.执法为民表明执法机关存在的目的在于合法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D.执法为民说明执法活动以“及时”、“高效”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解析】执法为民根本出发点是以人为本而非及时高效,故D错。【答案】D【点评】本题考察执法为民的具体内涵。5.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在强调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应遵守一定的原则,与立法没有直接关系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法治建设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故A错。【答案】A【点评】此题考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特征、作用这些基本知识,对此考生要准确把握。6.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4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C.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解析】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权利和法律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在拉丁文中,法律和权利是同一个单词,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应该是权利之法,法律应该以保障权利为其依归。但是知道不知道法律并不影响一个人享有某项权利,故A错。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庞杂,任何人不可能全面了解整个法律体系,知不知道自己有没有权利是一回事,知道不知道法律体系又是另一回事,这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故B错。权利和法律相比,权利产生在前,法律产生在后,一个人有没有某项权利是一个事实问题,而如果这项权利被法律确认则又变成法律问题。故C的说法正确。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说“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则失之偏颇,故D错【答案】C【点评】本题以法律格言的形式考察法律与权利的关系,考生在平时的复习中应该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格言所表达的原理有一定的了解,比如“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管小事情”等等。7.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D.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解析】在题干案例中,张女提起民事诉讼,和司法机关之间形成诉讼法律关系;其主张的接吻权并无法律直接规定,故非法定权利。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适用法律的结果,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属于非规范性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司机与张女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相对的,故属于相对义务。综上所述,C项正确。【答案】C【点评】法律关系属于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之一,考生朋友应当注意把握法律关系的概念、分类、内容、变更等基本问题。8.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5【解析】食品卫生条例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其具有正式的法律,属于我国的正式法源,省的地方性法规在一个省的辖区范围内使用,但是其在该省内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具有普遍性。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由适用机关进行解释。【答案】C【点评】本体考察地方性法规,对此考生应该掌握《立法法》第63、64条,主要掌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可以规定的事项、以及其生效程序。9.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解析】司法解释在我国是有特指的,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法律应用中的问题所做的解释,法官的解释不属于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故A错。外国判例对我国而言显然属于非正式渊源,故B对;“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演绎推理的小前提,故C错,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虽然存在判例,但是他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故D错。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答案】B【点评】本题属于综合性题目,考察法律解释、法律渊源、法律推理、法系等理论,这些内容都是司法考试的常考考点,考生应当注意掌握其内容。10.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
本文标题:2011年保成真题解析班法理学-杨帆讲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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