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2011年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2011年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饮用水卫生监测是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卫生行政部门了解掌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的基础,是发现和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的前提,是不断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措施的重要手段。为逐步建立完善覆盖我省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系统掌握饮用水卫生状况,不断加大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力度,依据卫生部《2011年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11年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请纳入监测区域的市、县积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保障措施,确保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有力、有序开展。二O一一年四月日附件:1.《2011年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2.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及技术指导组名单附件1: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名单为贯彻落实《2011年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加强对我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落实工作,确保全省饮用水监测工作的有序、有力开展,现决定成立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测工作技术指导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一、饮用水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劲风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成员:崔礼军省卫生厅卫生督处处长罗要武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杨志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所长黄发源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二、饮用水监测工作技术指导组组长:崔礼军省卫生厅卫生督处处长副组长:杨志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所长黄发源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成员:姜明(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主任科员)负责全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统筹管理。张振宇(省CDC理化检验科科长)负责全省饮用水水质理化指标检测技术指导、质控。胡万富(省CDC微生物检验科科长)负责全省饮用水水质微生物指标检测技术指导、质控。王志强(省CDC环境卫生科副科长)负责全省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质量控制及全省水质监测、水性疾病监测结果汇总分析。章祥清(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行政科科长)负责全省水质快速检测技术指导。王欲圣(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环学处副主任)负责全省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指导及全省供水单位监督检查结果汇总分析。附件22011年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科学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因饮用水引起的重大传染病和中毒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相关规划,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完善覆盖全省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有效实施饮用水水质、水性疾病监测和供水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掌握全省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为政府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支持。二、监测范围和内容(一)监测区域合肥市、阜阳市、铜陵市、芜湖市等4个市,铜陵县、太和县、界首市、等13个县为今年我省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监测区域。纳入此次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的上述17个市、县,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和农村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分析水性疾病发生和变化情况,报告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及时发现供水卫生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二)水质监测。1.监测点设置(1)城市市政供水出厂水监测点:全部市政供水均纳入监测网络。每个市政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2)城市市政供水末梢水监测点:合肥市设置4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它3个地市设置20个末梢水监测点,12个县(市)或县级城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1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中学校内末梢水监测点需占10%。(3)城市自建供水出厂水监测点:纳入每个监测区域的市、县至少将3个城市自建水厂纳入监测网络,不足3个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不同净水工艺的自建水厂。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自建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4)城市自建供水末梢水监测点: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自建水厂至少设置1个末梢水监测点。(5)城市二次供水监测点:每个市、县至少将10个二次供水设施纳入监测网络,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其中至少包括1个学校内二次供水设施。(6)农村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监测点:每个市、县至少将10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纳入监测网络,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集中式供水水厂。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7)农村集中式供水末梢水监测点: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至少设置2个末梢水监测点。(8)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每个市、县至少将5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学校纳入监测网络,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学校供水。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学校供水设置1个监测点。(9)农村分散式供水:每个市、县至少选择5处农村分散式供水纳入监测网络,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取水方式的供水。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分散式供水设置1个监测点。2.监测频率和监测指标类型监测频率采样时间监测指标城市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出厂水每年1次6-9月全分析①每季度1次每季度常规指标②和全分析中不达标指标末梢水10%监测点每年1次6-9月全分析①100%监测点每季度1次每季度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③及全分析中不达标指标二次供水每季度1次每季度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消毒剂余量③农村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出厂水末梢水每年2次2-5月6-9月各1次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消毒剂余量③、铁、锰、氟化物、砷、铅、汞、镉、铬及结合本地实际增测的指标3.水样采集与保存。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应当为用户取水口处。4.水质检验与评价。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三)水性疾病监测。1.监测区域和监测人群。监测区域为纳入监测网络的市、县,监测人群为监测区域内的全人群。2.水源性传染病监测。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传染病数据,按发病日期和现住址导出包括霍乱、伤寒、副伤寒、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每年2次2-5月6-9月各1次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消毒剂余量③、铁、锰、氟化物、砷、铅、汞、镉、铬及结合当地实际增测的指标分散式供水每年2次2-5月6-9月各1次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铁、锰、氟化物、砷、铅、汞、镉、铬及结合当地实际增测的指标说明:①全分析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指标暂不作要求。②常规指标中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暂不作要求。③根据实际使用的消毒剂情况确定消毒剂余量指标。④农村饮用水监测可与以前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监测工作结合起来,检测结果可共享。甲肝、戊肝、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及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病例信息,并填报附表1。3.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监测。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按日期和监测区域导出饮用水相关事件信息。其他饮用水污染事件统一填报附表2。(四)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纳入监测网络的集中式供水(包括市政水厂、城市自建水厂、农村乡镇水厂)、二次供水和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卫生监督检查,记录监督信息,填报附表3。三、工作分工㈠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职责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适时开展督导检查与考核,按期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监测结果。㈡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职责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水质实验室检验和水性疾病监测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工作;承担市、县水质全分析非常规指标的实验室检测工作;负责全省水质监测结果、水性疾病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上报。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和现场水质快速检测的培训;负责全省各类供水单位监督检查结果及水质快速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上报。㈢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负责辖区内水质监测工作的水质检验及检验结果的网络填报(包括交由省CDC检测的水质非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网报),并及时将检验报告报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水质采样工作,对于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各类供水单位(包括各类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出厂水的采样,可由卫生监督机构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样,对于末梢水、农村分散式供水的采样,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单独负责;负责收集、核对、整理、上报辖区内水性疾病监测信息;负责附表1、2、7的网络填报。㈣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负责辖区内纳入监测范围的各类供水单位(含市政水厂、自建设施供水、农村乡镇水厂、二次供水)的每季度监督检查及出厂水水质监测结果(附表3)的审核、汇总和网报;在确定监测点后,负责附表4、5、6的网络填报。根据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的水质检测报告和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跟进监管措施,对监督、监测结果不合格单位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的公示、预警工作。四、质量控制承担水质实验室检测的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建立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用快检设备开展现场水质检测,必须经过仪器校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开展本辖区水质检测考核工作。承担各项监测任务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各地通过网络直报的监测数据资料要按照谁监测、谁填报、谁审核的原则,严格质量审核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五、结果报告(一)报告系统所有监督、监测结果均通过“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报告”进行互联网直报(目前此报告系统正在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开发,预计在7月份后方可投入使用,各市、县在此期间应正常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应妥善保存,报告系统一旦投入使用,应及时将所有监测结果进行网络填报)。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卫生部门按照权限查询、统计监测结果,分析报告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状况。(二)报告时限各地确定监测点后,应按照附表4-7的要求及时登录系统登记监测点基本信息(只需填报一次即可,监测点如有变化应及时更新基本信息)。每季度第3个月末前,报告饮用水水质、水性疾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季度结果;于6月末前,报告水质枯水期(2-5月)检验结果;于9月末前,报告水质丰水期(6-9月)检验和全分析结果。(三)年度总结2011年12月底前,各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分析辖区内水质监测和水性疾病监测结果,各市、县卫生监督机构汇总分析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和水质快速检测结果后,分别形成工作总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总结应包括监测点/供水单位基本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监测/监督结果分析、监测能力建设情况/违法单位的查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汇总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总结后,形成年度饮用水监测工作总结于2012年1月底前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分析全省水质及水质疾病监测结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汇总分析供水单位监督检查结果后,分别形成工作总结于2012年1月底前报厅卫生监督处。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依法落实饮水卫生安全监管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卫生安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作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各级卫生行
本文标题:2011年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053869 .html